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定点康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确保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安全高效实施,现将《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0〕7号)、《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桂残联字〔2020〕49号)、《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桂残联字〔2021〕2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桂残联字〔2021〕4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跨省结算工作的通知》、《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桂残联字〔2022〕45号)、《广西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桂残联字〔2022〕67号)、《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桂残联字〔2023〕37号)、《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桂残联字〔2024〕18号)停止执行。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
第一条 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自愿申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第二条 残疾儿童凭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申请康复救助。
(一)凭残疾人证申请。应选择对应残疾类别的救助服务;多重残疾儿童一个救助年度内选择一种残疾类别申请康复救助。
(二)凭诊断证明申请。按照《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医学诊断和救助要求的通知》(桂残联字〔2024〕2号)执行。
第三条 康复救助应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申请。
(一)向户籍所在地申请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自治区级、市级定点机构,以及户籍所在县(市)或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县级定点机构。
(二)凭居住证申请的,申请时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且应选择居住证发放地所在县(市)或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定点机构;残疾儿童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康复救助。
第四条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康复救助,需填写《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救助”程序办理。
第五条 连续申请。上一个救助年度结束后,如在同一定点机构内继续申请同一类别的康复训练救助,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县级残联在系统内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无需再填写纸质申请表格及公示,系统导出材料与纸质填写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协助申请。定点机构可协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审批表,收集符合要求的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及户籍材料,向县级残联提交申请。
第七条 变更申请。申请变更救助类别,按首次申请办理,救助年度从原救助时间起算。申请变更康复训练机构,需填写《康复训练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2),并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进行。一个救助年度内申请变更救助类别或康复机构不得超过一次。
第八条 跨省申请。残疾儿童可在自治区外的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及结算要求按本规范执行。
第九条 手术救助申请。手术救助申请经县级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时间可从申请之日起算。
第十条 矫形器适配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肢体残疾人证或符合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诊断证明;
2.具备矫形器独立适配能力的肢体定点机构出具的《矫形器适配评估报告》(附件3)。
(二)更换时限及数量:0-6岁更换时间不少于6个月,7-17岁更换时间不少于1年,每次适配不超过两具。
第十一条 救助年龄。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年龄为申请救助时未满规定年龄,如申请0-6岁康复救助,申请之日应未满7岁,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县级残联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审批表、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辅具适配评估报告等)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告知”程序。
第十三条 连续申请或变更申请,县级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救助顺序。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先申请再救助,通过系统提出救助申请的,申请时间不能早于系统创建信息时间。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先救助后申请误导宣传的,家长可向宣传机构主张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救助年度。从审核通过之日起算,满一年为一个救助年度,如从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为一个救助年度,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康复训练救助。
(一)救助方式。实行“按年救助,按天(周)结算”。一个救助年度内,康复训练救助总时长不超过210天或40周。
(二)救助标准。详见附件4。
(三)救助要求:
1.视力类。
(1)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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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康复训练课程 |
服务要求 |
结算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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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功能 康复训练 |
固定性注视(视觉辨识训练)、视觉定位(视觉辨识训练)、视觉跟踪(眼球追随运动训练)、视觉搜寻(视觉辨识训练)、大脑性视障(CVI)训练、脑视觉训练、视功能评估、家庭视觉网络训练、个性化评估,弱视训练、后像治疗、协调器治疗、双眼单视功能训练、可见光治疗、平衡试验(视动试验)、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氦氖激光照射治疗、灸法、手眼协调训练、分脱抑制训练,视觉康复引导及依从性教育等。 |
总时长不少于30分钟/天 |
单训(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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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康复训练 |
学前盲文、定向行走、粗大运动、精细动作、生活自理、功能性视力训练、语言认知、个性化评估等。 |
不少于30分钟/节 |
单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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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教学、生活自理、感觉统合训练、认知语言课、音乐课、美工课、蒙氏课、绘本课、体能训练、各类游戏、户外活动、幼儿“五大领域”教育内容等。 |
不少于30分钟/节 |
集体 |
(2)视功能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术后或日常功能性视觉康复训练可采用线上或线下训练方式;0-12岁按天救助,康复训练课程不少于3节/天,训练时长不少于30分钟/天。13-17岁按周救助,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天/周,训练时长不少于40分钟/天。
(3)教育康复训练。为0-6岁视力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康复训练,按天救助,康复训练课程不少于4节/天,其中单训课不少于1节/天。
2.听力、言语类。
(1)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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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康复训练课程 |
服务要求 |
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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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 按天 |
个别化训练课、听觉口语法教学、言语矫治、个性化评估、感觉统合训练等。 |
不少于30分钟/节 |
单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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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教学、生活习惯和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游戏活动、户外活动等。 |
不少于30分钟/节 |
集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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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 按周 |
亲子同训(含亲子团体教学和听觉口语法教学)、个别化训练课、言语矫治、感觉统合训练、个性化评估。 |
不少于3小时/周,其中亲子同训不少于1小时/周 |
集体/单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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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按周 |
个别化训练课、听觉口语法教学、言语矫治、亲子同训、家庭康复指导、感觉统合训练、个性化评估。 |
不少于3小时/周,其中线下训练不少于2小时/周 |
单训 |
(2)0-6岁听力残疾儿童。
可自主选择按天或按周救助两种服务方式。按天救助的,康复训练课程不少于4节/天,其中单训课不少于1节/天。按周救助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周,其中亲子同训不少于1小时/周。服务方式每次限选一种,更换时间不少于6个月。
(3)7-17岁听力残疾儿童。
按周救助,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周,其中线下训练不少于2小时/周。
(4)言语类残疾儿童。
按言语残疾类型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程及服务要求同听力类,可到听力或听力言语类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3.肢体类。
(1)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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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康复训练课程 |
服务要求 |
结算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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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儿童 |
运动治疗(PT)、作业治疗(OT)、言语治疗(ST)、个性化评估。 |
不少于30分钟/节 |
单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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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式教育 |
不少于30分钟/节 |
集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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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治疗(PT)、作业治疗(OT)、言语治疗(ST)、感觉统合;音乐治疗(含听乐治疗)、中医治疗(针灸、小针刀、推拿、手法治疗)、物理因子治疗(经颅磁/电、高/中/低频脉冲电疗、脑电仿生治疗、脑电生物反馈治疗)、水疗。 |
不少于30分钟/节,其中音乐治疗、中医治疗、物理因子治疗、水疗按次计,每天限选其中一项。 |
集体 |
(2)0-6岁按天救助,康复训练课程不少于4节/天,其中单训课不少于1节/天、引导式教育不少于1节/天。
(3)7-17岁按周救助,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周,其中单训课不少于1小时/周,线下训练不少于2小时/周。
4.智力和孤独症类。
(1)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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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机构 类型 |
康复训练课程 |
服务要求 |
结算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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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
医 疗 定 点 机 构 |
运动治疗(PT)、作业治疗(OT)、言语治疗(ST)、感觉统合、行为矫正治疗、个性化评估。 |
不少于30分钟/节 |
单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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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治疗(PT)、作业治疗(OT)、言语治疗(ST)、感觉统合、行为矫正治疗、引导式教育、心理治疗(沙盘游戏)、文体训练;音乐治疗(含听乐治疗)、中医治疗(针灸、推拿)、物理因子治疗(经颅磁/电、脑电仿生治疗、脑电生物反馈治疗)、水疗。 |
不少于30分钟/节,其中音乐治疗、中医治疗、物理因子治疗、水疗按次计,每天限选一项。 |
集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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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机构(包括医疗及非医疗定点机构) |
认知语言训练、语言行为训练(VB)、社交沟通训练、行为矫治训练、感觉统合训练、个性化评估。 |
不少于30分钟/节 |
单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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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沟通和适应训练课(认知语言课、社交游戏课、手工课、生活自理课、绘本课、个人工作课、蒙氏课、图卡沟通课、音乐游戏课、情景教学课、舞蹈课、声乐课、美术课等)、学业能力训练、体能训练、行为矫治训练、沙盘游戏、感觉统合训练、视听统合训练;音乐治疗(含听乐治疗)。 |
不少于30分钟/节,其中音乐治疗按次计,每天限开展一次。 |
集体 |
(2)0-6岁按天救助,康复训练课程不少于4节/天,其中单训课不少于1节/天。
(3)7-12岁孤独症儿童可自主选择按天或按周结算两种服务方式。选择按天救助的,训练课程及服务要求按0-6岁孤独症儿童标准执行;选择按周救助的,训练课程及服务要求按13-17岁孤独症儿童标准执行。服务方式每次限选一种,更换时间不少于6个月。
(4)7-17岁智力残疾和13-17岁孤独症儿童按周救助,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周,其中单训课不少于1小时/周,线下训练不少于2小时/周。
(5)照护课程。为帮助家长喘息减压,鼓励定点机构开设孤独症儿童照护课程,利用休息日组织教师、护理人员、家长为孤独症儿童提供安全照护服务,减轻孤独症儿童家庭照料负担。课程要求:照护时间每天不低于7小时,每周不超过1天,每月不超过2天,照护师生比不低于1:5,每天安排集体课程不少于2节。照护课程可纳入康复救助服务结算范围,在年度总时长(210天)内按定点机构级别及服务天数结算。
第十七条 家长培训。家长培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采用集中培训或个别化指导等方便、适宜的形式实施,集中培训和一对一家长个别化指导平均每月各开展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家长培训不纳入结算课程,服务内容在定点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手术救助。视力、肢体残疾儿童手术救助标准为1万元/年,一个救助年度内多次手术的,应集中申请结算,申请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救助标准。
第十九条 矫形器适配救助。残疾儿童矫形器适配应由具备矫形器独立适配能力的肢体定点机构提供。矫形器适配救助标准参照自治区残联现行辅助器具采购目录执行(详见附件5),县级残联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救助。如有特殊需求,超出救助标准范围的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第二十条 为确保康复训练效果,残疾儿童应按要求坚持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训练的,应向定点机构提交请假说明,中断训练超过15天且未说明原因的,县级残联或定点机构可终止提供康复训练服务。服务终止后,同一救助年度内不再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第二十一条 康复训练。康复训练规定课程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定点机构在服务要求范围内不得另外收取费用,规定范围之外的课程,可自行与残疾儿童家长商定服务费用。
(一)结算时限。为减轻家长负担,康复训练费用须在5个月内结清。如2025年4月1日的康复费用,须在2025年9月1日前结清,以此类推。
(二)结算材料。康复训练按课程达标的天数结算,结算材料包括:1.请款函;2.服务记录和费用统计表(附件6);3.经费结算汇总表(附件7);4.住院接受康复救助的,结算时应提供能体现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费用的住院发票或结算单。康复救助应在医保报销后进行,并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进行结算。
(三)结算要求。康复服务记录应由家长签字。按天结算的一天一签,按周结算的一周一签;不得要求一课一签,不得要求家长、定点机构到县级残联签字确认;不得要求康复机构提供结算材料以外的课程及家长培训等资料作为结算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手术救助。
(一)结算次数。一个救助年度内,同类手术结算申请不得超过两次。
(二)结算材料:1.请款函;2.出院小结;3.能体现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费用的住院发票或结算单。
(三)结算要求。手术救助应在医保报销后进行,个人实际支付费用在救助标准范围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出救助标准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矫形器适配。结算材料:1.请款函;2.矫形器适配服务记录和费用统计表(附件8)。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县级残联负责在每个救助年度内收集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结算时定点机构不需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服务档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档案(附件9)在定点机构保存备查。有条件的机构应将服务档案录入电脑永久保存,未录入电脑的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 早期干预。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转入早期干预试点项目的,结算时应先按原救助标准结算转入前的训练费用,再按早期干预标准结算转入后的训练费用;早期干预中途退出的,参照上述要求按不同标准分阶段结算。亲子同训课程、家长培训课程可根据残疾儿童个体及家长情况酌情调整每节课时长,总训练时长不少于项目规定时长。
第二十七条 救助公开。各市、县(市、区)残联要按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要求,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载体和方式由各市、县(市、区)残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康复训练机构变更申请表
3.矫形器适配评估报告
4.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5.2025年残疾儿童矫形器适配救助标准
6.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服务记录和费用统计表(样表)
7.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经费结算汇总表(样表)
8.矫形器适配记录及费用统计表(样表)
9.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服务档案(范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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