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韦仁敏)
韦仁敏:
2025年07月至2026年4月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柳州市茅山路200号4栋2单元101号房的场所内为佘某某、艾某某开展诊疗(针灸)活动的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鱼卫医罚告〔2026〕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鱼卫医罚告〔2026〕05号)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