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府规〔2023〕2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3-06-30 11:0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已经鱼峰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体户信用监管,促进我区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好激发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现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管对象是依法在鱼峰区(不含柳东新区和北部生态新区)注册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予以公示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是由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指导,鱼峰区政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建立个体户信用分类监管平台,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技术化手段和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的数据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个体工商户状况的信息,以及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鱼峰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鱼峰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数据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条  发改、财政、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税务、人社、卫健、应急、商务、工信、统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结果等各类信用信息归集到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

第八条  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归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合法,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鱼峰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实现与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将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于相对应个体工商户名下,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公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费查询。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使用。用于非法途径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二条  采集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归集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基础属性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归集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基础属性信息包括:个体登记注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行政许可等信息。

行政监管信息包括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抽查检查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等信息,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价格执法监管等抽查检查信息、鱼峰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抽查检查信息等信息。

关联关系信息包括:纳税状态、缴纳社会保险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法院执行等信息。

社会评价信息:由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公共平台产生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不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划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不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信息;

(二)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部分或撤销部分的信息。

第十四条  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为依托,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鱼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工作。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类(良好,信用风险低)、B类(正常,信用风险一般)、C类(警示,信用风险较高)、D类(失信,信用风险高)、E类(严重失信行为)五类。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持续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A类:

(一)经营满三年以上;

(二)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没有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

(三)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列入经营异常记录;

(四)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信用等级划分为B级:

(一)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没有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

(二)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列入记录,或者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但在被列异之日起,一年内已依法移出的;

(三)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三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公示记录的;

(四)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C类:

(一)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存在不配合抽查检查,影响正常公务执行行为的;

(二)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但在被列异之日起的第一年后第二年内已移出该名录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列入时间不超过一年尚未移出该名录的;

(三)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行政处罚公示记录,但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在该系统提前停止公示的;

(四)当前受到行政处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仍在公示状态,且公示期不超过3个月的;

(五)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在被列严之日起的第一年内已移出该失信名单的。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D类:

(一)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且在被列异之日起的第二年后第三年内已移出该名录的;

(二)当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列入时间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尚未移出该名录的;

(三)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行政处罚公示记录,但在被处罚之日起,超过一年、不满三年提前停止公示的;

(四)当前受到行政处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仍在公示状态,且公示期为三年及以上的;

(五)当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列入时间不超过两年,尚未移出该名单的;

(六)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且在被列严之日起,第一年后第二年内移出该名单的。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E类:

(一)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当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列入时间超过二年仍未被移出该名单的;

(三)三年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四)三年内发生较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被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的;

(五)三年内存在经营者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者被限制消费、纳税非正常户的。

第四章  实施奖惩联合分类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对诚信个体工商户激励措施和失信个体工商户监管力度,构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A类个体工商户实施奖励联合措施:

(一)降低行政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根据情况可实行书面检查;

(二)在鱼峰区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除外;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对初次行政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行政指导;

(四)在行政许可审批中,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审核、容缺预审等服务;

(五)参加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作为个体工商户白名单与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给予金融政策支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B类个体工商户实施正常联合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检查、抽查中按正常比例和频率抽检;

(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个体工商户成立不满二年、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行政指导;

(三)在行政许可审批中,提供审核、容缺预审等服务;

(四)择优推荐参加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

(五)作为个体工商户白名单与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C类个体工商户实施重点联合监管措施:

(一)提高行政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三)发现违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得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四)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行重点审查;

(五)对参加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予以限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D类个体工商户实施从严联合监管措施:

(一)实行行政检查、抽查全覆盖监管,严格实行实地检查;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并加强现场检查;

(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在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中予以禁入;

(五)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行重点审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E类个体工商户实施黑名单和曝光台联合监管措施:

(一)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内的E类个体工商户,实施黑名单管理;

(二)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外的E类个体工商户,实施曝光台管理,在鱼峰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进行曝光;

(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在参加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中予以禁入;

(五)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行重点审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定期将鱼峰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评价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名单推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及鱼峰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鱼峰区发改局负责将联合奖惩对象推送柳州市信用办。各部门根据规定,对联合奖惩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奖惩措施,实施联合奖惩。

第二十八条 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情况列入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评指标。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等级变化情况作为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查询、应用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而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评价自身信用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向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一条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及有关佐证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改正,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应通知归集该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核查。相关单位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更正的核查结果,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应在收到相关单位核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个体工商信用修复。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十四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行政执法机关核查后,认为其已经完成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结果信息抄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失信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行政执法机关对该个体工商户采取的奖惩联合分类监管措施应予以减轻或解除,鱼峰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同步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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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府规〔2023〕2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已经鱼峰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体户信用监管,促进我区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好激发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现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管对象是依法在鱼峰区(不含柳东新区和北部生态新区)注册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予以公示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是由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指导,鱼峰区政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建立个体户信用分类监管平台,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技术化手段和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的数据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个体工商户状况的信息,以及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鱼峰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鱼峰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数据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条  发改、财政、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税务、人社、卫健、应急、商务、工信、统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结果等各类信用信息归集到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

第八条  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归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合法,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鱼峰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实现与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将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于相对应个体工商户名下,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公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费查询。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使用。用于非法途径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二条  采集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归集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基础属性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归集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基础属性信息包括:个体登记注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行政许可等信息。

行政监管信息包括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抽查检查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等信息,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价格执法监管等抽查检查信息、鱼峰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抽查检查信息等信息。

关联关系信息包括:纳税状态、缴纳社会保险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法院执行等信息。

社会评价信息:由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公共平台产生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不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划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不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信息;

(二)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部分或撤销部分的信息。

第十四条  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为依托,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鱼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工作。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类(良好,信用风险低)、B类(正常,信用风险一般)、C类(警示,信用风险较高)、D类(失信,信用风险高)、E类(严重失信行为)五类。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持续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A类:

(一)经营满三年以上;

(二)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没有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

(三)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列入经营异常记录;

(四)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信用等级划分为B级:

(一)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没有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

(二)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列入记录,或者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但在被列异之日起,一年内已依法移出的;

(三)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三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公示记录的;

(四)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C类:

(一)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存在不配合抽查检查,影响正常公务执行行为的;

(二)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但在被列异之日起的第一年后第二年内已移出该名录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列入时间不超过一年尚未移出该名录的;

(三)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行政处罚公示记录,但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在该系统提前停止公示的;

(四)当前受到行政处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仍在公示状态,且公示期不超过3个月的;

(五)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在被列严之日起的第一年内已移出该失信名单的。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D类:

(一)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且在被列异之日起的第二年后第三年内已移出该名录的;

(二)当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列入时间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尚未移出该名录的;

(三)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行政处罚公示记录,但在被处罚之日起,超过一年、不满三年提前停止公示的;

(四)当前受到行政处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仍在公示状态,且公示期为三年及以上的;

(五)当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列入时间不超过两年,尚未移出该名单的;

(六)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且在被列严之日起,第一年后第二年内移出该名单的。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E类:

(一)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当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列入时间超过二年仍未被移出该名单的;

(三)三年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四)三年内发生较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被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的;

(五)三年内存在经营者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者被限制消费、纳税非正常户的。

第四章  实施奖惩联合分类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对诚信个体工商户激励措施和失信个体工商户监管力度,构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A类个体工商户实施奖励联合措施:

(一)降低行政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根据情况可实行书面检查;

(二)在鱼峰区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除外;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对初次行政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行政指导;

(四)在行政许可审批中,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审核、容缺预审等服务;

(五)参加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作为个体工商户白名单与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给予金融政策支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B类个体工商户实施正常联合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检查、抽查中按正常比例和频率抽检;

(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个体工商户成立不满二年、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行政指导;

(三)在行政许可审批中,提供审核、容缺预审等服务;

(四)择优推荐参加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

(五)作为个体工商户白名单与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C类个体工商户实施重点联合监管措施:

(一)提高行政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三)发现违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得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四)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行重点审查;

(五)对参加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予以限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D类个体工商户实施从严联合监管措施:

(一)实行行政检查、抽查全覆盖监管,严格实行实地检查;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并加强现场检查;

(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在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中予以禁入;

(五)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行重点审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E类个体工商户实施黑名单和曝光台联合监管措施:

(一)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内的E类个体工商户,实施黑名单管理;

(二)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外的E类个体工商户,实施曝光台管理,在鱼峰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进行曝光;

(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在参加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争优评先、等级评定、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中予以禁入;

(五)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行重点审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定期将鱼峰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评价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名单推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及鱼峰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鱼峰区发改局负责将联合奖惩对象推送柳州市信用办。各部门根据规定,对联合奖惩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奖惩措施,实施联合奖惩。

第二十八条 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情况列入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评指标。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鱼峰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等级变化情况作为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查询、应用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而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评价自身信用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向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一条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及有关佐证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改正,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应通知归集该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核查。相关单位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更正的核查结果,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应在收到相关单位核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鱼峰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个体工商信用修复。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十四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行政执法机关核查后,认为其已经完成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结果信息抄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失信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行政执法机关对该个体工商户采取的奖惩联合分类监管措施应予以减轻或解除,鱼峰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同步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