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3-06-30 12:00   

按照区政府的相关要求,现就《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21年9月29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部署个体工商户相关普惠性支持政策和下一步重点任务,帮助广大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是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6月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将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放在鱼峰区,鱼峰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建立了《鱼峰区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后简称:《方案》),制定《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后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方案》的法治举措,《办法》明确鱼峰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分级分类划分标准、实施奖惩联合分类监管措施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流程,通过法治举措促进辖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利于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等法律规定为依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暂行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六章共35条组成,主要分为: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二)信用信息归集:个体工商户信息归集范围;

(三)信用分级分类:A-E类信用分级分类条件;

(四)实施奖惩联合分类监管:A-E类奖惩联合措施;

(五)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六)附则。

四、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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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区政府的相关要求,现就《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21年9月29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部署个体工商户相关普惠性支持政策和下一步重点任务,帮助广大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是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6月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将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放在鱼峰区,鱼峰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建立了《鱼峰区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后简称:《方案》),制定《鱼峰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后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方案》的法治举措,《办法》明确鱼峰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分级分类划分标准、实施奖惩联合分类监管措施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流程,通过法治举措促进辖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利于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等法律规定为依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暂行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六章共35条组成,主要分为: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二)信用信息归集:个体工商户信息归集范围;

(三)信用分级分类:A-E类信用分级分类条件;

(四)实施奖惩联合分类监管:A-E类奖惩联合措施;

(五)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六)附则。

四、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