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1-32223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28日
标  题:
鱼政发〔2020〕15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闲置、荒芜的公告
发文字号:
鱼政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2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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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鱼政发〔2020〕15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闲置、荒芜的公告

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6-02 10:04   

  为制止农田撂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我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闲置、荒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严禁耕地闲置、荒芜,加大种粮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二、依法推进耕地流转

  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承包方如对土地无力耕种的,可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等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承包户须按照规定限期恢复耕种,或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流转土地经营权,杜绝耕地撂荒。

  三、严格执行各级种粮补贴政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二)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粮食生产补贴。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55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柳州市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0〕18号)、《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鱼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鱼政发〔2020〕2号)涉及的各级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确保2020年我区粮食稳定发展。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五、加快推进我区土地整理类项目建设

  (一)加快推进鱼峰区2020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将低效利用的林地、园地、灌木林地、其他草地等进行综合整治为耕地。

  (二)加快推进鱼峰区202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将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为农用地。

  (三)加快推进鱼峰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建设。将鱼峰区里雍镇富龙村、龙江村、龙团村和白沙镇大电村、大田村、水山村、王眉村共7个行政村48个地块进行耕地提质改造,统筹规划对项目区内进行土地平整、新建泵站和沟渠修建、土壤改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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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政发

鱼政发〔2020〕15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闲置、荒芜的公告

  为制止农田撂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我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闲置、荒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严禁耕地闲置、荒芜,加大种粮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二、依法推进耕地流转

  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承包方如对土地无力耕种的,可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等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承包户须按照规定限期恢复耕种,或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流转土地经营权,杜绝耕地撂荒。

  三、严格执行各级种粮补贴政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二)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粮食生产补贴。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55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柳州市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0〕18号)、《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鱼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鱼政发〔2020〕2号)涉及的各级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确保2020年我区粮食稳定发展。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五、加快推进我区土地整理类项目建设

  (一)加快推进鱼峰区2020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将低效利用的林地、园地、灌木林地、其他草地等进行综合整治为耕地。

  (二)加快推进鱼峰区202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将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为农用地。

  (三)加快推进鱼峰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建设。将鱼峰区里雍镇富龙村、龙江村、龙团村和白沙镇大电村、大田村、水山村、王眉村共7个行政村48个地块进行耕地提质改造,统筹规划对项目区内进行土地平整、新建泵站和沟渠修建、土壤改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