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解读: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属违法行为,闲置、荒芜耕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回使用】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解读:原发包单位可依法收回承包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基本农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解读: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四、各级种粮补贴政策解读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9号)、《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鱼政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2020年自治区下达我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和我区核减后确定的农户补贴面积测算出补贴标准,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补贴范围: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但多年生及木本的植物: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茶叶、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不予以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二)自治区粮食生产补贴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55号),对符合条件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实施补助。
申报条件:
1.种植大户。已经在2020年4月15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种粮50亩以上,或经过承诺无偿代耕种植、自发开垦荒地种粮5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单茬种粮5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3.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主观原因造成申报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收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进行全区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项目和补贴。骗取补贴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补助标准:
1.对上半年种植粮食面积达50亩以上的原则按不超过100元/亩补贴。其中,水稻最高补贴100元/亩,玉米最高补贴80元/亩,其他粮食作物最高补贴60元/亩,各粮食品种最低补贴金额不低于50元/亩。
2.对全年实施“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两茬种植模式,单茬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最高不超过500元/亩进行补贴(早稻+再生稻或玉米的,按照最高不超过400元/亩进行补贴)。即早稻单茬种植50亩,每亩最高补贴100元,同一地块晚稻再种植50亩,则晚稻每亩最高再补贴400元(如是再生稻或玉米的,每亩最高再补贴300元)。
3.对全年采取“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 三茬种植模式,单茬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每亩最高不超过800元/亩进行补贴。即早稻最高补贴100元/亩、晚稻最高补贴400元/亩(再生稻、玉米最高补贴300元/亩)、马铃薯最高补贴300元/亩。
具体申报、核实、发放等流程以《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鱼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鱼峰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鱼农发〔2020〕9号)为指导。
(三)柳州市粮食生产补贴
根据《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柳州市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0〕18号),重点扶持规模种稻,规模种植水稻50亩(含,下同)以上的,早稻、中稻补贴200元/亩,双季稻补贴300元/亩(早稻+晚稻或单季稻+再生稻)。
规模种稻补贴申报条件:
1.种植大户。已经在2020年4月15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种粮50亩以上,或经过承诺无偿代耕种植、自发开垦荒地种粮5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近三年无不良记录、单茬种粮5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3.同一主体同一地块已享受“旱改水”项目补助、产业扶贫奖补等相关补贴的,只要条件符合,本次还可申请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与本次补贴只能申领其中一项,但仍可享受自治区粮食生产补贴。
4.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主观原因造成申报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收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进行全市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项目和补贴。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骗取补贴费数额较大或巨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补助方式及相关要求:
1.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单个主体申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规模种稻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程序。规模种稻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55号)执行。
(四)鱼峰区粮食生产补贴
根据《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鱼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鱼政发〔2020〕2号)。在自治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的基础上,对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
五、鱼峰区土地整理类项目政策解读
(一)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根据《中共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峰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鱼办发〔2020〕13号),土地整治后的耕地需按规定连续种植相应的农作物三年,其中旱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水田原则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稻、茭白、菱角、莲藕、(荸荠)马蹄、茨菇等水生农作物。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根据《中共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鱼办发〔2020〕63号),项目区复垦后新增耕地土地所有权属为所在村屯集体所有,新增耕地应及时以发包形式承包给当事人或流转经营,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杜绝开垦后撂荒现象。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村屯集体管理,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严禁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化建设,一旦出现改变用途农地非农化,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相关文件:鱼政发〔2020〕15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闲置、荒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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