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1-13077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9日
标  题:
鱼政办发〔2021〕27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政办发〔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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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政办发〔2021〕27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07-23 11:0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鱼峰区地震应急预案》(鱼政办发〔2014〕40号)停止执行。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柳州市鱼峰区

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2组织指挥体系2

2.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2

2.2专家组3

3响应机制3

3.1地震灾害分级3

3.2分级应对4

4监测与预警5

4.1监测5

4.2信息报告5

4.3预警6

5应急处置与救援9

5.1先期处置9

5.2指挥协调9

5.3处置措施10

5.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4

5.5应急结束15

6指挥与协调15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15

6.2较大地震灾害15

6.3一般地震灾害16

7恢复与重建17

7.1善后处置17

7.2调查与评估17

7.3恢复重建18

8准备与支持18

8.1人力资源18

8.2财力支持19

8.3物资装备20

8.4基础设施21

8.5交通运输21

8.6医疗卫生22

8.7通讯信息22

8.8科技支撑22

9其他地震应急23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23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23

9.3对区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23

9.4临震应急23

9.5特殊时期应急戒备24

10预案管理24

10.1预案编制24

10.2预案审批与衔接25

10.3预案演练25

10.4预案评估与修订26

10.5宣传与培训26

10.6责任与奖惩27

10.7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27

11附件28

11.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28

11.2鱼峰区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31

11.3鱼峰区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37

11.4鱼峰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通讯录37

柳州市鱼峰区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柳州市鱼峰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应对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柳州市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应急预案,结合柳州市鱼峰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鱼峰区(以下简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邻近县、区发生并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区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辖区一般地震灾害(Ⅳ级)的主体,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地震灾害时,在启动区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基础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提供支援,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

(4)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鱼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管辖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部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武装部以及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视实际情况由附件11.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和附件11.2 “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中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小组。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也应设立本级抗震救灾应急机构,协助上级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Ⅳ级)及以上级别的地震灾害发生后,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区指挥机构在上级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消防、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建立地震灾害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响应机制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对地震灾害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应对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地震局、应急厅等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持。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立即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上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相邻县、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信息集成,协助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地震观测数据;根据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4.2信息报告

4.2.1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部门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台网中心通报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通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镇政府(街道办),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

(2)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3.5级以上的地震。

(3)区行政管辖区域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

4.2.2灾情报告

(1)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2)公安、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

(3)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相关单位按规定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外事办报告。

4.3预警

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

4.3.1确定预警级别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集到地震灾害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研判地震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地震灾害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地震灾害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地震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地震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原则上按照自治区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

(1)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灾害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地震灾害,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地震灾害,灾害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地震灾害,灾害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3.2预警信息发布

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媒体及其他有关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区内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并依法及时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及应急处置机制,在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开展的地震应急演练进行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地震应急避险的能力,共同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4.3.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升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地震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地震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3.4解除预警措施

当地震灾害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指挥协调

5.2.1组织指挥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区内地震灾害,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2.2现场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5.2.3协同联动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兼职救援队伍,以及驻地武警部队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民兵预备役队伍、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灾区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5.3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5.3.1现场信息获取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将初步了解的情况向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

5.3.2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危险地区的居民,同时组织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矿山、建筑、市政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3.3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区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移动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药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4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3.5抢修基础设施

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通邮、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3.6加强现场监测

在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帮助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协助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3.7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大型电站重要设施和输送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强腐蚀性、易燃易爆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5.3.8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设定警戒区域,禁止非应急人员进入,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3.9开展社会动员 

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灾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协调非灾区或请求市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3.10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物资援助;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5.3.11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保持与上级外事部门(外事办、港澳办、台办)密切联系,指导和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处理灾区内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问题,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5.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指挥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区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震情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指挥部负责,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形成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止网上网下联动,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地震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区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区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较大地震灾害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实施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6.3一般地震灾害

区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通报有关部门;协助市应急局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工作。

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援,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视情况派遣消防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疾病控制等工作。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电、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指导开展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要基础设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6)指导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7)协调非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组织协调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9)需要上级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7 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遭受地震灾害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地震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7.2调查与评估

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协助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等调查。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受灾损失评估。

7.3恢复重建

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以及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8 准备与支持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人力资源

(1)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水利、能源、林业、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积极联系驻地武警部队,依法将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区应急力量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政府(街道办)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群防群测队伍等。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建立健全各应急队伍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8.2财力支持

(1)区人民政府釆取财政措施,保障地震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需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本辖区财政预算。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

(2)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要求予以适当支持。

(3)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对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区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3物资装备

(1)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和协调机制,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应急物品供应及储备管理工作。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4基础设施

(1)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0区发展和改革局、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通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区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通信运营机构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可靠的应急保障措施。

8.5交通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8.6医疗卫生

区卫生健康局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健康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的治疗。

8.7通讯信息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8.8科技支撑

(1)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地震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提高地震灾害响应和处置能力。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区应急指挥系统。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资源调用、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街道)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9 其他地震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区内水库等重要设施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地震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区各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督导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区内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对或即将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地震传言化解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党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科学的地震知识,做好化解传言工作。

9.3对区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县、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区内灾害时,按照我区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当毗邻县、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大量灾区群众进入我区境内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县、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区人民政府要将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了解到的受灾地灾情、社会舆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9.4临震应急

当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地震监测部门报告。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强化震情跟踪,加强监测,及时核实异常,加强会商,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震害评估、科学考察工作的准备;区人民政府部署临震应急工作,确定人员疏散措施、生命线工程应急措施、次生灾害源应急措施、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救灾准备和工作岗位与家庭的备震措施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9.5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区、市人民政府。

10 预案管理

10.1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10.2预案审批与衔接

(1)本预案是《柳州市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地震灾害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为应对地震灾害而编制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本预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同时报送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编制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10.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演练。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本预案的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4)各镇政府(街道办)、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4预案评估与修订

10.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10.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0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4.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10.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10.4.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0.5宣传与培训

(1)区应急管理、党委宣传部、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3)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区内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广泛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地震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0.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公职人员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灾害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7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 附件

11.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抗震减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会同区人民政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民武装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及武警部队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撤离、疏散受灾群众,进行工程抢险,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团区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武警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以及邮政、供电、通信等企业、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通邮、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鱼峰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供电、通信等企业、单位参加;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部门、市气象局等上级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鱼峰分局牵头,区司法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武警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区内外捐赠,以及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8)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鱼峰分局、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团区委、区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区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加,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部门,以及各通信、石油石化、保险等企业、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党委宣传部牵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参加,协调各通信企业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1.2鱼峰区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1.2.1成员单位

组长

区人民政府

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

区人民武装部

部长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

局长

成员

区党委宣传部

副部长

成员

团区委

书记

成员

区发展和改革局

局长

成员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局长

成员

区教育局

局长

成员

区科学技术局

局长

成员

区司法局

局长

成员

区财政局

局长

成员

区自然资源局

局长

成员

市鱼峰生态环境局

局长

成员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

成员

区交通运输局

局长

成员

区农业农村局

局长

成员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局长

成员

区卫生健康局

局长

成员

区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成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长

成员

公安鱼峰分局

副局长

成员

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

大队长

成员

里雍镇

镇长

成员

白沙镇

镇长

成员

天马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驾鹤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荣军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箭盘山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五里亭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白莲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麒麟街道办事处

主任

11.2.2成员职责:

(1)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赋予的抗震救灾任务。

(2)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抗震救灾各项事项,协助做好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协助市外事办等上级部门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做好有关接受、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事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安排辖区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指导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指导、协助区人民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核查报告灾情;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协助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

(4)区党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负责新闻媒体记者来本区采访灾情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5)团区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6)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地震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管理建设资金。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核报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8)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9)区科学技术局:积极协调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推广防灾、减灾科学技术。

(10)区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1)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本区级地震灾害救助资金;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根据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至具体使用单位,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向区指挥部、指挥办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协调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

(13)市鱼峰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区指挥部、指挥办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因地震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受损城市设施的抢修,包括组织管道线路管理单位对受损管道线路的抢修,尽快恢复城市设施功能。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管线单位做好供水、燃气、电力等重要线管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1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震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核报水利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7)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协调抢修广播电视基础设施,核报文体广电旅游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径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区人民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全处置工作。

(1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监管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做好灾区健康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食品、药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灾区食品、药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20)公安鱼峰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震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1)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

(22)镇政府(街道办):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抗震救灾应急组织,承担本地抗震救灾应急处置,为抗震救灾综合能力建设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11.3鱼峰区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灾区群众自救互救,灾区民兵预备役队伍

消防救援队、区综合应急救援队,武警部队

邻区/县、地震紧急救援队伍,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灾区矿山和危险品救援队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矿山和危险品救援队

邻区/县、工程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灾区消防救援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武警部队

邻区/县、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医疗救援队

邻区/县、市、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军队医疗卫生救援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区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区/县、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区/县、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自治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11.4鱼峰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通讯录

鱼峰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通讯录

序号

单  位

应急电话

传真号码

火警119盗警110水上救援12395安全生产举报12350森林火警12119

1

自治区党委值班室

0771-5883508

0771-5898331

2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0771-2807778

0771-2807529

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0771-5659528

0771-5659200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0771-5659100

4

柳州市委值班室

0772-2825412

/

5

柳州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0772-2825291

/

6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0772-2810914

/

柳州市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0772-2123750

0772-2825129

7

委办公室

0772-3161812、3161813

/

8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0772-3161087

0772-3160255

9

区应急指挥中心

0772-3160661

0772-8805446

10

委宣传部

0772-3163423、3162033

/

11

委政法委  

0772-3163425

/

12

区纪委监委

0772-3160445

/

13

区人民武装部

0772-2086260

/

14

区应急管理局

0772-3603267

/

15

公安鱼峰分局

0772-3892405

/

1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772-3113549、3858351

/

17

区卫生健康局

0772-3162460

/

18

区农业农村局

0772-3162903

/

19

区交通运输局

0772-2169722

/

20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72-3162642

/

21

区自然资源局

0772-3811487

/

22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72-3160369

/

23

区财政局

0772-3160352

/

24

区民政局

0772-3160309

/

25

区发展和改革局

0772-3162931

/

26

区科学技术局

0772-3163391

/

27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772-3817168

/

28

区教育局

0772-3162402

/

29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0772-3858596

/

30

区司法局

0772-8805120

/

31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772-3732736

/

32

市鱼峰生态环境局

0772-3199089

/

33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0772-3163538

/

34

区审计局

0772-3163405

/

35

区总工会

0772-3160156、3160569

/

36

团鱼峰区委

0772-3163416

/

37

区妇联

0772-3160798

/

38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772-3168883

/

39

区网格信息中心

0772-3162801


40

区交警大队

0772-3134636

/

41

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

0772-3806994

/

42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石油分公司

0772-2082850

/

4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

0772-2838961

/

44

中国电信

10000

/

45

中国人保财险

95518

/

46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0772-3885119

0772-3885119

47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0778-2300125

0778-2300125

48

广西危化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0772-2572809

0772-2572809

49

广西危化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0772-2593224

0772-25932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印发



鱼政办发

鱼政办发〔2021〕27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鱼峰区地震应急预案》(鱼政办发〔2014〕40号)停止执行。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柳州市鱼峰区

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2组织指挥体系2

2.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2

2.2专家组3

3响应机制3

3.1地震灾害分级3

3.2分级应对4

4监测与预警5

4.1监测5

4.2信息报告5

4.3预警6

5应急处置与救援9

5.1先期处置9

5.2指挥协调9

5.3处置措施10

5.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4

5.5应急结束15

6指挥与协调15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15

6.2较大地震灾害15

6.3一般地震灾害16

7恢复与重建17

7.1善后处置17

7.2调查与评估17

7.3恢复重建18

8准备与支持18

8.1人力资源18

8.2财力支持19

8.3物资装备20

8.4基础设施21

8.5交通运输21

8.6医疗卫生22

8.7通讯信息22

8.8科技支撑22

9其他地震应急23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23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23

9.3对区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23

9.4临震应急23

9.5特殊时期应急戒备24

10预案管理24

10.1预案编制24

10.2预案审批与衔接25

10.3预案演练25

10.4预案评估与修订26

10.5宣传与培训26

10.6责任与奖惩27

10.7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27

11附件28

11.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28

11.2鱼峰区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31

11.3鱼峰区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37

11.4鱼峰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通讯录37

柳州市鱼峰区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柳州市鱼峰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应对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柳州市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应急预案,结合柳州市鱼峰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鱼峰区(以下简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邻近县、区发生并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区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辖区一般地震灾害(Ⅳ级)的主体,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地震灾害时,在启动区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基础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提供支援,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

(4)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鱼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管辖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部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武装部以及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视实际情况由附件11.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和附件11.2 “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中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小组。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也应设立本级抗震救灾应急机构,协助上级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Ⅳ级)及以上级别的地震灾害发生后,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区指挥机构在上级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消防、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建立地震灾害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响应机制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对地震灾害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应对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地震局、应急厅等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持。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立即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上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相邻县、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信息集成,协助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地震观测数据;根据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4.2信息报告

4.2.1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部门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台网中心通报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通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镇政府(街道办),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

(2)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3.5级以上的地震。

(3)区行政管辖区域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

4.2.2灾情报告

(1)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2)公安、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

(3)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相关单位按规定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外事办报告。

4.3预警

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

4.3.1确定预警级别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集到地震灾害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研判地震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地震灾害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地震灾害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地震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地震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原则上按照自治区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

(1)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灾害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地震灾害,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地震灾害,灾害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地震灾害,灾害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3.2预警信息发布

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媒体及其他有关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区内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并依法及时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及应急处置机制,在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开展的地震应急演练进行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地震应急避险的能力,共同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4.3.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升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地震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地震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3.4解除预警措施

当地震灾害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指挥协调

5.2.1组织指挥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区内地震灾害,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2.2现场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5.2.3协同联动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兼职救援队伍,以及驻地武警部队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民兵预备役队伍、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灾区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5.3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5.3.1现场信息获取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将初步了解的情况向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

5.3.2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危险地区的居民,同时组织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矿山、建筑、市政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3.3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区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移动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药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4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3.5抢修基础设施

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通邮、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3.6加强现场监测

在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帮助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协助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3.7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大型电站重要设施和输送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强腐蚀性、易燃易爆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5.3.8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设定警戒区域,禁止非应急人员进入,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3.9开展社会动员 

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灾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协调非灾区或请求市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3.10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物资援助;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5.3.11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保持与上级外事部门(外事办、港澳办、台办)密切联系,指导和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处理灾区内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问题,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5.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指挥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区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震情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指挥部负责,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形成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止网上网下联动,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地震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区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区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较大地震灾害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实施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6.3一般地震灾害

区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通报有关部门;协助市应急局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工作。

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援,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视情况派遣消防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疾病控制等工作。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电、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指导开展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要基础设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6)指导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7)协调非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组织协调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9)需要上级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7 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遭受地震灾害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地震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7.2调查与评估

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协助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等调查。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受灾损失评估。

7.3恢复重建

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以及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8 准备与支持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人力资源

(1)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水利、能源、林业、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积极联系驻地武警部队,依法将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区应急力量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政府(街道办)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群防群测队伍等。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建立健全各应急队伍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8.2财力支持

(1)区人民政府釆取财政措施,保障地震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需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本辖区财政预算。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

(2)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要求予以适当支持。

(3)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对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区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3物资装备

(1)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和协调机制,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应急物品供应及储备管理工作。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4基础设施

(1)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0区发展和改革局、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通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区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通信运营机构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可靠的应急保障措施。

8.5交通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8.6医疗卫生

区卫生健康局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健康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的治疗。

8.7通讯信息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8.8科技支撑

(1)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地震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提高地震灾害响应和处置能力。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区应急指挥系统。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资源调用、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街道)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9 其他地震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区内水库等重要设施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地震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区各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督导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区内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对或即将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地震传言化解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党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科学的地震知识,做好化解传言工作。

9.3对区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县、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区内灾害时,按照我区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当毗邻县、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大量灾区群众进入我区境内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县、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区人民政府要将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了解到的受灾地灾情、社会舆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9.4临震应急

当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地震监测部门报告。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强化震情跟踪,加强监测,及时核实异常,加强会商,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震害评估、科学考察工作的准备;区人民政府部署临震应急工作,确定人员疏散措施、生命线工程应急措施、次生灾害源应急措施、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救灾准备和工作岗位与家庭的备震措施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9.5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区、市人民政府。

10 预案管理

10.1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10.2预案审批与衔接

(1)本预案是《柳州市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地震灾害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为应对地震灾害而编制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本预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同时报送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编制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10.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演练。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本预案的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4)各镇政府(街道办)、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4预案评估与修订

10.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10.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0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4.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10.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10.4.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0.5宣传与培训

(1)区应急管理、党委宣传部、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3)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区内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广泛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地震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0.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公职人员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灾害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7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 附件

11.1鱼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抗震减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会同区人民政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民武装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及武警部队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撤离、疏散受灾群众,进行工程抢险,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团区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武警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以及邮政、供电、通信等企业、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通邮、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鱼峰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供电、通信等企业、单位参加;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部门、市气象局等上级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鱼峰分局牵头,区司法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武警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区内外捐赠,以及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8)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鱼峰分局、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团区委、区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区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加,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部门,以及各通信、石油石化、保险等企业、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党委宣传部牵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参加,协调各通信企业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1.2鱼峰区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1.2.1成员单位

组长

区人民政府

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

区人民武装部

部长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

局长

成员

区党委宣传部

副部长

成员

团区委

书记

成员

区发展和改革局

局长

成员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局长

成员

区教育局

局长

成员

区科学技术局

局长

成员

区司法局

局长

成员

区财政局

局长

成员

区自然资源局

局长

成员

市鱼峰生态环境局

局长

成员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

成员

区交通运输局

局长

成员

区农业农村局

局长

成员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局长

成员

区卫生健康局

局长

成员

区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成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长

成员

公安鱼峰分局

副局长

成员

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

大队长

成员

里雍镇

镇长

成员

白沙镇

镇长

成员

天马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驾鹤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荣军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箭盘山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五里亭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白莲街道办事处

主任

成员

麒麟街道办事处

主任

11.2.2成员职责:

(1)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赋予的抗震救灾任务。

(2)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抗震救灾各项事项,协助做好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协助市外事办等上级部门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做好有关接受、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事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安排辖区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指导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指导、协助区人民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核查报告灾情;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协助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

(4)区党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负责新闻媒体记者来本区采访灾情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5)团区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6)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地震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管理建设资金。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核报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8)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9)区科学技术局:积极协调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推广防灾、减灾科学技术。

(10)区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1)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本区级地震灾害救助资金;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根据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至具体使用单位,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向区指挥部、指挥办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协调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

(13)市鱼峰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区指挥部、指挥办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因地震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受损城市设施的抢修,包括组织管道线路管理单位对受损管道线路的抢修,尽快恢复城市设施功能。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管线单位做好供水、燃气、电力等重要线管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1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震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核报水利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7)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协调抢修广播电视基础设施,核报文体广电旅游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径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区人民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全处置工作。

(1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监管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做好灾区健康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食品、药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灾区食品、药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20)公安鱼峰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震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1)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

(22)镇政府(街道办):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抗震救灾应急组织,承担本地抗震救灾应急处置,为抗震救灾综合能力建设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11.3鱼峰区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灾区群众自救互救,灾区民兵预备役队伍

消防救援队、区综合应急救援队,武警部队

邻区/县、地震紧急救援队伍,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灾区矿山和危险品救援队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矿山和危险品救援队

邻区/县、工程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灾区消防救援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武警部队

邻区/县、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医疗救援队

邻区/县、市、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军队医疗卫生救援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区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区/县、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区/县、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自治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11.4鱼峰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通讯录

鱼峰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通讯录

序号

单  位

应急电话

传真号码

火警119盗警110水上救援12395安全生产举报12350森林火警12119

1

自治区党委值班室

0771-5883508

0771-5898331

2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0771-2807778

0771-2807529

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0771-5659528

0771-5659200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0771-5659100

4

柳州市委值班室

0772-2825412

/

5

柳州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0772-2825291

/

6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0772-2810914

/

柳州市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0772-2123750

0772-2825129

7

委办公室

0772-3161812、3161813

/

8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0772-3161087

0772-3160255

9

区应急指挥中心

0772-3160661

0772-8805446

10

委宣传部

0772-3163423、3162033

/

11

委政法委  

0772-3163425

/

12

区纪委监委

0772-3160445

/

13

区人民武装部

0772-2086260

/

14

区应急管理局

0772-3603267

/

15

公安鱼峰分局

0772-3892405

/

1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772-3113549、3858351

/

17

区卫生健康局

0772-3162460

/

18

区农业农村局

0772-3162903

/

19

区交通运输局

0772-2169722

/

20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72-3162642

/

21

区自然资源局

0772-3811487

/

22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72-3160369

/

23

区财政局

0772-3160352

/

24

区民政局

0772-3160309

/

25

区发展和改革局

0772-3162931

/

26

区科学技术局

0772-3163391

/

27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772-3817168

/

28

区教育局

0772-3162402

/

29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0772-3858596

/

30

区司法局

0772-8805120

/

31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772-3732736

/

32

市鱼峰生态环境局

0772-3199089

/

33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0772-3163538

/

34

区审计局

0772-3163405

/

35

区总工会

0772-3160156、3160569

/

36

团鱼峰区委

0772-3163416

/

37

区妇联

0772-3160798

/

38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772-3168883

/

39

区网格信息中心

0772-3162801


40

区交警大队

0772-3134636

/

41

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

0772-3806994

/

42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石油分公司

0772-2082850

/

4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

0772-2838961

/

44

中国电信

10000

/

45

中国人保财险

95518

/

46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0772-3885119

0772-3885119

47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0778-2300125

0778-2300125

48

广西危化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0772-2572809

0772-2572809

49

广西危化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0772-2593224

0772-25932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