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2-21443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3日
标  题:
鱼府规〔2022〕1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府规〔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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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府规〔2022〕1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04-23 10:0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年修订)》已经鱼峰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3日

鱼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柳政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切实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结合鱼峰区实际,特修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城乡饮用水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着力推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养殖,促进鱼峰区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

2.肉禽养殖场:年出栏10000只以上或存栏5000只以上;

3.蛋禽养殖场:存栏2000只以上;

4.奶牛养殖场:存栏100头以上;

5.肉牛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或存栏100头以上;

6.肉羊养殖场:年出栏100只以上或存栏100只以上;

7.其他畜禽养殖场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柳政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鱼峰区的实际。

四、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地: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域和自然公园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和自然公园非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域(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按新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具体要求

(一)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鱼峰区行政执法局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配套养殖粪污环保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引导搬迁;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结合鱼峰区实际,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后,取消限养区,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鱼峰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鱼政办发〔2015〕4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3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鱼府规〔2022〕1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年修订)》已经鱼峰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3日

鱼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柳政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切实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结合鱼峰区实际,特修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城乡饮用水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着力推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养殖,促进鱼峰区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

2.肉禽养殖场:年出栏10000只以上或存栏5000只以上;

3.蛋禽养殖场:存栏2000只以上;

4.奶牛养殖场:存栏100头以上;

5.肉牛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或存栏100头以上;

6.肉羊养殖场:年出栏100只以上或存栏100只以上;

7.其他畜禽养殖场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柳政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鱼峰区的实际。

四、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地: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域和自然公园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和自然公园非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域(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按新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具体要求

(一)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鱼峰区行政执法局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配套养殖粪污环保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引导搬迁;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结合鱼峰区实际,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后,取消限养区,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鱼峰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鱼政办发〔2015〕4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