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1-3221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4日
标  题:
鱼府规〔2020〕4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府规〔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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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府规〔2020〕4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04-17 09:2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修订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鱼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修订版)

  为帮助解决好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医疗、养老、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促进社会和谐,依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户籍在鱼峰行政区域内(不含阳和、柳东新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具体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注销程序参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扶助内容

  (一)经济扶助

  1.月扶助金。除国家、自治区按照规定的扶助外,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50元扶助金(市财政承担400元,户籍所在地城区财政承担250元);给予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扶助金(市财政承担375元,户籍所在地城区财政承担225元)。扶助金标准将根据柳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四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具体标准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给予独生子女伤残、病残(四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一次性补助金4000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医疗扶助

  1.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政府给予全额补贴。(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购买综合保险。区政府每年为新增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三级以上(含孩子)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当年1-8月及独生子女伤残四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全年综合保险,参照自治区计生协会为全区计生特殊家庭夫妻购买保险的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组织健康体检。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及独生子女伤残四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中患有慢性病(糖尿病2型和高血压)或年满60周岁的,每年按现居住地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安排在市级的三级医院。(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计生特殊家庭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夫妻购买“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的,享受每人每年不高于200元的减免优惠。减免的费用由区政府对签约机构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咨询、诊疗、住院、取药、结算支付等优先服务。市级确定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中医医院、柳铁中心医院为市属定点医疗机构。鱼峰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服务内容及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参考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柳卫家庭〔2017〕1号)执行。(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给予城乡医疗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孩子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文件精神,按第四类人员救助标准,经区卫生健康局确认,区民政局认定,由区医保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养老扶助

  1.购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采取先缴后补,由区政府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扶助对象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在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为低保对象时,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县区各级给予的计划生育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无赡养人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为城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需介助、介护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5〕162号)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已经享受特困供养、低保等其他社会保险、救济、福利、优抚待遇的,仍可享受本方案给予的养老扶助。

  (四)住房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再生育扶助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家庭发〔2016〕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再生育意愿,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实施辅助生育的,可在鱼峰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免费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区卫生健康局为其提供辅助生育申请、咨询相关事宜、联系定点医院等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六)就业扶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七)教育扶助

  户籍在我辖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伤病残子女参加高考并考取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助学金1000元,并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直至毕业。(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八)关怀扶助

  1.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手册》,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帮扶“双岗”联系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联系人通过电话、QQ及微信等联系方式,为联系对象提供政策咨询、精神慰藉、矛盾化解、走访慰问等服务。村(社区)联系人每月联系或走访至少一次,对于一些情况不稳定或困难的家庭,视情况需要,合理增加走访联系的频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发生意外、重病、受灾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看望并提供必要帮助。村(社区)为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落实好各项帮扶措施,做好系统数据录入及维护,实现联系、走访、慰问全覆盖。区卫生健康局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联合民政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促进工作任务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建立和完善走访慰问制度。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生日、重大疾病住院、国家传统节日等走访慰问制度。每年中秋、春节开展慰问活动,每户每次慰问费用不低于200元;在端午、重阳等其它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由区卫生健康局下拨活动经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生日慰问费用不低于100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生病住院时,由居住地村(社区)、镇(街道)进行探望和慰问,原则上每年每人慰问1次,每次费用控制在200元内。(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区民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后的有关善后工作。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文件精神,户籍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免收五项殡仪基本服务费用,由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区卫生健康局确认,区民政局审核盖章;户籍在鱼峰区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无赡养人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协调居住地等部门处理后事,户籍地配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其它社会力量,积极组织会员、青年、巾帼志愿者,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援助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聊天、通讯联络、生活照料服务,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排忧解难。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益人士的力量,开展“节日慰问,结对帮扶、联谊交流、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等活动,逐步改善目标人群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状况得到改善。(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计划生育协会、各企事业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在问题,建立有效工作措施及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扶助落到实处。

  (二)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足额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资金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标准,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要将扶助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和发放形式按《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18〕1号)执行。

  (三)严格资格审核。

  各镇、街道,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注销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妥善保管档案信息资料。

  (四)加大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考核督查。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查。对在特别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责任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将按规定进行问责。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20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原鱼政发〔20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鱼府规〔2020〕4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修订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鱼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修订版)

  为帮助解决好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医疗、养老、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促进社会和谐,依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户籍在鱼峰行政区域内(不含阳和、柳东新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具体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注销程序参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扶助内容

  (一)经济扶助

  1.月扶助金。除国家、自治区按照规定的扶助外,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50元扶助金(市财政承担400元,户籍所在地城区财政承担250元);给予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扶助金(市财政承担375元,户籍所在地城区财政承担225元)。扶助金标准将根据柳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四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具体标准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给予独生子女伤残、病残(四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一次性补助金4000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医疗扶助

  1.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政府给予全额补贴。(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购买综合保险。区政府每年为新增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三级以上(含孩子)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当年1-8月及独生子女伤残四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全年综合保险,参照自治区计生协会为全区计生特殊家庭夫妻购买保险的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组织健康体检。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及独生子女伤残四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中患有慢性病(糖尿病2型和高血压)或年满60周岁的,每年按现居住地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安排在市级的三级医院。(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计生特殊家庭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夫妻购买“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的,享受每人每年不高于200元的减免优惠。减免的费用由区政府对签约机构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咨询、诊疗、住院、取药、结算支付等优先服务。市级确定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中医医院、柳铁中心医院为市属定点医疗机构。鱼峰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服务内容及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参考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柳卫家庭〔2017〕1号)执行。(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给予城乡医疗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孩子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文件精神,按第四类人员救助标准,经区卫生健康局确认,区民政局认定,由区医保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养老扶助

  1.购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采取先缴后补,由区政府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扶助对象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在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为低保对象时,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县区各级给予的计划生育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无赡养人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为城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需介助、介护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5〕162号)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已经享受特困供养、低保等其他社会保险、救济、福利、优抚待遇的,仍可享受本方案给予的养老扶助。

  (四)住房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再生育扶助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家庭发〔2016〕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再生育意愿,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实施辅助生育的,可在鱼峰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免费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区卫生健康局为其提供辅助生育申请、咨询相关事宜、联系定点医院等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六)就业扶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七)教育扶助

  户籍在我辖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伤病残子女参加高考并考取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助学金1000元,并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直至毕业。(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八)关怀扶助

  1.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手册》,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帮扶“双岗”联系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联系人通过电话、QQ及微信等联系方式,为联系对象提供政策咨询、精神慰藉、矛盾化解、走访慰问等服务。村(社区)联系人每月联系或走访至少一次,对于一些情况不稳定或困难的家庭,视情况需要,合理增加走访联系的频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发生意外、重病、受灾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看望并提供必要帮助。村(社区)为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落实好各项帮扶措施,做好系统数据录入及维护,实现联系、走访、慰问全覆盖。区卫生健康局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联合民政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促进工作任务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建立和完善走访慰问制度。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生日、重大疾病住院、国家传统节日等走访慰问制度。每年中秋、春节开展慰问活动,每户每次慰问费用不低于200元;在端午、重阳等其它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由区卫生健康局下拨活动经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生日慰问费用不低于100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生病住院时,由居住地村(社区)、镇(街道)进行探望和慰问,原则上每年每人慰问1次,每次费用控制在200元内。(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区民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后的有关善后工作。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文件精神,户籍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免收五项殡仪基本服务费用,由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区卫生健康局确认,区民政局审核盖章;户籍在鱼峰区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无赡养人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协调居住地等部门处理后事,户籍地配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其它社会力量,积极组织会员、青年、巾帼志愿者,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援助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聊天、通讯联络、生活照料服务,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排忧解难。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益人士的力量,开展“节日慰问,结对帮扶、联谊交流、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等活动,逐步改善目标人群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状况得到改善。(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计划生育协会、各企事业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在问题,建立有效工作措施及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扶助落到实处。

  (二)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足额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资金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标准,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要将扶助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和发放形式按《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18〕1号)执行。

  (三)严格资格审核。

  各镇、街道,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注销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妥善保管档案信息资料。

  (四)加大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考核督查。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查。对在特别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责任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将按规定进行问责。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20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原鱼政发〔20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