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1-3216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16日
标  题:
鱼府规〔2018〕3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府规〔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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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府规〔2018〕3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8-11-16 11:59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鱼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  目的和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处置措施

4.5现场指挥部

4.6响应升级

4.7社会动员

4.8信息发布

4.9应急处置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恢复重建

5.3征用补偿

5.4社会救助

5.5保险

5.6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人员防护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资金保障

6.11法治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9附件

9.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2鱼峰区主要突发事件表

9.3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9.4鱼峰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5鱼峰区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总  则

1.1 鱼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

1.1.1鱼峰区地处广西中部,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属地震基本裂度Ⅶ度区,由于受到多种灾害性气候影响,存在较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从历史上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突发事件均有发生。

1.1.2 鱼峰区突发事件的特点及风险分析:

自然灾害方面:在全球气候变暖和生态环境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天气气候的规律性呈不稳定趋势,干旱、洪涝、病虫害等灾害风险增加,辖区内存在自然降雨型崩塌(特别是岩崩)、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人为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有所增加。同时,鱼峰区处于多个地震带边缘,小地震发生的概率将增加。

事故灾难方面: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发展、轻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从业人员既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也缺乏安全常识和技能,极易酿成安全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增大,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比例较高。公共卫生工作基础仍然薄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手段仍有待加强;重大急性传染病暴发流行风险加大,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问题仍然突出。

社会安全事件方面:不仅面临刑事、治安案件高危的传统安全隐患,还面临着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传销等形势复杂的经济犯罪。不同社会阶层的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态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矛盾多样多发,存在企业改制、医患纠纷、劳动维权、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领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紧紧围绕深化建设“五美五好”魅力鱼峰这个战略目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构建整体公共安全大格局,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鱼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2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学习,引进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3 目的和依据

1.3.1 目的

(1)整合应急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城区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鱼峰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鱼峰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鱼峰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  事件等级

按照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之前,以现行有关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6 应急预案体系

鱼峰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鱼峰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 是区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各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区应急委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全区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

(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区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防范工作。

(3)负责对较为严重、较大范围的突发事件,或者情况较复杂,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的突发事件的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鱼峰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区应急委办公室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监督各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信息收集、预警预防、应对处置、善后处理、新闻发布等工作;协助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落实区应急委领导交办事项。

2.2.2 区应急办应当设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鱼峰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平台。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委下设12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防汛抗旱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民族纠纷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应急委副主任中的各位分管副区长分别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

2.3.2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区应急委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研究鱼峰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分类管理所负责的突发事件;

(2)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负责本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3)具体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4)分析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专项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区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 区委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民政局、食药监局等单位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

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组

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密切关注鱼峰区公共安全形势,提供辖区公共安全形势和主要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负责为鱼峰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参与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调查、评估,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参与信息发布。

(3)根据区应急办的组织,开展或参与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参与鱼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的编写、论证、评审工作,为重大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参与鱼峰区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编写业务培训材料,参加业务培训授课、参与科普宣教活动。

(5)承担区应急委及区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2.5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辖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区域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接到蓝色等级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黄色等级以上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调整和解除蓝色预警信息。

(3)涉及跨行政区划的蓝色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接到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接到橙色、红色预警后,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建议。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应急委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立即向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4.1.3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报告区应急办(15分钟内电话先报,30分钟内书面报告)。

4.1.4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长或副区长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15分钟内电话先报,45分钟内书面报告)。

4.1.5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应急办在报请区长或副区长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涉及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或鱼峰区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报市台办、市外侨办。

4.1.6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2.2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事发地公民应当服从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区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5在境外发生涉及鱼峰区的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求,当市、自治区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国家和自治区、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安排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主动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县区(管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应报请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指导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鱼峰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协调市属以上驻鱼峰单位与部门等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严重,超出鱼峰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区应急委应提请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进行救援和处置。

4.6.3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区应急办要立即协调鱼峰区全部应急力量,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7  社会动员

4.7.1区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区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区应急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8  信息发布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柳州市和鱼峰区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负责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8.3区应急委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上级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

4.8.4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9  应急处置结束

4.9.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结束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4.9.3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情况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结束信息。

4.9.4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民政局应当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5.1.2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1.3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环境保护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清理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2恢复重建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的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组织实施。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林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对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向上级报批后组织实施。

5.3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4  社会救助

5.4.1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4.2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4.3 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4.4积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4.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5  保险

5.5.1突发事件发生后,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2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6  调查评估

5.6.1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鱼峰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

5.6.2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市应急委组织开展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区应急委组织对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5.6.3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6.4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6.5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建立鱼峰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需要。

6.1.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公安鱼峰分局负责整合全区各类图像信息资源,建立完善鱼峰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鱼峰区消防大队,建立鱼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区人民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驻鱼峰区的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鱼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应急志愿者队伍。

区应急委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通信保障

6.3.1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应建立应急指挥通信平台,保障区应急办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实时指挥。

6.3.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及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事件现场通信。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区应急委牵头,会同交警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要及时对时间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6.4.2道路设施受损时区住建部门要迅速组织或联系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

6.4.3必要时,区应急委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  物资保障

6.5.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储备应急物资。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相邻县区(管委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鱼峰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3必要时,区应急委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区公共卫生监测。

6.6.3建设院前急救体系,适时根据市里的统一规划建设区级、乡镇、街道办事处标准急救分站。

6.6.4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全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6.7  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公安部门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维护社会稳定。

6.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人员可能受到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维护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9.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疏散预案组织民众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资金保障

6.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各级政府预算应在本级政府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区人民政府设置的预备费同时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6.10.2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

6.10.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动用应急储备资金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6.10.4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区财政局简化工作流程,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0.5 相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11  法治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全面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2  培训

7.2.1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主要培训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知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区应急办组织或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让应急志愿者掌握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提高应急志愿者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区应急办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指导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7.3.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7.3.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由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有关单位:是指与鱼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相关人民团体、上级垂直管理部门设在鱼峰的机构等其他单位。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区应急委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8.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8.3  预案管理

8.3.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8.3.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8.3.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地区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 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 ,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9.2鱼峰区主要突发事件表

1 鱼峰区主要突发事件

事故

类别

分类

主要种类

自然灾害

气象灾害

暴雨内(洪)涝、干旱、高温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公共设施和 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劳资纠纷类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9.3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2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洪涝、旱灾

农林水利局

2

气象灾害

应急办

4

地震灾害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突发地质灾害

国土资源鱼峰分局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农林水利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农林水利局

9

森林火灾

农林水利局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火灾事故

鱼峰区消防大队

13

道路交通事故

鱼峰区交警大队

14

供水突发事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排水突发事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电力突发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局

17

燃气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鱼峰分局

19

特种设备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

辐射事故

环境保护局

21

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保护局

22

重大传染病疫情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4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5

职业中毒事件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监局

26

重大动物疫情

水产畜牧兽医局

27

药品安全事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

恐怖袭击事件

公安鱼峰分局

29

刑事案件

公安鱼峰分局

30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局

31

金融突发事件

财政局

32

涉外突发事件

公安鱼峰分局、统战部

33

劳资纠纷类群体性事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信访局、维稳办

35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教育局

36

新闻舆论事件

宣传部

9.4鱼峰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3 鱼峰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鱼峰区地震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鱼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土资源鱼峰分局

3

鱼峰区防洪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4

鱼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5

鱼峰区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事故灾难类

6

鱼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鱼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

鱼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

9

鱼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

10

鱼峰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共卫生类

11

鱼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2

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水产畜牧兽医局

13

鱼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社会安全类

14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15

鱼峰区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16

鱼峰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统战部

17

鱼峰区新闻舆论事件应急预案

宣传部

18

鱼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财政局

应急保障类

19

鱼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民政局

20

鱼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1

鱼峰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应急预案

民政局

22

鱼峰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局

9.5鱼峰区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4鱼峰区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名称

编制主责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鱼峰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2

鱼峰区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3

鱼峰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4

鱼峰区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鱼峰区教育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教育局

6

鱼峰区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教育局

7

鱼峰区水库防御洪水方案

农林水利局

事故灾难类

8

鱼峰区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鱼峰区消防大队

9

鱼峰区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鱼峰区交警大队

10

鱼峰区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教育局

11

鱼峰区排水事故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鱼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鱼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鱼峰区电力供应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局

15

鱼峰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16

鱼峰区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

鱼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共卫生类

18

鱼峰区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19

鱼峰区防流感应急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

鱼峰区教育系统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教育局

21

鱼峰区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水产畜牧兽医局

22

鱼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水产畜牧兽医局

社会安全类

23

鱼峰区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24

鱼峰区校园及周边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25

鱼峰区大型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26

鱼峰区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

鱼峰区上访、聚集事件应急预案

信访局

应急保障类

28

鱼峰区财政应急资金保障预案

财政局

29

鱼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药物资供应保障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商务局

30

鱼峰区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印


行政规范性文件

鱼府规〔2018〕3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鱼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  目的和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处置措施

4.5现场指挥部

4.6响应升级

4.7社会动员

4.8信息发布

4.9应急处置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恢复重建

5.3征用补偿

5.4社会救助

5.5保险

5.6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人员防护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资金保障

6.11法治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9附件

9.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2鱼峰区主要突发事件表

9.3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9.4鱼峰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5鱼峰区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总  则

1.1 鱼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

1.1.1鱼峰区地处广西中部,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属地震基本裂度Ⅶ度区,由于受到多种灾害性气候影响,存在较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从历史上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突发事件均有发生。

1.1.2 鱼峰区突发事件的特点及风险分析:

自然灾害方面:在全球气候变暖和生态环境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天气气候的规律性呈不稳定趋势,干旱、洪涝、病虫害等灾害风险增加,辖区内存在自然降雨型崩塌(特别是岩崩)、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人为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有所增加。同时,鱼峰区处于多个地震带边缘,小地震发生的概率将增加。

事故灾难方面: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发展、轻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从业人员既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也缺乏安全常识和技能,极易酿成安全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增大,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比例较高。公共卫生工作基础仍然薄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手段仍有待加强;重大急性传染病暴发流行风险加大,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问题仍然突出。

社会安全事件方面:不仅面临刑事、治安案件高危的传统安全隐患,还面临着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传销等形势复杂的经济犯罪。不同社会阶层的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态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矛盾多样多发,存在企业改制、医患纠纷、劳动维权、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领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紧紧围绕深化建设“五美五好”魅力鱼峰这个战略目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构建整体公共安全大格局,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鱼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2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学习,引进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3 目的和依据

1.3.1 目的

(1)整合应急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城区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鱼峰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鱼峰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鱼峰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  事件等级

按照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之前,以现行有关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6 应急预案体系

鱼峰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鱼峰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 是区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各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区应急委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全区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

(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区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防范工作。

(3)负责对较为严重、较大范围的突发事件,或者情况较复杂,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的突发事件的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鱼峰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区应急委办公室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监督各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信息收集、预警预防、应对处置、善后处理、新闻发布等工作;协助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落实区应急委领导交办事项。

2.2.2 区应急办应当设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鱼峰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平台。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委下设12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防汛抗旱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民族纠纷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应急委副主任中的各位分管副区长分别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

2.3.2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区应急委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研究鱼峰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分类管理所负责的突发事件;

(2)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负责本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3)具体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4)分析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专项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区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 区委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民政局、食药监局等单位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

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组

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密切关注鱼峰区公共安全形势,提供辖区公共安全形势和主要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负责为鱼峰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参与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调查、评估,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参与信息发布。

(3)根据区应急办的组织,开展或参与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参与鱼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的编写、论证、评审工作,为重大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参与鱼峰区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编写业务培训材料,参加业务培训授课、参与科普宣教活动。

(5)承担区应急委及区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2.5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辖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区域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接到蓝色等级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黄色等级以上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调整和解除蓝色预警信息。

(3)涉及跨行政区划的蓝色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接到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接到橙色、红色预警后,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建议。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应急委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立即向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4.1.3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报告区应急办(15分钟内电话先报,30分钟内书面报告)。

4.1.4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长或副区长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15分钟内电话先报,45分钟内书面报告)。

4.1.5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应急办在报请区长或副区长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涉及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或鱼峰区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报市台办、市外侨办。

4.1.6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2.2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事发地公民应当服从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区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5在境外发生涉及鱼峰区的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求,当市、自治区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国家和自治区、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安排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主动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县区(管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应报请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指导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鱼峰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协调市属以上驻鱼峰单位与部门等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严重,超出鱼峰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区应急委应提请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进行救援和处置。

4.6.3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区应急办要立即协调鱼峰区全部应急力量,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7  社会动员

4.7.1区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区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区应急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8  信息发布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柳州市和鱼峰区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负责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8.3区应急委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上级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

4.8.4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9  应急处置结束

4.9.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结束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4.9.3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情况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结束信息。

4.9.4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民政局应当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5.1.2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1.3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环境保护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清理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2恢复重建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的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组织实施。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林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对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向上级报批后组织实施。

5.3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4  社会救助

5.4.1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4.2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4.3 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4.4积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4.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5  保险

5.5.1突发事件发生后,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2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6  调查评估

5.6.1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鱼峰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

5.6.2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市应急委组织开展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区应急委组织对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5.6.3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6.4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6.5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建立鱼峰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需要。

6.1.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公安鱼峰分局负责整合全区各类图像信息资源,建立完善鱼峰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鱼峰区消防大队,建立鱼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区人民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驻鱼峰区的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鱼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应急志愿者队伍。

区应急委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通信保障

6.3.1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应建立应急指挥通信平台,保障区应急办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实时指挥。

6.3.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及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事件现场通信。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区应急委牵头,会同交警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要及时对时间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6.4.2道路设施受损时区住建部门要迅速组织或联系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

6.4.3必要时,区应急委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  物资保障

6.5.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储备应急物资。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相邻县区(管委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鱼峰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3必要时,区应急委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区公共卫生监测。

6.6.3建设院前急救体系,适时根据市里的统一规划建设区级、乡镇、街道办事处标准急救分站。

6.6.4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全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6.7  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公安部门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维护社会稳定。

6.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人员可能受到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维护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9.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疏散预案组织民众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资金保障

6.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各级政府预算应在本级政府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区人民政府设置的预备费同时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6.10.2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

6.10.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动用应急储备资金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6.10.4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区财政局简化工作流程,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0.5 相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11  法治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全面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2  培训

7.2.1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主要培训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知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区应急办组织或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让应急志愿者掌握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提高应急志愿者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区应急办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指导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7.3.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7.3.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由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有关单位:是指与鱼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相关人民团体、上级垂直管理部门设在鱼峰的机构等其他单位。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区应急委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8.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8.3  预案管理

8.3.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8.3.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8.3.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地区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 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 ,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9.2鱼峰区主要突发事件表

1 鱼峰区主要突发事件

事故

类别

分类

主要种类

自然灾害

气象灾害

暴雨内(洪)涝、干旱、高温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公共设施和 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劳资纠纷类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9.3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2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洪涝、旱灾

农林水利局

2

气象灾害

应急办

4

地震灾害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突发地质灾害

国土资源鱼峰分局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农林水利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农林水利局

9

森林火灾

农林水利局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火灾事故

鱼峰区消防大队

13

道路交通事故

鱼峰区交警大队

14

供水突发事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排水突发事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电力突发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局

17

燃气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鱼峰分局

19

特种设备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

辐射事故

环境保护局

21

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保护局

22

重大传染病疫情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4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5

职业中毒事件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监局

26

重大动物疫情

水产畜牧兽医局

27

药品安全事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

恐怖袭击事件

公安鱼峰分局

29

刑事案件

公安鱼峰分局

30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局

31

金融突发事件

财政局

32

涉外突发事件

公安鱼峰分局、统战部

33

劳资纠纷类群体性事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信访局、维稳办

35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教育局

36

新闻舆论事件

宣传部

9.4鱼峰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3 鱼峰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鱼峰区地震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鱼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土资源鱼峰分局

3

鱼峰区防洪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4

鱼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5

鱼峰区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事故灾难类

6

鱼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鱼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

鱼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

9

鱼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

10

鱼峰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共卫生类

11

鱼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2

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水产畜牧兽医局

13

鱼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社会安全类

14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15

鱼峰区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16

鱼峰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统战部

17

鱼峰区新闻舆论事件应急预案

宣传部

18

鱼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财政局

应急保障类

19

鱼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民政局

20

鱼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1

鱼峰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应急预案

民政局

22

鱼峰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局

9.5鱼峰区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4鱼峰区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名称

编制主责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鱼峰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2

鱼峰区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3

鱼峰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农林水利局

4

鱼峰区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鱼峰区教育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教育局

6

鱼峰区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教育局

7

鱼峰区水库防御洪水方案

农林水利局

事故灾难类

8

鱼峰区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鱼峰区消防大队

9

鱼峰区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鱼峰区交警大队

10

鱼峰区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教育局

11

鱼峰区排水事故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鱼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鱼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鱼峰区电力供应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局

15

鱼峰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16

鱼峰区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事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

鱼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共卫生类

18

鱼峰区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19

鱼峰区防流感应急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

鱼峰区教育系统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教育局

21

鱼峰区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水产畜牧兽医局

22

鱼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水产畜牧兽医局

社会安全类

23

鱼峰区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24

鱼峰区校园及周边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公安鱼峰分局

25

鱼峰区大型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26

鱼峰区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

鱼峰区上访、聚集事件应急预案

信访局

应急保障类

28

鱼峰区财政应急资金保障预案

财政局

29

鱼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药物资供应保障预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商务局

30

鱼峰区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