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3-2485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标  题:
鱼农通〔2023〕11号 关于公布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农通〔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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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农通〔2023〕11号 关于公布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3-10-27 10: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鱼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发现和举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隐患、生产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我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公告如下。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0772-3162903;

通信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静园路2号

具体举报事项:

一、农机方面

(1)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2)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二、农药管理方面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经营劣质农药的,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为。

三、农产品质量方面

种植养殖过程中,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农业生产主体未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或使用禁用(停用)农兽药、禁用化合物的。

四、畜牧兽医方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检验用危化品未有效规范管理的,灭火等消防设施不完整、失效的;生产车间未安装防爆装置的,除尘设备未正常运行,传动装置未设置安全措施的;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7日

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印发   


部门文件

鱼农通〔2023〕11号 关于公布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鱼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发现和举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隐患、生产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我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公告如下。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0772-3162903;

通信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静园路2号

具体举报事项:

一、农机方面

(1)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2)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二、农药管理方面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经营劣质农药的,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为。

三、农产品质量方面

种植养殖过程中,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农业生产主体未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或使用禁用(停用)农兽药、禁用化合物的。

四、畜牧兽医方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检验用危化品未有效规范管理的,灭火等消防设施不完整、失效的;生产车间未安装防爆装置的,除尘设备未正常运行,传动装置未设置安全措施的;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7日

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