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2-46318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鱼峰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5日
标  题:
鱼财发〔2022〕1号 鱼峰区财政局鱼峰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鱼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财发〔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5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鱼财发〔2022〕1号 鱼峰区财政局鱼峰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鱼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2-06-15 11:10   

区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文件规定,现将《鱼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 柳州市鱼峰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15日

鱼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以下称“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鱼峰区实施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是指脱贫户(含监测户)、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向乡(镇)申报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先行按照批复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完工并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项目实施主体财政补助的模式。

第三条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应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明确权责、规范操作、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工作职责: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实施、收集实施过程中各类原始资料、完善工程项目预决算,对项目建设真实性负责。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负责起草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方案批复后及时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先建后补”协议并全程参与项目的跟踪监督和资金使用;负责对实施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收集,办理资金支付报账工作。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实施主体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并对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

乡村振兴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办理资金支付,指导项目乡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督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办理资金划拨,加强财政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查处骗取、套取财政衔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章项目适用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适用对象: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适用于获得项目实施主体身份的脱贫户(含监测户)、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六条适用范围:项目实施主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项目建设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先建后补”管理方式:

1、项目实际投入较大,按约定补助标准建设资金不足,还需实施主体自身投入的。

2、项目实施季节性强,确需提前实施的项目。

3、其它适合使用“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

第七条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市场行情或行业(部门)标准合理确定,约定补助金额不超过审核确认投资总额的1/3,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超过100万的,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专家评审方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先建后补”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审核批复、项目公示、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程序实施。

1、项目申报。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先建后补”是以项目实施主体自愿为前提,采取项目实施主体向村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级审批;也可以由实施主体直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对申报“先建后补”的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具备项目实施主体自有资金30%以上、健全的财务核算、规范的经营管理、稳定的销售渠道、必备的风险保险(种养殖业)。

2、立项评审。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评审,最终择优确定立项,评审人员对项目评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批复。审定后,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式”等批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4、项目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先建后补”批复内容、受益脱贫户名册、联农带农机制、物资(资产)归属权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等在项目所在村、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

5、项目建设。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内容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先建后补”协议,签订内容必须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物资(资产)归属权、联农带农机制等。完成协议签订后项目实施主体启动项目实施,并做好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收集及物资采购原始凭证收集。

6、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综合验收报告。在验收过程中要逐条对照“先建后补”协议内容,查看项目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未合格的,取消补助申请。

第九条资产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主体,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财政衔接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工程类的,所有权为工程所在地集体所有,期满后,移交当地村委;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或购置的设备,产权为建设主体所有,共同建设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比例分割。

第十条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执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计划管理权限执行。

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由申报单位书面向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必须注明调整原因、调整依据、调整情况并附相关材料,经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调整的,一律不予认可。对项目立项批复半年以上,项目乡(镇)或部门无特殊原因,未能开工的,由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对其进行调整、变更、终止,在乡村振兴期间,不得再申报类似项目。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批复足额落实财政衔接资金,确保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项目专户核算。项目实施主体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与项目有关的建设、经营收支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规范账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对存在自有资金达不到30%、账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额现金支取、公款私存、种养殖业未投风险保险、无风险评估等情况的,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单个或整个项目竣工并通过各级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签订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先建后补”协议提出财政衔接资金资金支付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十四条凭证材料。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申报表和立项批复(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资金指标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先建后补”协议;

4、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

5、项目公示公告图片;

6、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票据凭证复印件并盖章;

7、基建项目预决算资料;

8、验收书;

9、项目实施主体开据的补助资金收款收据;

10、“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资金拨付申报表;

11、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单位法人复印件;

第十五条严禁虚报、套取、挪用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严禁未批先建、擅自调整项目。如发生以上违规行为并经查证核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外,该项目单位在乡村振兴期间不得申报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鱼峰区财政局、鱼峰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阶段有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印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规划

鱼财发〔2022〕1号 鱼峰区财政局鱼峰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鱼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文件规定,现将《鱼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 柳州市鱼峰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15日

鱼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以下称“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鱼峰区实施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是指脱贫户(含监测户)、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向乡(镇)申报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先行按照批复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完工并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项目实施主体财政补助的模式。

第三条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应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明确权责、规范操作、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工作职责: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实施、收集实施过程中各类原始资料、完善工程项目预决算,对项目建设真实性负责。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负责起草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方案批复后及时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先建后补”协议并全程参与项目的跟踪监督和资金使用;负责对实施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收集,办理资金支付报账工作。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实施主体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并对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

乡村振兴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办理资金支付,指导项目乡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督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办理资金划拨,加强财政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查处骗取、套取财政衔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章项目适用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适用对象: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适用于获得项目实施主体身份的脱贫户(含监测户)、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六条适用范围:项目实施主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项目建设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先建后补”管理方式:

1、项目实际投入较大,按约定补助标准建设资金不足,还需实施主体自身投入的。

2、项目实施季节性强,确需提前实施的项目。

3、其它适合使用“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

第七条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市场行情或行业(部门)标准合理确定,约定补助金额不超过审核确认投资总额的1/3,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超过100万的,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专家评审方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先建后补”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审核批复、项目公示、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程序实施。

1、项目申报。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先建后补”是以项目实施主体自愿为前提,采取项目实施主体向村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级审批;也可以由实施主体直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对申报“先建后补”的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具备项目实施主体自有资金30%以上、健全的财务核算、规范的经营管理、稳定的销售渠道、必备的风险保险(种养殖业)。

2、立项评审。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评审,最终择优确定立项,评审人员对项目评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批复。审定后,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式”等批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4、项目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先建后补”批复内容、受益脱贫户名册、联农带农机制、物资(资产)归属权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等在项目所在村、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

5、项目建设。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内容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先建后补”协议,签订内容必须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物资(资产)归属权、联农带农机制等。完成协议签订后项目实施主体启动项目实施,并做好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收集及物资采购原始凭证收集。

6、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综合验收报告。在验收过程中要逐条对照“先建后补”协议内容,查看项目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未合格的,取消补助申请。

第九条资产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主体,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财政衔接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工程类的,所有权为工程所在地集体所有,期满后,移交当地村委;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或购置的设备,产权为建设主体所有,共同建设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比例分割。

第十条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执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计划管理权限执行。

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由申报单位书面向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必须注明调整原因、调整依据、调整情况并附相关材料,经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调整的,一律不予认可。对项目立项批复半年以上,项目乡(镇)或部门无特殊原因,未能开工的,由鱼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对其进行调整、变更、终止,在乡村振兴期间,不得再申报类似项目。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批复足额落实财政衔接资金,确保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项目专户核算。项目实施主体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与项目有关的建设、经营收支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规范账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对存在自有资金达不到30%、账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额现金支取、公款私存、种养殖业未投风险保险、无风险评估等情况的,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单个或整个项目竣工并通过各级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签订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先建后补”协议提出财政衔接资金资金支付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十四条凭证材料。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申报表和立项批复(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资金指标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先建后补”协议;

4、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

5、项目公示公告图片;

6、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票据凭证复印件并盖章;

7、基建项目预决算资料;

8、验收书;

9、项目实施主体开据的补助资金收款收据;

10、“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资金拨付申报表;

11、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单位法人复印件;

第十五条严禁虚报、套取、挪用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严禁未批先建、擅自调整项目。如发生以上违规行为并经查证核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外,该项目单位在乡村振兴期间不得申报财政衔接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鱼峰区财政局、鱼峰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阶段有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