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文体广旅发﹝2026﹞5号关于印发《鱼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鱼峰区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现将《鱼峰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鱼峰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2026年5月25日印发
鱼峰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巡查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大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精神,结合鱼峰区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特点、保护现状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程管控、失职追责”原则,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日常巡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巡查流程,强化问题处置,确保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三)本制度适用于鱼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登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含全国重点、自治区级、市级、县级)、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点、地下埋藏文物疑似区域的保护、巡查与日常管理工作,覆盖所有巡查主体、巡查流程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责任分工
(一)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牵头协调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巡查工作台账,汇总分析巡查情况,对各镇、街道文物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巡查工作情况及重大隐患、违法行为。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查、重点巡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及时上报辖区内文物巡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属地内文物隐患整改,做好巡查初步整理和上报工作;配合开展文物保护宣传、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三)巡查人员:包括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巡查人员,需熟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巡查工作要求,具备基本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隐患识别能力;严格按照巡查规范开展工作,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妥善保管巡查资料,对巡查工作质量负责。
(四)文物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使用、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履行主体保护责任,配合区、镇、街道开展巡查工作;及时整改自身发现及巡查反馈的安全隐患,不得阻挠、妨碍巡查工作,主动向巡查人员提供文物保护相关情况。
三、巡查频次与记录管理
(一)巡查频次:坚持全域覆盖、点位必到、不留死角、不漏盲区原则,对辖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点位实行定点、定频、常态化巡查,具体频次要求如下:
1.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常态化巡查,对辖区内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点位上半年、下半年各巡查不少于1次,全年实地巡查不少于2次,实现全域点位年度全覆盖核查,全面掌握全区文物保存现状、安全状况及动态变化情况。
2.各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协助巡查,自治区级、柳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点位每月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主动协助排查属地文物安全隐患,协同配合区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文物监管工作。
(二)记录规范:巡查人员(含各镇、街道)在巡查过程中,需严格规范填写《鱼峰区不可移动文物巡查记录表》,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填写完整,不得漏填、虚报、瞒报;同步拍摄能真实反映文物实际状况的现场照片,照片需清晰可辨,标注文物名称、巡查时间,每处文物每次巡查拍摄照片需带有水印不少于5张(含文物整体外观、关键部位、周边环境、巡查人员等),特殊情况可增加拍摄数量。
(三)档案管理:建立“一户一档”,每个文物点单独建立档案,包含文物基本信息、巡查记录、照片资料、隐患整改情况、违法行为处置情况等内容,做到档案信息完整、可追溯、可查询。
四、巡查工作内容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巡查,需重点核查以下内容,逐项核对并详细记录,做到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一)文物本体保护:是否存在对文物本体刻划、涂污、损毁、盗窃等破坏行为;是否存在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文物本体的违法行为;文物本体是否存在倾斜、沉降、开裂、风化、渗漏、虫害等自然损坏隐患;文物附属构件(如碑刻、雕塑、壁画、门窗等)是否完整,有无缺失、损坏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文物本体用途、违规使用文物的行为。
(二)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是否存在违规搭建、取土、挖砂、采石、排污、倾倒垃圾等影响文物安全的行为;是否存在破坏文物周边历史风貌、污染文物环境的设施或活动;保护范围边界标识、保护标志是否完好,有无损毁、遮挡、移位等情况。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管:正在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含抢险加固、修缮、迁移、重建等)是否严格按照审批方案施工,有无擅自变更施工方案、违规施工等行为;承担修缮、迁移、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施工现场是否采取有效的文物保护措施,有无损坏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情况;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有无安全隐患。
(四)安全管理情况:古建筑类、近现代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沙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定期检修;是否规范用电、用火、用气,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有无私拉乱接、线路老化等问题,有无违规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是否按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有无火灾、坍塌、被盗等安全隐患。
五、问题处置与上报
(一)现场处置:巡查人员(含各镇、街道)在巡查中发现任何破坏文物、违规作业、安全隐患等问题,需立即当场予以制止,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防止隐患扩大;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及时联系公安、文化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制止。
(二)分级上报: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级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1.一般隐患(如轻微刻划、标识轻微损坏等):巡查人员当场记录,告知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各镇、街道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2.较大隐患(如文物本体轻微开裂、消防设施失效、违规搭建等):巡查人员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在当天内上报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说明问题详情、现场照片、初步处置情况,由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责任方限期整改;
3.重大隐患(如文物本体严重坍塌、重大盗窃破坏行为、大规模违规施工等):巡查人员立即停止现场无关人员活动,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及时上报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区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整改跟踪: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对上报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定期跟踪整改进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培训与宣传
(一)业务培训: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巡查人员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文物识别知识、隐患排查技巧、巡查记录规范、应急处置方法等,提升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文物保护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现场指导。
(二)宣传引导:结合巡查工作,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向文物周边群众、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营造“人人关心文物、人人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七、本制度由鱼峰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鱼峰区不可移动文物巡查表
2.鱼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