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行复〔2023〕16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某某镇C村委A屯第九村民小组
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某某镇C村委A屯第十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XX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使用林地公示》行政行为违法并予纠正,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使用林地公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使用林地公示》内容及其附图涉及申请人所有的G地部分林地。柳州市政府热线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电话短消息方式告知申请人被R项目作为锚地进行清表施工予以答复并确认,而该建设项目涉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尚未给予申请人落实到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使用林地公示》和《关于某某镇C村A屯第九、十村民小组异议书的复函》,严重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属强行占地建设,被申请人提供的柳江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作出《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柳江R工程项目征地和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并没有“一书四方案”及其涉及的征地勘测定界图予以印证,征地位置四至面积亦未经申请人确认,且该征地批复已超过二年未用地亦未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自动失效,明显存在未合法办理土地农转非审批手续而强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违法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依法具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给相关权利主体等一系列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法定职权。由于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单位的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清表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也无法认定上述强制清表的责任主体。因此,依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征地职能部门出具《使用林地公示》之前,没有与申请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安置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也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更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就直接授权组织施工单位对涉案林地实施强制清表,而后才补办《使用林地公示》手续。申请人认为2021年12月14日报警的强制清表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13日张贴《使用林地公示》之前,属于被申请人超越职权作出的委托或授权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使用林地公示》违法并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使用林地公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鱼峰区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审核林地用地申请的适格主体资格。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审核用地单位广西西江集团R项目有限公司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并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依法作出《使用林地公示》张贴至某某镇C村委。被申请人作出的《使用林地公示》程序合法,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申请人所述事实理由错误。
申请人所称2021年12月14日报警的强制清表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13日张贴《使用林地公示》之前,属于被申请人超越职权做出的委托或授权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认为其所述属事实错误。被申请人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使用林地公示》中所指的林地地块由广西西江集团红R项目有限公司使用,用地单位使用该地块在被申请人林业部门需办理两个用地手续,一个是用于平整进场建设的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另一个是用于建设锚地(地牛)的永久占用林地手续。用地单位广西西江集团R项目有限公司于2020年已向被申请人提出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经审核,用地单位符合临时使用林地要求,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1月 26日在立冲村委处张贴了《广西柳江R项目工程锚地临时使用林地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鱼资源审政字【2020】x号),同意R项目工程项目锚地临时使用该地块,临时占用期限2年,临时使用林地期间用地单位严格按照临时使用林地的规定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之前,用地单位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永久使用该林地的手续用于建设锚地(地牛),被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依法受理并予公示。申请人将两个阶段的事实混淆,用地单位的清表行为发生于临时使用林地阶段,且已获得临时用地许可,被申请人2023年2月13日张贴的《使用林地公示》是在用地单位申请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阶段,被申请人不存在超越职权做出委托或授权强制清表行为,所以申请人所述事实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使用林地公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机关查明:广西西江集团R项目工程有限公司因拟建R项目需长期使用鱼峰区某某镇C村G林地,于2023年1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永久占用林地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建设项目用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单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收到材料后,经审查认为广西西江集团R项目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使用林地的条件,于2023年2月13日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日依法将《使用林地公示》张贴于某某镇C村村委。申请人知悉《使用林地公示》后,于2023年2月16日以《使用林地公示》的林地属于未征先用且征地程序违法为由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异议书》,要求被申请人确认鱼峰区人民政府未征先用违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书》后,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关于某某镇C村A村第九、第十村民小组异议书的复函》,认为R项目工程项目的征地和整村搬适安置方案已于2016年12月22日由原柳江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且2021年8月31日鱼峰区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镇C村村民委员会及柳江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三方已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充安置协议书》,相关补偿费用及奖励费已支付到里雍镇立冲村委账户。不存在程序违法。
另查明,被申请人不具有R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需要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方案;2、R项目永久用地补偿款江总表;3、2021年12月14日“柳州市政府热线”答复;4、R工程项目锚地现状图;5、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R工程项目征地和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6】2x1号)6、《使用林地公示》;7、《关于某某镇C村A村第九、第十村民小组异议书的复函》。被申请人提交: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单;4、R项目工程上游锚地(地牛)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5、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6、广西西江集团R项目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R项目使用林地征收补偿协议及支付补偿凭据;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9、使用林地公示及公示图片;10、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书》;11、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镇C村A屯第九、第十村民小组异议书的复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鱼峰区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审核林地用地申请的适格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收到广西西江集团R项目有限公司关于建设R项目工程上游锚地(地牛)项目需长期使用鱼峰区某某镇C村G林地的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认为广西西江集团R项目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长期使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使用林地条件,依法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后,作出《使用林地公示》并张贴于某某镇C村村委公告栏,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以未取得征地补偿款为由,认定征地程序违法,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故申请人请求确认《使用林地公示》违法的事实与理由,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相符,本机关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鱼峰区自然资源局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使用林地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