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行复〔2022〕44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因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10月18日予受理。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柳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7日申请人发现有人在微信抖音上发布诽谤申请人及其家人是村霸、恶霸的恶意攻击视频,视频内容完全是捏造的,将事出有因的一般民事纠纷描述为申请人不顾政府及法律约束、恶意欺压他人的恶人;该视频在社会上迅速传播,影响极为恶劣,为消除影响,惩治恶意诽谤者,申请人于当日向XX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XX派出所仅要求微信抖音发布者将该抖音下架,然后叫申请人等候处理结果。在申请人多次要求对抖音发布者予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拖延并在2022年9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且将申请人的报案时间错误认定为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有违法事实的报案不予调查处理,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
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XX镇人民政府通知,有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鱼峰区XX镇中塘讯屯“村霸”的视频,该视频内容涉及XX镇长沙村中塘讯屯张X康、张X泉两兄弟,张氏两兄弟虽为亲兄弟,但两家积怨已久,该视频的发布、流传容易引发两家激烈矛盾,要求XX派出所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立即通知视频发布人李X荣到所配合调查,要求其删除在各类网络平台发布的关于鱼峰区XX镇中塘讯屯“村霸”的视频。后被申请人所向当事人张XX、李X荣以及村支部书记王X香、村民林X娥了解情况,证实该村不存在“村霸”,这是张X康、张X泉两家人的矛盾纠纷,虽存在言辞偏激,但尚不足以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张XX报案要求处理的第三人李X荣在抖音等平台发布视频称张XX是“村霸”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张XX与李X荣的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二、被申请人处置程序合法。申请人到XX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已进行先期调查,了解到属于民事纠纷,立即口头告知申请人通过其途径予以解决,申请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被申请人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作出《告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XX镇人民政府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对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一段关于鱼峰区XX镇中塘讯屯“村霸”的视频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根据该视频的内容查找到该视频的发布人李X荣,并通知其2022年7月26日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同时要求其删除在各类网络平台发布的关于鱼峰区XX镇中塘讯屯“村霸”的视频。
2022年7月27日申请人通过抖音网络平台上看到关于鱼峰区XX镇中塘讯屯“村霸”的视频后,认为该视频将一段涉及申请人的民事纠纷描述为恶意欺压他人的恶人时,认为视频发布者恶意诽谤已对其及家人造成了影响,于是到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发布视频的人员。被申请人接申请人的报案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
为查明案件的事实,2022年8月被申请人走访了XX镇长沙村的部分群众,并向XX司法所进行调查了解,经核实该视频内容涉及XX镇长沙村中塘讯屯张X康、张X泉两兄弟,张氏两兄弟虽为同胞兄弟,但两家因家庭矛盾纷争已久,虽经过XX镇长沙村村委及XX镇司法所调解,但都未能化解双方矛盾。
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再次来到被申请人处要求查处该视频发布者时,被申请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李X荣、张XX、王X香、林X娥等人的询问笔录、XX司法所工作记录表及XX镇长沙村委《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理行政区域内治安工作的行政职能。被申请人在接到XX镇人民政府通知及申请人的报案后,对涉案视频进行了调查了解,被申请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认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有违法事实的报案不予调查处理为由,要求撤销《告知书》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