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行复〔2022〕23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余某某,汉族。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某某局。
申请人因请求撤销柳州市鱼峰区某某局2022年4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年5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5月30日受理。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柳州市鱼峰区某某局2022年4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3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广西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网店“某某官方旗舰店”存在涉嫌价格欺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存在违法,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被申请人对“该价格表示(批发价)是如何形成、是否真实”,避而不谈;涉案商品在网页上宣称其为“批发价”,但在该网页上却没有说明该“批发价”是如何形成的,形成的依据是什么。至于被申请人认为“其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法律并无规定必须公示”,但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机关却有权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这并不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合法理由。
第二,该价格表示(批发价)在网页上无从比较这一说法不成立。涉案商品在网页上宣称其为“批发价”,但该网页上也没有一个“原价”与该“批发价”相比较,说明该“批发价”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这样必然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属于“价格表示无从比较”,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第(四)项规定,所以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共鱼峰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某某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鱼峰辖区广西某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二、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等问题的调查处理过程
2022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单号:21*****************64,以下简称投诉单)及举报人(即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某官方旗舰店”购买“某某螺蛳粉”时,发现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针对投诉单和举报信中所举报内容对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某官方旗舰店”的开办者广西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022年3月25日,广西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批发价”的说明》。
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受疫情影响快递停发,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上述《不予立案告知书》。根据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已于5月9日经本人签收邮寄材料。
三、对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的答复
关于申请人提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问题。第一,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广西某某公司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某官方旗舰店”上销售“某某螺蛳粉”时,在产品页面标注有“某某螺蛳粉广西柳州正宗螺蛳粉特辣爆辣批发价袋装一箱”及“券后¥16.9 券前¥18.9”的内容。被举报人标注的“批发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中所指的市场调节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规定,被举报人有权依据是其自身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其销售的“十八巷子螺蛳粉”的“批发价”。
第二,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其代理经销的“某某”品牌螺蛳粉,产品由广西某某公司生产。被举报人在天猫网络平台开设网络店铺销售“某某螺蛳粉”,根据工厂给出商品成本以及参考同行销售定价,经过综合成本核算将零售定价为:7.9元/袋(包)。为了市场推广被举报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则对其所售的上述“某某螺蛳粉”进行组合批发销售,价格定为:18.9元/3袋,并在商品展示页面标注了“某某螺蛳粉广西柳州正宗螺蛳粉螺蛳粉特辣爆辣批发价袋装一箱”及“券后¥16.9 券前¥18.9”的内容。此批发价是被举报人经过综合成本核算制定的价格策略,是被举报人参照其所开设网店零售价及成本等因素综合对比而得。相同的产品消费者单独购买1袋的价格为7.9元,而购买3袋批发价格为18.9元,平均价格为6.3元/袋(包),上述“批发价”相对单包购买价格更优惠。被申请人认为“某某螺蛳粉”的“批发价”其价格制定的依据是被举报人考虑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其中生产经营成本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律并无规定必须公示,也未明确要求需要有“原价”作比较。同时被举报人所售“某某螺蛳粉”具有零售价和批发价两种类型价格。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的规定,被举报人所标示的“某某螺蛳粉”的批发价为18.9元/3袋却有合理依据,且也有零售价作比较。因此,被举报人广西某某公司标注所售“某某螺蛳粉”的批发价为18.9元/3袋不构成价格欺诈。
第三,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但受疫情影响邮寄福建省的快递停发,至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已于5月9日经本人签收邮寄材料。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经核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3日在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某官方旗舰店”分三次购买“妹妹螺蛳粉”时,因疑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于2022年3月17日、2022年3月20日分别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及邮寄投诉举报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单及举报书后,于2022年3月22日派执法人员到“某某官方旗舰店”开办者广西某某公司(地址:柳州市XX路XX号XX馆XX栋XX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某官方旗舰店”上销售“某某螺蛳粉”时,在产品页面标注有“某某螺蛳粉广西柳州正宗螺蛳粉特辣爆辣批发价袋装一箱”及“券后¥16.9 券前¥18.9”的内容。2022年3月25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批发价”的说明》,向被申请人说明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的“335g某某螺蛳粉”零售定价及批发价定价依据,同时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网店上的截图。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明的实事,认定被举报人广西某某公司标注所售“某某螺蛳粉”的批发价为18.9元/3袋不构成价格欺诈,于2022年4月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因受疫情影响,直至2022年5月7日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取证记录照片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关于“批发价”的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共鱼峰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某某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鱼峰辖区广西某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具有适格的行政主体资格,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被举报人广西某某公司标注所售“某某螺蛳粉”的批发价为18.9元/3袋不构成价格欺诈。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撤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鱼峰区某某局2022年4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