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行复【2021】3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曾X安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XX局
申请人因请求确认柳州市鱼峰区XX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超期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7月28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确认柳州市鱼峰区XX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超期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下午2:39分通过邮箱“17093889908@qq.com"向被申请人官方公布的投诉举报邮箱“yfqscjgj@163.com”发送了一封关于投诉举报“柳州市鱼峰区XX万象餐饮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南非哈密瓜”相关事宜的邮件。截止申请人提起本复议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该投诉举报的任何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据此,被申请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共鱼峰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XX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鱼办发〔2019〕34号)第三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鱼峰辖区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柳州市鱼峰区XX万象餐饮店”位于柳州市XX路XX号华润凯旋门XX栋XX号,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对其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对“柳州市鱼峰区XX万象餐饮店”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的调查处理过程
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鱼政行复〔2021〕37号)及相关材料,知晓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邮箱“yfqscjgj@163.com”发送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柳州市鱼峰区XX万象餐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所投诉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2021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投诉邮箱错误问题及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原始证据材料。
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答辩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超期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申请人提出上述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超期违法等的问题。
被申请人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邮箱,未收到过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将投诉举报材料发送到邮箱“yfqscjgj@163.com”,该邮箱并非被申请人2020年6月11日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邮箱“lzyfgsfj@163.com”。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收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鱼政行复〔2021〕37号)及相关材料后,知晓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并予以受理。申请人依此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超期违法不成立。
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收到行政复议通知后,指派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6日针对申请人所投诉的事项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核查。2021年8月11日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根据现场核查情况,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原始证据材料,但申请人却不愿听取执法人员对其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后的答复随即挂断电话。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已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本机关查明:2020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的接收投诉举报邮箱为“lzyfgsfj@163.com”。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将投诉举报材料发送到邮箱“yfqscjgj@163.com”。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鱼政行复〔2021〕37号)及相关材料,知晓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邮箱“yfqscjgj@163.com”发送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柳州市鱼峰区XX万象餐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所投诉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1年8月11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投诉邮箱错误问题及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原始证据材料,但申请人却不愿听取执法人员对其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后的答复随即挂断电话。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21年3月31日发送到邮箱“yfqscjgj@163.com”的投诉举报材料和邮件发送截图。被申请人提交:1、《中共鱼峰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XX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复印件;2、2020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邮箱为“lzyfgsfj@163.com”的网络截图;3、柳州市鱼峰区XX局2021年8月6日现场笔录复印件;4、“柳州市鱼峰区XX万象餐饮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柳州市鱼峰区XX万象餐饮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共鱼峰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XX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鱼办发〔2019〕34号)第三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鱼峰辖区内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2020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邮箱为“lzyfgsfj@163.com”。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将投诉举报材料发送到邮箱“yfqscjgj@163.com”,该邮箱并非为被申请人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邮箱,由于申请人将投诉误投其他邮箱,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及时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并处理其投诉,造成被申请人延误处理投诉行为,并非被申请人行政行为错误造成。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超期违法与查明事实不相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