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行复【2021】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梁X选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里XX人民政府。
第三人:梁X宁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里XX政府关于梁X选与梁X宁在XX村XX屯X岭8.74公顷林木纠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梁X宁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机关已通知梁X宁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鱼峰区里XXXX村XX屯X岭8.74公顷的林地不属于第三人梁X宁,第三人没有该地的土地证,这片地的权属是XX林场,多年前是一片荒地,没有人种树,是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爷爷韦X助在2006年4月23日决定共同种树,申请人出资,韦X助出地。树木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林木的投资是连贯性的,没有第一批的树苗投资,也就无法长出后面第三批林木,所以三批林木都应该按照当初双方的约定来进行收益分配,且林木在第三批还是在盈利的状态并不存在第三批需要勾树兜的说法,第三人的父亲梁X台也并未要求申请人在第三批出资6万元来勾树兜。申请人从第一批开始投资种树到现在的第三批,期间都是申请人出资护理,但是在第三批需要护理的时候,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就私自去护理,想把第三批林木占为己有,并未通知申请人,所以申请人认为,第三批林木应该是申请人和第三人扣除护理费用再平分收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关于XX村XX屯X岭8.74公顷的尾叶桉存在纠纷是第三伐,第一伐、第二伐投资、收入双方没有异议,不存在纠纷。第三伐由第三人出资并护理,且经调查林地“六么岭”权属归XX林场所有,依据是第三人申请采伐许可证所做的《证明》均有XX村委和XX屯村长签字盖章,目前“XX岭”地块为第三人经营管理,所以第三伐林木应属于第三人所有。但是树蔸属于申请人与第三人爷爷韦X助合伙种植遗留下来的,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被申请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条例》第第二十五条、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机关查明:韦X助系梁X台的岳父,第三人梁X宁的外公,现已去世。梁X台为第三人梁X宁的父亲。上述三人均为里XX富龙村委XX屯人。申请人梁X选与韦家助系舅甥关系。申请人与第三人争议地点位于鱼峰区里XX富龙村委XX屯“XX岭”,该地块属于里XX富龙村委XX屯集体所有,现由第三人种植管理。2006年4月23日申请人与韦X助达成口头协议,由申请人出资,韦X助出地共同种植桉树,韦家助用女婿梁X台在里XX富龙村委XX屯“XX岭”开荒地8.74公顷土地作为合伙种植的出资,并约定种树收益归梁X台户所有。2006年至今共收获两伐林木,收益所得在后扣除成本后,由申请人与梁X台户平均分配收益。双方对此并无争议。现该林木已到第三伐收获期,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里XX林业站递交《申请书》,以里XX富龙村委XX屯“XX岭”上的林木存在争议为由请求不予办理采伐树木手续。被申请人知悉该纠纷后,主动受理该案,对争议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未能就收益分配达成协议。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并于2021年5月21日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对林木、林地的权属并无争议,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双方在合伙种植林木期间的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产生纠纷,该纠纷属于合伙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职权范围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与第三人争议纠纷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 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里XX政府关于梁X选与梁X宁在XX村XX屯X岭8.74公顷林木纠纷的处理决定》。
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