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6年8月1日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桂柳路、万象二路,涉嫌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3张)、遮阳伞(1张)、广告牌(2张)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0001872号、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0001867号、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0001868号、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0001870号、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000187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现本机关公告如下:
请上述物品的利害关系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证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环中队接受处理并领取登记保存物品。
逾期未领取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东环中队苏敏才、黄海涛 联系电话:2021751
附件:物品清单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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