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6年8月6日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 驾鹤路、荣军路、荣军路东三巷处涉嫌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两轮电动车、遮阳伞、广告牌、太阳伞 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6000940号、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6000941号、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6000373号、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6000148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本机关公告如下:
请上述涉案的利害关系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证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鱼峰中队接受处理并领取登记保存物品。
逾期未前来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鱼峰中队覃旭久、张新伟联系电话:0772-2020685
附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公示登记表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 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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