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无人认领物品公告(东环)
来源: 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8 17:55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9日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桂柳路南亚名邸转角便利店前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芋头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35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北一巷杀猪粉店对面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玉米蒜米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3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北一巷与东环路东一巷交汇处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米饼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34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东环路东一巷与德盛路交汇处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2台)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5〕第0000452号、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10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桂柳路南亚名邸农贸市场口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菜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09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皇廷酒店前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杂货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266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本机关公告如下:

请上述物品的利害关系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证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环中队接受处理并领取登记保存物品。

逾期未领取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东环中队苏敏才、黄海涛       联系电话:2021751

附件:物品清单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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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逾期无人认领物品公告(东环)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9日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桂柳路南亚名邸转角便利店前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芋头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35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北一巷杀猪粉店对面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玉米蒜米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3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北一巷与东环路东一巷交汇处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米饼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34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东环路东一巷与德盛路交汇处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2台)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5〕第0000452号、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10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桂柳路南亚名邸农贸市场口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菜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909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皇廷酒店前道路上,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摆卖杂货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秤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城管登存通字〔2025〕第0002266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本机关公告如下:

请上述物品的利害关系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证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环中队接受处理并领取登记保存物品。

逾期未领取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东环中队苏敏才、黄海涛       联系电话:2021751

附件:物品清单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