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鱼峰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鱼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为指导我区入市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文件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2〕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七条,主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主体、流程、标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明确调节金名词定义及征收范围。
第二章:调节金征收。明确调节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明确土地取得成本及开发支出包含的种类、调节金计提比例、调节金征收流程。
第三章:使用管理。明确调节金全额纳入区财政及使用管理方面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调节金征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个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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