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3593245846B/2021-32118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鱼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4年09月24日
- 标 题:
- 鱼政发〔2014〕32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政发〔2014〕32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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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政发〔2014〕32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鱼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 9 月24日
鱼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我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鱼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鱼峰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工作站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柳州市鱼峰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有:1、居民、合作银行和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代扣代缴协议;2、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缴。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以签订三方协议率为主。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时,鱼峰区政府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由地方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除上述困难群体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由地方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柳州市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柳州市财政分担机制相关比例执行。
鱼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其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鱼政发〔2014〕4 号文件规定执行。
村干部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桂办发[2011]12号文件和桂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55元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25元基础养老金由鱼峰区财政支付,20元基础养老金,按桂人社发〔201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2.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提高月基础养老金1元,所需资金由鱼峰区财政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城区政府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城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时,鱼峰区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九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每人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可以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再从其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之后再办理领取手续。丧葬补助金补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鱼峰区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城区级统筹,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新农保、老农保、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计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设立“鱼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鱼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鱼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八条 鱼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稽核制度。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城区财政部门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城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城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划拨到“鱼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并确保支出户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养老金的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城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情况,告知方式为社区(村)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村)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社区(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每个月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二条 鱼峰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各街道要有专人负责,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配备业务协办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城区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此项工作的开展落实,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 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档案管理、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并对街道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社区(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统一规划、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鱼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