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3593245846B/2026-02997
- 主题分类:
- 其他_其他
- 发文单位:
- 鱼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29日
- 标 题:
- 鱼政办发〔2025〕20号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政办发〔2025〕20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29日
-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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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鱼政办发〔2025〕20号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鱼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柳州市鱼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7月19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鱼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鱼政办发〔2021〕28号)同时废止。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鱼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鱼峰区概况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3.2 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人员组成
3.3 成员单位职责
3.4 专家组
4 灾害救助准备
5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灾情信息报告
5.2 灾情报告流程
5.3 信息发布
6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IV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科技保障
8.8 宣传和培训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 责任与奖惩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管理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柳州市鱼峰区(以下简称“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我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程序,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鱼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各种应急救助工作。
当与本辖区毗邻的县(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自然灾害并对本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1)本预案指导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各项工作。各镇(街道办)参照本预案制定各管辖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根据鱼峰区党委、鱼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委”、“区人民政府”)指示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鱼峰区概况
鱼峰区是柳州市市辖区,是柳州市的经济、旅游、文化和交通中心。鱼峰区位于柳州市东南部,北接城中区,西连柳南区,南与柳江区接壤,东临鹿寨县。现辖天马、驾鹤、荣军、箭盘山、五里亭、白莲、麒麟、阳和8个街道和雒容、洛埠、白沙、里雍4个镇,62个城市社区、39个行政村(包含2个农村社区),行政区域面积8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6.9万,城镇化率达92.51%。2024年鱼峰区地区生产总值(GDP)185.30亿元(不含柳东、阳和)。
鱼峰区地处中亚热带向南亚带过渡的季风气候带,终年气候温和,热量充足,雨热同期,多年平均气温为20.6℃,年均降雨量为1500毫米。
3 组织指挥体系
3.1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制定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和规划、制度以及灾害防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鱼峰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稳定;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对灾情做出评估;联络传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与上下级之间和相关部门的信息;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区交办的其他任务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3.2鱼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人员组成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司法、信访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方面工作副区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政府办主任、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区委社会工作部、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鱼峰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鱼峰区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市交警支队鱼峰一大队、市交警支队鱼峰二大队、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柳东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及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3.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救助、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区属主要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审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粮油供应,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相关工作。
(4)区教育局: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指导做好学校灾后维修或重建工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化领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挥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报送电力设施损失情况。
(6)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砸抢烧等违法现象,查处制造灾区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7)市交警支队鱼峰一大队、二大队:负责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协调市交警支队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及工作。
(8)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接收捐赠款物,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9)区财政局:负责联合区应急管理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统筹安排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10)区自然资源局: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受灾地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11)鱼峰生态环境局:协调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排查。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或重建等工作,组织对灾后有关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修复或重建工作,及时报送本部门管理设施损失情况。负责抢险和恢复受灾城区管理的路面、桥梁、照明等市政设施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灾区进出口农村公路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工具;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农村公路因灾毁损情况。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负责组织水上作业渔船避险;及时分配自治区及市级农业救灾资金,指导灾区采取抢种补种、畜禽种苗补栏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稳定。组织编制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市水利局做好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及时统计送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
(15)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指导支持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维修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景区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协调技术机构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18)鱼峰消防救援大队、柳东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9)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柳部队、组织民兵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3.4专家组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专家从柳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本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及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4 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有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灾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求有关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必要时提前开放。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镇人民政府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1灾情信息报告
5.1.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林业、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5.1.2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较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5.1.3 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5.1.4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镇(街道)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2灾情报告流程
5.2.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区委和人民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过电话或者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5.2.2 灾情续报: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核查、汇总、评估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特别重大灾害调查核定,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执行。
5.2.4 干旱灾害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各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2.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3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鱼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对已启动区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
(7)区委、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对受灾镇(街道)上报的灾情进行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6.1.3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直接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道)、村(社区)参加,主要任务是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下午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做好出动民兵参与救灾的相关准备,适时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人民政府向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区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相关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村(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后城乡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工程调水、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鱼峰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赈灾捐赠活动,呼吁鱼峰区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涉险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对已启动区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
(7)区委、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决定,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
6.2.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村(社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派出由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柳州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消杀防疫、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7)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涉险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6)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3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80户以上、5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对已启动区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的情形,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
(7)区委、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报告。
6.3.3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道)、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村(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本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柳州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道)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灾区所在镇(街道办)负责供给救援指挥、参战人员的用餐。
(5)根据灾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人民武装部等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消杀防疫、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
(7)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涉险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6)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村(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IV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3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 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8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对已启动区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的情形,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IV级应急响应。
(7)区委、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6.4.3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视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视情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终止IV级响应。
6.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特别是深度贫困的村(屯)等特殊情况,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6响应联动
鱼峰区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镇(街道)、村(社区)通报,所涉及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道)根据受灾基础台账,及时摸排核实,将因灾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受灾镇(街道)单位开展过渡期救助各项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和资金需求;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并视情向上级申请救助资金。
(3)未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人员确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
(4)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部署,加强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于每年9月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灾区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2)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需要积极筹措配套本级救助资金。
(2)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需救助人口规模,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向上级申请冬春救助资金,并根据需要积极筹措配套本级救助资金。
(4)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2)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区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数量,按有关政策规定,向上级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并按要求配套本级补助资金。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政府(街道办)加大救灾资金筹集力度。
(1)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费和通讯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自治区、柳州市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补助标准,结合鱼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区财政支持的自然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8.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和建设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及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及救助物资储备网络。区委、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及因灾交通容易中断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及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物资储备标准为本区启动Ⅱ级应急救助响应时所需救助人口数量救助10天的生活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及救助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根据国家救灾及救助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做好与自治区、柳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建立健全本级救灾及救助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以及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确保信息通信畅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按照区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相关应急短信。
(2)加强全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街道)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8.5人力资源保障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驻鱼峰区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地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应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全区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救灾救助)工作。
(5)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地域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鱼峰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区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地域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区应急救援(救灾救助)行动。
(6)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及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各级应急救助管理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及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卫生健康、民政、气象、水产畜牧、地震、红十字会、保险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8.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绩效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7科技保障
(1)做好全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和区大数据平台的对接,以及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技术支撑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本区应急救灾救助领域中的作用。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我区联合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协同创新机制。
(3)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8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国家和自治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2)组织开展对全区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9 附则
9.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高温、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9.2责任与奖惩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预案演练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4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12月29日起实施。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