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1-8466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标  题:
鱼府规〔2021〕2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府规〔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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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府规〔2021〕2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05-17 09:0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鱼峰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和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市委有关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是通过改革村卫生室管理模式、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鱼峰辖区内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主要内容

(一)改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实行“乡聘村用”。

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绩效考核的“五统一”。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经区卫生健康局同意,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乡聘村用”。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镇(街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依法执业行为。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卫生健康局应责令其退出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执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刑事处罚;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乡村医生被解除《乡村医生劳动合同》后,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镇(街道)〕

(三)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加强村卫生室日常管理。

1.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义务,承担下列职责:独立承担或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同落实新冠肺炎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开展健康扶贫工作;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规范药事管理,建立药品购销台账;规范使用基本医保系统实现村级结算;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2.加强日常管理。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为乡村医生在岗时间,严格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考勤实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人员双监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监督人。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乡村医生,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乡村医生(离开本镇或街道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乡村医生管理的负责人请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值班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镇(街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加强用药安全保障。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7〕11号),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需求和采购计划,统一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及时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村卫生室可根据用药习惯和患者诊疗需求,申请采购基本药物以外、符合规定比例内的药品,以保障村卫生室的用药,特别是满足慢病患者的需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一规范村卫生室药房建设、药事管理,加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力度,定期集中清理处置过期失效药品,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禁村卫生室违反规定输液。〔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医保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完善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

1.改革既往乡村医生收入构成,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区卫生健康局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区财政局根据核定人数,按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核拨基本工资补助经费,核拨给乡村医生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财政局核拨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增量。原则上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及增量部分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乡村医生收入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原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村卫生室业务收入以及新增的财政基本工资补助经费三部分组成,实行每村独立核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执行“乡聘村用”待遇。

2.落实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对我区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由本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已落实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不再享受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的养老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季度考核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叉检查,绩效考核方案另行下发;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运行情况、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进行1次考核,重点督导考核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和一般诊疗费医保结算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管理经费核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聘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一)区卫生健康局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动员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

(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和完善相关方案、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将改革政策系统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长效机制。

(三)大力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和各镇(街道)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保障经常性资金投入。按照柳州市实施方案中“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工资补助经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要求,区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所需资金按比例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加强人才储备。加强乡村医生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乡村医生需求计划,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向大中专院校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提前做好即将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的人才储备工作,保障空缺乡村医生岗位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

本实施方案(试行)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即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鱼府规〔2021〕2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鱼峰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和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市委有关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是通过改革村卫生室管理模式、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鱼峰辖区内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主要内容

(一)改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实行“乡聘村用”。

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绩效考核的“五统一”。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经区卫生健康局同意,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乡聘村用”。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镇(街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依法执业行为。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卫生健康局应责令其退出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执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刑事处罚;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乡村医生被解除《乡村医生劳动合同》后,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镇(街道)〕

(三)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加强村卫生室日常管理。

1.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义务,承担下列职责:独立承担或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同落实新冠肺炎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开展健康扶贫工作;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规范药事管理,建立药品购销台账;规范使用基本医保系统实现村级结算;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2.加强日常管理。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为乡村医生在岗时间,严格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考勤实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人员双监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监督人。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乡村医生,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乡村医生(离开本镇或街道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乡村医生管理的负责人请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值班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镇(街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加强用药安全保障。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7〕11号),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需求和采购计划,统一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及时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村卫生室可根据用药习惯和患者诊疗需求,申请采购基本药物以外、符合规定比例内的药品,以保障村卫生室的用药,特别是满足慢病患者的需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一规范村卫生室药房建设、药事管理,加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力度,定期集中清理处置过期失效药品,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禁村卫生室违反规定输液。〔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医保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完善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

1.改革既往乡村医生收入构成,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区卫生健康局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区财政局根据核定人数,按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核拨基本工资补助经费,核拨给乡村医生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财政局核拨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增量。原则上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及增量部分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乡村医生收入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原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村卫生室业务收入以及新增的财政基本工资补助经费三部分组成,实行每村独立核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执行“乡聘村用”待遇。

2.落实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对我区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由本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已落实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不再享受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的养老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季度考核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叉检查,绩效考核方案另行下发;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运行情况、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进行1次考核,重点督导考核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和一般诊疗费医保结算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管理经费核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聘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一)区卫生健康局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动员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

(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和完善相关方案、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将改革政策系统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长效机制。

(三)大力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和各镇(街道)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保障经常性资金投入。按照柳州市实施方案中“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工资补助经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要求,区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所需资金按比例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加强人才储备。加强乡村医生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乡村医生需求计划,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向大中专院校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提前做好即将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的人才储备工作,保障空缺乡村医生岗位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

本实施方案(试行)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即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