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1-3224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4日
标  题:
鱼府规〔2020〕6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府规〔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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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府规〔2020〕6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6-11 09:0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做到有路必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服务,促进交通事业及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鱼峰区实际情况,现制定《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做到有路必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服务,促进交通事业及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柳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鱼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鱼峰区白沙镇、里雍镇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桥梁、隧道、渡口等。包括经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

县道,是指具有全区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城区和区内主要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镇与镇之间和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行政区划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五类。

日常小修保养: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中修工程: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的工程。

改建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水毁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受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破坏后需要及时修复和抢通的工程。

第六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区属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确定的职责承担其他具体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养护职责

第七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和管理农村养护资金;

(三)组织论证审批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水毁抢修工程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

(四)负责组织验收区农村公路完工的大(中)修工程、水毁工程;

(五)组织对乡道、村道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

(六)负责应急处置农村公路以及桥梁安全隐患,确保公路畅通;

(七)编制县道年度养护资金计划,负责县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

(八)指导开展乡道、村道的养护,为乡道、村道小修工程提供技术指导;

(九)定期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做好紧急维修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镇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小修保养和协助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二)负责管理使用好养护资金;

(三)定期排查镇内乡道、村道及桥梁安全情况,发现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交通运输局,并先行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等应急措施。

遇到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专人巡路,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护现场、疏散群众等应急措施;发现塌方、路基冲毁等重大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交通运输局,并组织人员和机械临时抢通。组织或协调村委、沿线群众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和抢险,尽快解决问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完善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委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动员村民投工投劳或采取其他形式养护管理村道;组织做好村道灾害防范和抢险救灾;做好路产路权的维护。

第十条 农村公路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做到有路必养。

第三章 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由上级部门安排每年县道10000元/公里、乡道5000元/公里、村道3000元/公里,日常养护其他相关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解决。年度日常养护资金全部拨付给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上级农村公路检查评比线路的示范养护和桥梁检测。

(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拨付的公路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大、中修工程及水毁工程资金按具体项目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四)农村公路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五)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每年要自筹一部分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六)县道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从上级拨付的资金以及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等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以下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由区交通运输局管理使用。

(二)成品油价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所管养公路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执行。成品油价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列支的县道养护管理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按季度拨付到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县道养护管理;乡道、村道的日常小修保养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区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情况每半年拨到各镇,用于乡道、村道养护管理。

(三)各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道、村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负责考核监督使用。

(四)村民委员会公益事业、受灾公路修复,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日常小修保养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镇人民政府监督。

(五)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检查,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县道的养护工程(包括日常小修保养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及改建工程),条件成熟的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实行养护市场化。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鱼峰区交通运输局对县道进行日常养护工作;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向社会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有一定设备、人员、固定场地等养护条件的公司进行专业化养护。还可以采取公司化、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施工队伍对镇内乡道、村道水毁工程及其他灾害造成的工程损毁进行抢修和整修。

第十七条 对于农村公路的改建、大(中)修、局部路段较大应急抢修工程,区交通运输局应完善相关程序,做好设计预算,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应按照规定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安全辅助标志,及时修复和更换受损部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绿化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镇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路基养护

1.清理疏通排水设施和边沟,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

2.整理路肩边坡,修剪或铲除杂草,保持路容美观,行车视线良好;

3.填夯路基缺口,维持边坡坚固稳定。

(二)公路路面养护

1.进行日常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2.定期进行灌补缩缝、胀缝与裂缝,防止路面渗水;

3.及时翻修处置脱空沉陷、啃边泛油、拱起网裂、破碎坑槽等影响行车舒适的路面。

(三)公路桥涵养护

1.对桥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疏浚下游水道,保持泄洪顺畅;

2.加强桥涵管理,定期评价桥涵技术状况,险桥危涵应及时设置限载、限行等警示标志;

3.桥涵基础被冲刷掏空、墩台出现沉降裂缝、或栏杆断裂,应从速维修加固,保证桥路衔接平顺,无安全隐患;

4.定期对桥梁栏杆、警示标志进行油漆刷新。

(四)公路安保及附属设施养护

1.定期做好标志牌、里程碑、候车亭和辅助构筑物的清洗维护和油漆刷新;

2.定期做好安保防护工程及其标志标线维护和油漆刷新;

3.绿化树木要适时修剪刷白、病虫害防治,保障正常生长和美观。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县道和主要乡道进行养护和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人员防守和指挥;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设置物;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七)在作业或施工时造成交通堵塞,应主动协同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做好交通疏导或管制。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实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上报制度。县道由鱼峰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乡道、村道由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每季度末20日前向鱼峰区交通运输局报送养护质量季报表;鱼峰区交通运输局汇总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质量季报表市公路管理处报送本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沿线可绿化路段都要绿化。绿化工作纳入养护管理范畴,统筹考核。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内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内村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和镇人民政府要维护好职责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加强巡视,将路政违法违章行为防患于未然;对已发生的路政案件,各责任单位要相互配合抓好路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种植作物、焚烧物品、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五)损坏、占用便民候车亭和港湾站;(六)其他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禁止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管线;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明火作业和搭建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县道不少于10米;(二)乡道不少于5米;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等设施外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十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取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发现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依法处理。

  1.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交通工作的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局长、发改局局长、各镇人民政府镇长组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各镇乡道养护管理的质量检查与评定;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区交通运输局抽调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区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国家、自治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具体制定并实施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标准,以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养护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季度考评制度,季度考评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养护生产: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养护质量完成情况;

3.管理内业情况。

(二)财务管理:

1.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区财政预算资金的列支情况;

(三)路政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财务检查,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审计办法开展,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财会机构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账册凭证、会计档案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二)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

(三)成本核算情况;

(四)材料费的使用情况;

(五)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现象;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和考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拨付养护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进财政收回。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机构未成立、人员不到位的;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被截留、挤占或挪用的;

(三)公路养护质量在上一年度年终检查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的;

(四)造成公路失管损坏的。

第三十八条对在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推卸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挪用、挤占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与考核,并对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镇人民政府对所管养的乡道、村道进行每月自查,组织季度、半年和年终养护管理检查考评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镇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鱼府规〔2020〕6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做到有路必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服务,促进交通事业及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鱼峰区实际情况,现制定《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做到有路必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服务,促进交通事业及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柳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鱼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鱼峰区白沙镇、里雍镇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桥梁、隧道、渡口等。包括经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

县道,是指具有全区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城区和区内主要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镇与镇之间和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行政区划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五类。

日常小修保养: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中修工程: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的工程。

改建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水毁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受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破坏后需要及时修复和抢通的工程。

第六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区属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确定的职责承担其他具体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养护职责

第七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和管理农村养护资金;

(三)组织论证审批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水毁抢修工程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

(四)负责组织验收区农村公路完工的大(中)修工程、水毁工程;

(五)组织对乡道、村道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

(六)负责应急处置农村公路以及桥梁安全隐患,确保公路畅通;

(七)编制县道年度养护资金计划,负责县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

(八)指导开展乡道、村道的养护,为乡道、村道小修工程提供技术指导;

(九)定期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做好紧急维修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镇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小修保养和协助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二)负责管理使用好养护资金;

(三)定期排查镇内乡道、村道及桥梁安全情况,发现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交通运输局,并先行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等应急措施。

遇到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专人巡路,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护现场、疏散群众等应急措施;发现塌方、路基冲毁等重大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交通运输局,并组织人员和机械临时抢通。组织或协调村委、沿线群众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和抢险,尽快解决问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完善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委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动员村民投工投劳或采取其他形式养护管理村道;组织做好村道灾害防范和抢险救灾;做好路产路权的维护。

第十条 农村公路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做到有路必养。

第三章 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由上级部门安排每年县道10000元/公里、乡道5000元/公里、村道3000元/公里,日常养护其他相关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解决。年度日常养护资金全部拨付给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上级农村公路检查评比线路的示范养护和桥梁检测。

(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拨付的公路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大、中修工程及水毁工程资金按具体项目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四)农村公路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五)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每年要自筹一部分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六)县道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从上级拨付的资金以及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等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以下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由区交通运输局管理使用。

(二)成品油价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所管养公路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执行。成品油价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列支的县道养护管理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按季度拨付到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县道养护管理;乡道、村道的日常小修保养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区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情况每半年拨到各镇,用于乡道、村道养护管理。

(三)各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道、村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负责考核监督使用。

(四)村民委员会公益事业、受灾公路修复,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日常小修保养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镇人民政府监督。

(五)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检查,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县道的养护工程(包括日常小修保养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及改建工程),条件成熟的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实行养护市场化。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鱼峰区交通运输局对县道进行日常养护工作;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向社会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有一定设备、人员、固定场地等养护条件的公司进行专业化养护。还可以采取公司化、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施工队伍对镇内乡道、村道水毁工程及其他灾害造成的工程损毁进行抢修和整修。

第十七条 对于农村公路的改建、大(中)修、局部路段较大应急抢修工程,区交通运输局应完善相关程序,做好设计预算,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应按照规定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安全辅助标志,及时修复和更换受损部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绿化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镇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路基养护

1.清理疏通排水设施和边沟,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

2.整理路肩边坡,修剪或铲除杂草,保持路容美观,行车视线良好;

3.填夯路基缺口,维持边坡坚固稳定。

(二)公路路面养护

1.进行日常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2.定期进行灌补缩缝、胀缝与裂缝,防止路面渗水;

3.及时翻修处置脱空沉陷、啃边泛油、拱起网裂、破碎坑槽等影响行车舒适的路面。

(三)公路桥涵养护

1.对桥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疏浚下游水道,保持泄洪顺畅;

2.加强桥涵管理,定期评价桥涵技术状况,险桥危涵应及时设置限载、限行等警示标志;

3.桥涵基础被冲刷掏空、墩台出现沉降裂缝、或栏杆断裂,应从速维修加固,保证桥路衔接平顺,无安全隐患;

4.定期对桥梁栏杆、警示标志进行油漆刷新。

(四)公路安保及附属设施养护

1.定期做好标志牌、里程碑、候车亭和辅助构筑物的清洗维护和油漆刷新;

2.定期做好安保防护工程及其标志标线维护和油漆刷新;

3.绿化树木要适时修剪刷白、病虫害防治,保障正常生长和美观。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县道和主要乡道进行养护和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人员防守和指挥;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设置物;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七)在作业或施工时造成交通堵塞,应主动协同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做好交通疏导或管制。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实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上报制度。县道由鱼峰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乡道、村道由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每季度末20日前向鱼峰区交通运输局报送养护质量季报表;鱼峰区交通运输局汇总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质量季报表市公路管理处报送本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沿线可绿化路段都要绿化。绿化工作纳入养护管理范畴,统筹考核。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内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内村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和镇人民政府要维护好职责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加强巡视,将路政违法违章行为防患于未然;对已发生的路政案件,各责任单位要相互配合抓好路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种植作物、焚烧物品、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五)损坏、占用便民候车亭和港湾站;(六)其他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禁止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管线;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明火作业和搭建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县道不少于10米;(二)乡道不少于5米;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等设施外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十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取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发现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依法处理。

  1.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交通工作的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局长、发改局局长、各镇人民政府镇长组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各镇乡道养护管理的质量检查与评定;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区交通运输局抽调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区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国家、自治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具体制定并实施鱼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标准,以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养护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季度考评制度,季度考评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养护生产: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养护质量完成情况;

3.管理内业情况。

(二)财务管理:

1.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区财政预算资金的列支情况;

(三)路政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财务检查,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审计办法开展,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财会机构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账册凭证、会计档案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二)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

(三)成本核算情况;

(四)材料费的使用情况;

(五)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现象;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和考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拨付养护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进财政收回。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机构未成立、人员不到位的;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被截留、挤占或挪用的;

(三)公路养护质量在上一年度年终检查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的;

(四)造成公路失管损坏的。

第三十八条对在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推卸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挪用、挤占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与考核,并对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镇人民政府对所管养的乡道、村道进行每月自查,组织季度、半年和年终养护管理检查考评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镇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