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3593245846B/2022-33508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9日
- 标 题:
- 鱼林长办发〔2022〕8号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柳州市鱼峰区林长会议制度》等10个林长制配套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林长办发〔2022〕8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29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鱼林长办发〔2022〕8号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柳州市鱼峰区林长会议制度》等10个林长制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林长办公室,区林长办各成员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会议制度》、《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柳州市鱼峰区乡级林长述职制度》、《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办理办法》、《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柳州市鱼峰区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柳州市鱼峰区副林长、乡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等10个配套制度已重新修订,并经区林长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办公室(代)
2022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镇林业站,三伯岭林场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办公室 2022年6月29 日印发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委办 鱼峰区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规范林长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林长会议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决策、部署、监督、协调作用,保障我区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鱼峰区、镇(街道)林长,所称副林长包括鱼峰区、镇(街道)副林长。
第三条 林长会议是指鱼峰区、镇(街道)级林长按有关规定召开的会议,是研究部署林长制工作的最高规格会议,是各级林长最重要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 林长会议由本级林长召开。鱼峰区、镇(街道)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林长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林长会议参会人员为本级林长、副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鱼峰区林长办公室主任、镇(街道)林长或副林长。因议题内容需要其他人员出席的,由鱼峰区林长或副林长确定。
第六条 林长会议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区总林长会议和柳州市委、市政府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和方案;
(二)审定鱼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重大行动、重大工程;
(三)研究解决鱼峰区涉林特大特难问题;
(四)通报鱼峰区年度林长任务落实情况;
(五)审定本级下一年度林长年度任务清单;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涉林重大问题。
第七条 林长会议应安排开展工作办结多、措施实、成效好的林长介绍工作经验,安排工作落实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林长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林长会议应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林长审定后印发并报上一级林长办公室备案。林长会议议决事项及部署、布置的工作,由本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九条 鱼峰区级副林长可根据林长制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鱼峰区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林长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林长办公室会议。参会人员由召开会议者确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柳州市关于林长制任务的部署要求,为聚焦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重难点问题,持续有效实施林长制,为推进生态宜居宜业柳州建设,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鱼峰区、镇(街道)两级。
第三条 各级建立“1+N”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1”代表一张总清单,鱼峰区、镇(街道)一张总清单,“N”代表林长个人清单,林长、副林长一人一清单。总清单中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个人,个人清单中的任务不局限于总清单中的任务。原则上总清单根据上级林长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和本地实际制定,上级林长下达的任务清单即为本级林长的任务清单,副林长个人清单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
第四条 林长年度任务清单编制要遵循把全局、解难题、抓重点的原则,以完成上级部署下达的任务为前提,内容主要为上级统一部署和本地谋划开展的涉林重点工作、本地谋划推进的重大生态工程、本地需要解决的涉林难点问题等。林业主管部门能够完成的日常业务工作不列入林长任务清单。林长任务清单中的各项任务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限。
第五条 鱼峰区、镇(街道)林长应对下级林长下达年度任务清单,林长年度任务清单一般在市级下达鱼峰区级林长任务清单1个月内编制完成(具体时限以市林长办公室要求为准),并报请本级林长审定。鱼峰区级林长任务清单由市级林长下达,镇(街道)级林长任务清单由鱼峰区级林长下达。临时增加的重要工作,经本级林长同意后可列入年度任务清单。
第六条 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内容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定期通报任务完成进度,接受监督。
第七条 林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林长年度考核最主要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保证鱼峰区林长办公室高效、有序、规范运转,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设在鱼峰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鱼峰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鱼峰区自然资源局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三条 林长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第四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鱼峰区层面的林长制日常工作,落实、督办鱼峰区林长、副林长布置和市级林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鱼峰区林长制工作。
第五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可向镇(街道)林长制工作机构、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发文布置任务、安排工作。根据文件涉及事务的重要程度,分别由鱼峰区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及林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六条 因研讨、布置、协调工作需要,林长办公室可以召开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会议或林长制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办公会议,重要的会议及议决事项应向鱼峰区林长或副林长报告。有关单位应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
第七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每年至少向林长书面报告林长制工作情况1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鱼峰区自然资源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镇(街道)可参照本制度制订本级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柳州市鱼峰区镇(街道)级林长述职制度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压实镇(街道)级林长工作责任,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对象为镇(街道)级林长。
第三条 述职主要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方式进行。镇(街道)级林长书面述职报告应在年度考核自查自评阶段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镇(街道)级林长的述职一般安排在每年召开的鱼峰区林长制工作会议时一并开展。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代表参加镇(街道)级林长述职会议。
第五条 镇(街道)级林长述职内容包括:
(一)在辖区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
(二)完成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情况;
(三)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情况;
(四)协调解决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要问题、跨区域重要涉林涉草事务和辖区内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涉及当地且仅依靠国有涉林涉草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镇(街道)林长向鱼峰区林长述职后,鱼峰区林长对镇(街道)级林长进行述职点评。
第七条 述职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对不按照规定和要求述职,或者是在述职中存在隐瞒、回避重大问题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村(社区)林长述职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林长工作机制,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在林长会议、任务分办、信息互通、联合检查及执法等方面的工作协作。
第三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鱼峰区林长制各项日常工作,协调林长制成员单位加强工作落实和协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行业优势,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林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参加人员为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鱼峰区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第五条 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参加林长会议或联席会议,落实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
第六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建立任务分办机制,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进行汇总分办。涉及有关成员单位的,由相应成员单位办理和落实,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需要鱼峰区林长或副林长协调解决的,及时呈报。
第七条 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和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分组开展林长制工作联合检查,由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队,联络员参加。
第八条 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国家森林督查等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事项,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打击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应加强林长制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及时整理林长制工作动态、亮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及待解决的问题等,并视工作需要通报相应成员单位。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
办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畅通监督渠道,规范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处理,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题包括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上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各级林长交办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问题等。
第三条 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林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负责涉及林长制工作问题的登记、分办、交办,并负责催办督办,依法、规范、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回应群众的关注。
第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反映举报的问题时,应完整记录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存档。
第六条 林长办接到问题反映,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方式承办、分办、交办。
(一)属于本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分办、交办。
(二)属于下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交下级林长办办理。
(三)反映涉及森林火灾警情处置的,按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处理。
(四)反映问题为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按违法案件查处有关程序办理。
(五)反映问题不属于林长制工作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林长办根据情况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 林长办对于重大、紧急的举报反映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本级林长。
第九条 对于林长办分办、交办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办结时限另有规定的外,承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处理;如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写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条 反映问题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向林长办报送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说明反映问题调查情况、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对于承办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结交办问题的,林长办可下发督办通知。
督办通知发出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林长办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举报反映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承办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书面材料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将办结材料报送本级林长办备案。各级林长办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办结的举报反映事项,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办理举报投诉的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反映举报问题的办理要做到实时跟踪,完成一件,反馈一件。对工作不力、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四条 各级林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反映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促进林长制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鱼峰区林长会议和鱼峰区林长办公室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推进完成情况。
(四)鱼峰区林长、副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或以其他形式反映的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 根据督查主体不同,分为鱼峰区林长(副林长)督查、鱼峰区林长办公室督查和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
(一)鱼峰区林长(副林长)督查。由鱼峰区林长(副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主要对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跟踪问效。
(二)鱼峰区林长办公室督查。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鱼峰区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由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镇(街道)相关站(所)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报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鱼峰区级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暗访。
(一)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可结合鱼峰区林业综合督查开展。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情况。
(三)暗访。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插现场、直面群众”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
第五条 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方案,可结合具体督查方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采取暗访方式除外)。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暗访通过实地查看、电话问询、走访群众等形式开展。
第七条 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查主体向鱼峰区林长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主体在督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督查对象下达督查意见书。
第八条 督查对象按照督查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督查主体视情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和警示约谈。
第九条 督查主体应在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整理全过程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第十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林长制信息公开和通报工作,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鱼峰区、镇(街道)在林长制推行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简报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鱼峰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和信息通报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 公开内容:
(一)与建立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等;
(三)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及完成情况。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林业主管部门林长制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
(二)林长制工作简报、通报;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六条 镇(街道)林长办及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信息员,承担本级(单位)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应确保及时、准确、规范、精炼、属实,对于涉密信息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七条 报送的信息内容为林长年度任务推进情况、重要举措、亮点成效、典型经验等工作进展动态,以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镇(街道)林长办及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定期向鱼峰区林长办公室报送林长制工作信息,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林长制贯彻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鱼峰区林长办公室。重大问题、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有即报”。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对镇(街道)林长办及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情况每季度予以通报。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九条 建立鱼峰区级林长制工作简报制度,以林长制工作简报形式公布鱼峰区林业制工作推进情况,简报报送鱼峰区林长(副林长),分发镇(街道)林长办公室和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
第十条 林长制信息通报以林长制工作简报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通报内容:
(一)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完成林长制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二)推行林长制工作亮点、创新举措等;
(三)督办、交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等。
第十二条 鱼峰区林长制工作简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柳州市鱼峰区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规范林长会议管理,掌握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推进情况和重点问题动态,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鱼峰区、镇(街道)两级林长会议。本制度所称林长办公室包含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和镇(街道)林长办公室。
第三条 林长会议纪要实行备案制,下级林长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林长办公室备案,先进林长的经验介绍和工作后进(或出现重大问题)林长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一并报备。鱼峰区级林长会议纪要报市级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林长会议纪要应于本级林长审定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林长会议纪要备案以电子文档为主、纸质文件为辅。林长会议内容涉密的,会议纪要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林长办公室收到下一级林长会议纪要后,应及时做好材料的登记、传阅、归档管理。
第七条 林长办公室应根据下一级林长会议纪要报备的情况,分析其林长制运行、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组织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专项督导,对重点问题开展督查。
第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且经提醒后仍不按要求办理的,由上一级林长办公室主任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 专题会议、林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柳州市鱼峰区副林长、乡级林长
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鱼峰区委办公室 鱼峰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建立完善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鱼峰区级副林长、镇(街道)级林长的考核。
第三条 对鱼峰区级副林长、镇(街道)级林长开展的考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在鱼峰区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鱼峰区级副林长20分、镇(街道)级林长30分)和目标考核(鱼峰区级副林长80分、镇(街道)级林长70分),总分100分。
第六条 鱼峰区级副林长工作考核指标与责任片区镇(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结果挂钩;镇(街道)级林长工作考核主要对林长制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林长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办公室履职情况、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林长制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内容。
第七条 鱼峰区级副林长目标考核内容来自年度副林长个人任务清单。
镇(街道)级林长目标考核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考核。
(一)共性指标(35分)
1.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5分)。鱼峰区森林覆盖率不低于柳州市下达的年度目标值。
2.森林蓄积量(约束性指标,5分)。鱼峰区森林蓄积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森林蓄积量与净增量目标(上一年度森林蓄积的1%)之和。
3.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约束性指标,4分)。鱼峰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不低于柳州市下达的年度目标值。
4.林草资源保护管理(约束性指标,9分)。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管理,辖区范围内破坏天然林、公益林、商品林及其他涉林涉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相关涉林涉草刑事案件报案、犯罪线索通报得到及时处理,破坏林草资源案件不发少发。
5.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约束性指标,5分)。加强林草生物安全工作,鱼峰区内未发生国家或自治区督查督办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生物安全案件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负面舆情。
6.林草灾害防控(约束性指标,7分)。林草灾害防控治理能力稳步提升,鱼峰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受害率和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目标值,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任务。
(二)个性指标(35分)
是指列入鱼峰区林长年度任务清单的重点工作、重大生态工程、涉林难点问题,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以林长任务清单形式下达。一般在自治区总林长办下达市级林长任务清单一个月内下达至鱼峰区,再由鱼峰区分解到镇(街道)林长和各林长制成员单位。
第八条 年度内在林长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在林长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
(一)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3分。
(二)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2分;得到市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分;受到自治区或国家林业局(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1分。
(三)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国家副部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1分;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国家司局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0.5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0.8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自治区厅局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0.4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五)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次加0.4分;在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六)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1.5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8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3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七)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1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4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八)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市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5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2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九)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3分;获自治区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获市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十)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获市林长办公室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采纳信息总数排名前3的,分别按照0.3、0.2、0.1分值加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十一)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度提出倡导性任务,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不完成不扣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年度辖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有以下情况的,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一)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起扣3分;被自治区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职领导或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1分。
(二)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挂牌督办或约谈的,每次扣1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市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挂牌督办或约谈的,每次扣0.5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25分。
(三)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1分,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部级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5分。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0.8分;被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8分;被厅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4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5分。
(五)对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5分;对市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3分;对鱼峰区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2分。
(六)被检察机关立行政公益诉讼并起诉的,每件案件扣0.5分;落实检察建议不力的,每件案件扣0.2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分计。扣分不设上限。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条 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在鱼峰区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评估,具体考核方式在年度考核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实施程序
(一)自查自评。镇(街道)级林长对照考评细则开展自查自评,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自治区统一组织监测考核的考核指标,以自治区核定的数据为准,鱼峰区、镇(街道)级无需提交该项考核指标佐证材料。鱼峰区级副林长的自查自评工作由镇(街道)林长办公室组织完成。
(二)考核评估。鱼峰区林长办公室或第三方评估单位根据考核指标要求,结合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情况等开展评估,并按要求开展专项抽查、实地核查。评估工作一般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三)结果复核。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将考核评估结果反馈鱼峰区级副林长、镇(街道)级林长,鱼峰区级副林长、镇(街道)级林长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
(四)结果审定。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鱼峰区林长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5分以上,含95分)、良好(85~95分,含85分)、合格(75~85分,含75分)、不合格(75分以下)。
第十四条 鱼峰辖内发生以下情形的,鱼峰区级副林长、镇(街道)级林长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年度内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
(二)年度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
(三)年度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到位造成灾害扩散蔓延的;
(四)考核评价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在鱼峰区进行通报,抄送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作为本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及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每年召开的鱼峰区级林长会议上,安排镇(街道)级林长作林长制工作汇报。
第十七条 鱼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对镇(街道)级副林长、村级林长的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鱼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鱼峰区林长办公室2022年2月8日印发的《柳州市鱼峰区副林长、镇(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