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发〔2020〕13号鱼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白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3-12 09:30   

各村(居)委成员单位

鱼峰区白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鱼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鱼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0312

鱼峰区白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柳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治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自治区范围内有5个以上地级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治区范围内有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疫情;或者有10—19个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有5—9个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达2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自治区范围内有2—4个地级市发生疫情;或者有5—19个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0个以上;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自治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区(县、市)发现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分别达到30个以上。

4在自治区范围内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病、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地级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达3—19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市内有2个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5—19个。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3个以上区(县、市)发现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10—29个。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病毒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区(县、市)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市)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不定期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相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时,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预案;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区应急预案。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人民政府、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杀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传入我的风险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外动物疫情传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部指挥长由人民政府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有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所、林业站、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水利站、水产畜牧兽医站、白沙中心小学白沙派出所、白沙卫生院、白沙市场监督管理所等。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人民政府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指挥、部署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及各村落实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产畜牧兽医站,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督促各地按要求作好突发重大疫情的扑疫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部门职责

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促;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扣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

白沙派出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纪委负责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实施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财政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负责协助有关单位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配合水产畜牧兽医站做好疫点、疫区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置、管理,有效做好检查消毒工作。

白沙卫生院负责疫内有关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白沙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饭店、饮食店监管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站负责通过广播、墙报、横额、标语等形式,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澄清事实,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的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应急处理机构

2.3.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追查疫源,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具体负责加强疫情控制、疫情报告、消毒处理、宣传教育等,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3.1.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区、、村等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1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

3.1.2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鸡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救茵病等人畜共患病,全自治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道公路沿线、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1.3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橙色预警: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黄色预警:境外或区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苗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蓝色预警:某区(县、市)畜禽免疫保护低于临界水平;境外或区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区存在转入的可能;区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腐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3.3报告形式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势报告。

3.3.4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2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人畜共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人民政府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由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同时,按要求采集病科,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按规定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立即报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根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部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情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造成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以立即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础程序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当确认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区、市、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人民政府在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村委会以及各单位,开展群防群控。

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销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立即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负责对全范围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科,送自治区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其他相关单位

各相关单位在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内发生一般突发重大疫情后,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根据疫情向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预案。

1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村委会以及各单位,开展群防群控。

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销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科,送自治区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3)其他相关单位

各相关单位在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关的疫苗、配备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随时使用。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4.4.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对于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根据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4.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报告。

4.4.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4.4.4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下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的总结上报。

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1)灾害补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详细登记,进行评估,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或防止重大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区财政分担。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在疫情扑后30日内补偿当事人。

2)社会救助。民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爱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呼社会各界人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救济资金。

5.3抚恤与补助

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等有关单位,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扑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急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将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邮政、电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则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队伍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水产畜牧兽医站、卫生院、白沙派出所、白沙交警中队、白沙食品药品监督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村、各单位也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兽用生物制品;(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各种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大白褂、帽子、品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等;(8)封锁设施设备:密封尸袋、帐篷、警戒带、警士标牌、警示灯等;(9)其它用品。

6.4交通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配备性能较好的应急工作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与应急活动有关的车辆、船只通行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和卫生院应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范工作。

6.6治安保障

白沙派出所、白沙交警中队要协助好疫区封锁和畜禽的强制扑杀、销毁等工作,作好疫区交通、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经费保障

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助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安演练等所需经费纳入级财政年度预算,必要时,请求区、市、自治区财政补助。

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7.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

7.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实际,组织制定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0312日印发



应急处置与救援

白政发〔2020〕13号鱼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白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成员单位

鱼峰区白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鱼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鱼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0312

鱼峰区白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柳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治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自治区范围内有5个以上地级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治区范围内有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疫情;或者有10—19个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有5—9个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达2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自治区范围内有2—4个地级市发生疫情;或者有5—19个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0个以上;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自治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区(县、市)发现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分别达到30个以上。

4在自治区范围内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病、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地级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达3—19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市内有2个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5—19个。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3个以上区(县、市)发现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10—29个。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病毒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区(县、市)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市)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不定期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相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时,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预案;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区应急预案。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人民政府、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杀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传入我的风险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外动物疫情传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部指挥长由人民政府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有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所、林业站、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水利站、水产畜牧兽医站、白沙中心小学白沙派出所、白沙卫生院、白沙市场监督管理所等。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人民政府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指挥、部署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及各村落实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产畜牧兽医站,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督促各地按要求作好突发重大疫情的扑疫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部门职责

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促;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扣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

白沙派出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纪委负责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实施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财政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负责协助有关单位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配合水产畜牧兽医站做好疫点、疫区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置、管理,有效做好检查消毒工作。

白沙卫生院负责疫内有关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白沙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饭店、饮食店监管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站负责通过广播、墙报、横额、标语等形式,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澄清事实,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的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应急处理机构

2.3.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追查疫源,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具体负责加强疫情控制、疫情报告、消毒处理、宣传教育等,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3.1.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区、、村等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1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

3.1.2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鸡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救茵病等人畜共患病,全自治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道公路沿线、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1.3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橙色预警: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黄色预警:境外或区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苗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蓝色预警:某区(县、市)畜禽免疫保护低于临界水平;境外或区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区存在转入的可能;区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腐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3.3报告形式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势报告。

3.3.4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2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人畜共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人民政府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由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同时,按要求采集病科,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按规定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立即报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根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部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情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造成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以立即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础程序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当确认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区、市、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人民政府在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村委会以及各单位,开展群防群控。

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销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立即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负责对全范围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科,送自治区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其他相关单位

各相关单位在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内发生一般突发重大疫情后,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根据疫情向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预案。

1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村委会以及各单位,开展群防群控。

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销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科,送自治区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3)其他相关单位

各相关单位在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关的疫苗、配备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随时使用。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4.4.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对于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根据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4.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报告。

4.4.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4.4.4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下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的总结上报。

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1)灾害补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详细登记,进行评估,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或防止重大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区财政分担。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在疫情扑后30日内补偿当事人。

2)社会救助。民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爱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呼社会各界人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救济资金。

5.3抚恤与补助

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等有关单位,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扑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急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将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邮政、电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则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队伍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水产畜牧兽医站、卫生院、白沙派出所、白沙交警中队、白沙食品药品监督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村、各单位也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兽用生物制品;(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各种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大白褂、帽子、品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等;(8)封锁设施设备:密封尸袋、帐篷、警戒带、警士标牌、警示灯等;(9)其它用品。

6.4交通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配备性能较好的应急工作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与应急活动有关的车辆、船只通行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和卫生院应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范工作。

6.6治安保障

白沙派出所、白沙交警中队要协助好疫区封锁和畜禽的强制扑杀、销毁等工作,作好疫区交通、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经费保障

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助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安演练等所需经费纳入级财政年度预算,必要时,请求区、市、自治区财政补助。

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7.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

7.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实际,组织制定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03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