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区征地拆迁办  |   发布日期:2025-03-27 14:55   

因实施“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规﹝202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条项目名称: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

第二条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48号)文件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及房票安置。

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为“灵湖商厦” 、“玲珑阁”、“宜居馨苑”,具体房型、建筑面积等具体资料在实施过程中另行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的选择以先签先选,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一)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四)按(二)或(三)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同一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房票安置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柳政办﹝2024﹞56号)执行。

第十三条房票面值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票面值=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7080元/×应安置面积(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核算)。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3‰每平方米每月确定,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2.实行产权调换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计算起始时间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计费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建筑面积核定、计费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3‰每平方米每月执行。

(1)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2)选择期房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直至所调换房屋公告交房之日后,再另外支付三个月。

3.选择房票安置的,以选择用于房票安置面积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3‰每平方米每月确定:

(1)选择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计发期限自领取房票之日起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

(2)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计发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和领取房票之日起至公告交房之日止再支付3个月(房屋装修期)。

4.住宅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最低计算面积按60平方米支付。

(二)搬迁费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元/支付(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最低不少于900元/户);实行产权调换并需自行过渡安置的,按标准给予两次搬迁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元/,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货物搬迁、设备设施拆装、调试和运输等搬迁补偿。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被选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报告或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分户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跨学区交通补贴

因房屋搬迁搬家迁移,被征收人子女跨学区就读小学或初中的,一次性给予中小学跨学区交通补贴1000元/人。

第十九条 办证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新增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100元/本、《土地使用证》100元/本、《不动产登记证》100元/本。

笫二十条被征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含认定为住宅建筑面积)1:1.2支付70元/的专项维修资金。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建筑面积(含认定为住宅建筑面积)1:1.2支付70元/㎡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于房票安置建筑面积(含认定为住宅建筑面积)1:1.2支付70元/㎡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或房票安置的,所涉及的两年物业费由项目业主承担。

笫二十一条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⒈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二)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⒈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⒉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⒊烈属、伤残军人;

4.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奖励和第(二)款的补助。

笫二十二条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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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信息

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实施“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规﹝202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条项目名称: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

第二条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48号)文件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及房票安置。

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为“灵湖商厦” 、“玲珑阁”、“宜居馨苑”,具体房型、建筑面积等具体资料在实施过程中另行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的选择以先签先选,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一)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四)按(二)或(三)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同一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房票安置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柳政办﹝2024﹞56号)执行。

第十三条房票面值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票面值=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7080元/×应安置面积(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核算)。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3‰每平方米每月确定,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2.实行产权调换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计算起始时间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计费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建筑面积核定、计费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3‰每平方米每月执行。

(1)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2)选择期房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直至所调换房屋公告交房之日后,再另外支付三个月。

3.选择房票安置的,以选择用于房票安置面积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3‰每平方米每月确定:

(1)选择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计发期限自领取房票之日起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

(2)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计发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和领取房票之日起至公告交房之日止再支付3个月(房屋装修期)。

4.住宅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最低计算面积按60平方米支付。

(二)搬迁费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元/支付(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最低不少于900元/户);实行产权调换并需自行过渡安置的,按标准给予两次搬迁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元/,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货物搬迁、设备设施拆装、调试和运输等搬迁补偿。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被选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报告或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分户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跨学区交通补贴

因房屋搬迁搬家迁移,被征收人子女跨学区就读小学或初中的,一次性给予中小学跨学区交通补贴1000元/人。

第十九条 办证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新增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100元/本、《土地使用证》100元/本、《不动产登记证》100元/本。

笫二十条被征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含认定为住宅建筑面积)1:1.2支付70元/的专项维修资金。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建筑面积(含认定为住宅建筑面积)1:1.2支付70元/㎡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于房票安置建筑面积(含认定为住宅建筑面积)1:1.2支付70元/㎡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或房票安置的,所涉及的两年物业费由项目业主承担。

笫二十一条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⒈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二)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⒈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⒉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⒊烈属、伤残军人;

4.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奖励和第(二)款的补助。

笫二十二条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