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广西祥玮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来源: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11-17 17:01   

当事人:广西祥玮食品有限公司(详细信息附后)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广西祥玮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未要求举行听证。

广西祥玮食品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详细信息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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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信息

关于吊销广西祥玮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广西祥玮食品有限公司(详细信息附后)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广西祥玮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未要求举行听证。

广西祥玮食品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详细信息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