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4月第1批)
来源: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9-04-30 10:07
| 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2019年4月第1批)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1 | 柳州市鱼峰区坤美便利店 | 个体工商户 | 92450203MA5NKTMM5U | 罗斌全 | 身份证 | 450204******1412 | 柳鱼市监处〔2019〕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选择,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三)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幅度是金额且有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一般情况下给予金额中间值的处罚;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值;减轻处罚应低于法定最低限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有 1、《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2月21日);2、(鱼峰)食药监食责改〔2019〕1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3、(鱼峰)食药监食查扣〔2019〕2号《扣押决定书》;4、(鱼峰)食药监食查扣〔2019〕2号《扣押物品清单》;5、《询问调查笔录》;6、经营者罗斌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8、《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9、“通码支付(成功)凭证”五张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时间较短,仅经营了一天,所销售的食品数量较少,且案发时已提交办证材料,于2019年2月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观上无违法故意。在本案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自动中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选择,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三)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的表现,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鱼市监处告字〔2019〕1号《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0.300000 | 0 | 2019/4/26 | 2099/12/31 | 2022/4/26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0203MB185573XG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0203MB185573XG |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
| 2 | 柳州市鱼峰区邓茜文调料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00000000000000000X | 450203600004644 | 邓继秀 | 身份证 | 452428********002X | 柳鱼市监处〔2019〕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 购进食品“Baking soda”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选择,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三)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幅度是金额且有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一般情况下给予金额中间值的处罚;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值;减轻处罚应低于法定最低限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没收违法所得壹元整(¥1.00);没收所扣押 “Baking soda”1袋。 | 该店购进食品“Baking soda”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食品的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2.《责令改正通知书》;3.《扣押决定书》;4.《扣押物品清单》;5.《询问调查笔录》;6.经营者邓继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8.《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 “Baking soda”数量较少,且当事人不清楚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商品不可销售,主观上无故意。在本案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已中止违法行为,停止销售“Baking soda”,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本案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选择,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三)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的规定,对该店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9日向该店送达了鱼市监处告字〔2019〕2号《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3.没收违法所得壹元整(¥1.00);4.没收所扣押 “Baking soda”1袋。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0.300000 | 0.000100 | 2019/4/26 | 2099/12/31 | 2022/4/26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0203MB185573XG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0203MB185573XG | 个体工商户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收所扣押 “Baking soda”1袋 | |||||||
| 3 | 柳州市鱼峰区甜心知味屏山烘焙原料店 | 个体工商户 | 00000000000000000X | 450203600221372 1-1 | 覃卫连 | 身份证 | 452226********0022 | 柳鱼市监处〔2019〕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 购进“琼脂粉(寒天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的“琼脂粉(寒天粉)”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选择,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三)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幅度是金额且有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一般情况下给予金额中间值的处罚;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值;减轻处罚应低于法定最低限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伍角(¥4.50);没收所扣押的4袋“琼脂粉(寒天粉)” | 当事人购进“琼脂粉(寒天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的“琼脂粉(寒天粉)”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扣押决定书》1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4.《关于请求协查“琼脂粉(寒天粉)”相关情况的函》1份;5.《关于协查“琼脂粉(寒天粉)”相关情况的复函》1份;6.《进货交易订单》1份;7.《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8.《柳州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笺》1份;9.经营者覃卫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0.《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经营的“琼脂粉(寒天粉)”的标签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不知情,主观上无故意。在本案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已中止违法行为,停止销售“琼脂粉(寒天粉)”,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本案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选择,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三)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鱼市监处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伍角(¥4.50);4.没收所扣押的4袋“琼脂粉(寒天粉)。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0.300000 | 0.000450 | 2019/4/29 | 2099/12/31 | 2022/4/29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0203MB185573XG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50203MB185573XG | 个体工商户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收所扣押的4袋“琼脂粉(寒天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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