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柳州市鱼峰区丽都音乐幼儿园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2-05-30 10:5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幼儿园党的建设

第三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九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园拥护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筹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园,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柳州市鱼峰区丽都音乐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路318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学历教育学校,自愿举办。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及幼儿园的一切规章制度。

园训:健康文明、团结进取。

园风:热情相迎、欢乐无比。

教风:为人师表、科学育人。

办学目标: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环境清洁的校园。

育人目标:健康的身体健康的心理,良好的兴趣良好的习惯。

第五条 举办幼儿园的出资者依法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幼儿园党的建设

第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党组织在幼儿园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幼儿园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幼儿园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董事会)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议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幼儿园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幼儿的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幼儿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城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十四条 幼儿园于2004年9月由法人樊上上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投入总资产35万,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总面积为679平方米,共3个班,小班、中班、大班,中等规模。

第十六条 幼儿园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部门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决定幼儿园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法人聘用园长协助管理幼儿园的全面事务,幼儿园依法成立园领导小组,园领导小组由园长、副园长(主管后勤)、保健医(全园的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法人行使的职权:

一、依法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依法办理各种营业执照,并依法制定幼儿园章程。

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四、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 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条 园务会至少在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园务会:

(一)法人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

(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召开园务会的会议程序:由法人或法人指定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2天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事的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园务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要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召开园务会会议时,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针对不同内容的表决意见,应当分别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各位成员对园务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人或法人聘任的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园务会;

(二)检查园务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园长协助法人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园务会决定;

(二)落实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园务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五)负责幼儿园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执行幼儿园务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学校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幼儿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受到处分结果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新生或接受转园的幼儿。招收的新生必须有入园体检证明,转园来的幼儿必须有原来的体检证明和转园证明。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幼儿个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要依法行使监护权,幼儿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保教结合,完成上级规定的保育和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应根据国家新颁布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在办学过程中,幼儿园指南,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办学过程中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效益。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要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健康、语言、社会、科学、数学、艺术等方面的教育工作,注重幼儿的综合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接受上级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提倡尊师重教、爱护幼儿,严禁员工以任何形式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办学业务范围内收取的保教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制定,但应当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收取的伙食费实收实支,并公示。

第四十四条 会计要按规定做好报税、报表、年度审核等工作。幼儿园在净收益中提取合理的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幼儿园办学有结余时,出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举办者(法人)变更,须由举办者(法人)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应当报请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法人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法人)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第四十九条 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幼儿园进行财产清算以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退还幼儿已经交纳的剩余的保教费、伙食费(三天以上不来园的);

(二)清偿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幼儿园应承担的其他债务(如:房租、水电等)。

在清偿完上述债务以后余下的剩余财产,归举办者(法人)所有。

第五十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园务会于2015年12月1日通过,经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幼儿园园务会表决通过,在报请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柳州市鱼峰区丽都音乐幼儿园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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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柳州市鱼峰区丽都音乐幼儿园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幼儿园党的建设

第三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九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园拥护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筹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园,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柳州市鱼峰区丽都音乐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路318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学历教育学校,自愿举办。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及幼儿园的一切规章制度。

园训:健康文明、团结进取。

园风:热情相迎、欢乐无比。

教风:为人师表、科学育人。

办学目标: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环境清洁的校园。

育人目标:健康的身体健康的心理,良好的兴趣良好的习惯。

第五条 举办幼儿园的出资者依法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幼儿园党的建设

第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党组织在幼儿园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幼儿园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幼儿园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董事会)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议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幼儿园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幼儿的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幼儿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城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十四条 幼儿园于2004年9月由法人樊上上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投入总资产35万,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总面积为679平方米,共3个班,小班、中班、大班,中等规模。

第十六条 幼儿园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部门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决定幼儿园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法人聘用园长协助管理幼儿园的全面事务,幼儿园依法成立园领导小组,园领导小组由园长、副园长(主管后勤)、保健医(全园的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法人行使的职权:

一、依法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依法办理各种营业执照,并依法制定幼儿园章程。

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四、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 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条 园务会至少在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园务会:

(一)法人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

(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召开园务会的会议程序:由法人或法人指定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2天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事的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园务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要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召开园务会会议时,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针对不同内容的表决意见,应当分别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各位成员对园务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人或法人聘任的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园务会;

(二)检查园务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园长协助法人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园务会决定;

(二)落实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园务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五)负责幼儿园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执行幼儿园务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学校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幼儿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受到处分结果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新生或接受转园的幼儿。招收的新生必须有入园体检证明,转园来的幼儿必须有原来的体检证明和转园证明。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幼儿个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要依法行使监护权,幼儿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保教结合,完成上级规定的保育和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应根据国家新颁布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在办学过程中,幼儿园指南,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办学过程中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效益。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要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健康、语言、社会、科学、数学、艺术等方面的教育工作,注重幼儿的综合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接受上级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提倡尊师重教、爱护幼儿,严禁员工以任何形式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办学业务范围内收取的保教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制定,但应当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收取的伙食费实收实支,并公示。

第四十四条 会计要按规定做好报税、报表、年度审核等工作。幼儿园在净收益中提取合理的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幼儿园办学有结余时,出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举办者(法人)变更,须由举办者(法人)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应当报请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法人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法人)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第四十九条 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幼儿园进行财产清算以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退还幼儿已经交纳的剩余的保教费、伙食费(三天以上不来园的);

(二)清偿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幼儿园应承担的其他债务(如:房租、水电等)。

在清偿完上述债务以后余下的剩余财产,归举办者(法人)所有。

第五十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园务会于2015年12月1日通过,经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幼儿园园务会表决通过,在报请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柳州市鱼峰区丽都音乐幼儿园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