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鸿泰名庭幼儿园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2-05-30 10:2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幼儿园党的建设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是 柳州市鱼峰区鸿泰名庭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是 为自愿举办,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柳州市鱼峰区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

第六条  本园的住所地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龙泉路2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 吴春延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园开办资金:伍万元整;出资者:吴春延,金额:伍万元整。

第十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幼儿学前教育。

第三章 幼儿园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幼儿园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是党在幼儿园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幼儿园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党组织在幼儿园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幼儿园党组织班子与幼儿园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人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理事会日常协商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幼儿园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加强党员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幼儿的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幼儿的教学活动、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设立安全部门、策划部门,配备专兼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开展党的组织、宣传工作、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园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制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园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园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园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园财务;

(二)对本园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园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为吴春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柳州市鱼峰区鸿泰名庭幼儿园

2022年春学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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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区鸿泰名庭幼儿园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幼儿园党的建设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是 柳州市鱼峰区鸿泰名庭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是 为自愿举办,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柳州市鱼峰区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

第六条  本园的住所地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龙泉路2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 吴春延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园开办资金:伍万元整;出资者:吴春延,金额:伍万元整。

第十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幼儿学前教育。

第三章 幼儿园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幼儿园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是党在幼儿园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幼儿园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党组织在幼儿园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幼儿园党组织班子与幼儿园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人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理事会日常协商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幼儿园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加强党员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幼儿的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幼儿的教学活动、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设立安全部门、策划部门,配备专兼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开展党的组织、宣传工作、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园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制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园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园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园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园财务;

(二)对本园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园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为吴春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柳州市鱼峰区鸿泰名庭幼儿园

2022年春学期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