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名称: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爱为魂,以实为本
第五条 办学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台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本园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270号屏山小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60人,8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幼儿园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幼儿园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是党在幼儿园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幼儿园党组织班子与幼儿园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园长、执行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幼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举办公司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举办公司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幼儿园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幼儿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幼儿一日活动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的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 由项中翰、梁莎莎、韦月柳、杨文、施静聪组成,其中韦月柳、杨文、梁莎莎、施静聪(五分之四)具有十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 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本园分立、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 提名园长人选;
(五) 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园长;
(二) 修改本园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告之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 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 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本园设园长一名, 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 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
(六) 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幼儿园。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接受教育局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士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范灾并对园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教职工,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队。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作、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第四十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
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八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项中翰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末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末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出资;
1、项中翰出资人民币5万元,以现金形式一次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二) 本园力学活动收入;
(三) 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 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园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二条 办学结余是指本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 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十三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五十四条 本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本园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五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3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 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期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园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园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园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园园长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六十条 本园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姘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
第六十二条 本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本园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6月2日本园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幼儿园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