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窑埠街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3-10-16 10:3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窑埠街小学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窑埠街18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在鱼峰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鱼峰区教育局主管,是一所办学规模42个教学班,由上一级政府全额拨款的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以“以人为本,育心养正”为办学宗旨。

学校办学特色:传承古镇文韵 构建乐美校园

校训:知行合一 勤学笃行

校风:文明 健康 创新 求实 

教风:爱生 精业 宽容 奉献  

学风:自主 自立 外倾 和谐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  

学校办学目标:秉承窑埠人锲而不舍、锐意进取的精神,打造办学品质高、学生素质高、社会信誉高的“三高”学校。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具有家国情怀、民族精神,能适应社会发展的现代人。

第六条 校歌、校徽: 

校歌:《我们是民族小英豪》(作词:何家槐 作曲:孙慎)

校徽:运用字母YB为创意设计,代表柳州市窑埠街小学,融入了山水元素,象征我校的地理位置,整个图案像一只飞翔的鸟,寓意着我校学生在校园蔚蓝的天空中自由飞翔,图案又像一个孩子迎着太阳奔跑,象征我校学生富有朝气活力。整体简约大气,内涵丰富易于识别和记忆。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 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窑埠街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 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委员4名 。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 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 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建办、办公室等内设机构和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支部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党小组组长)。

学校办公室负责落实本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开展主题活动的相关材料及领导交代的其他材料。负责有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及上级文件的收发、传阅、催办等工作;负责教师及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及接待工作。

教导处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协助完成学校教学、教务和科研工作。负责全校的教学组织,落实以及教科研规划和领导工作,并负责处理一切与教学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政教处是校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学校德育工作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全校德育工作及班主任工作;负责 学生德育及少先队 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财务工作及安全保卫工作,主要领导:会计、出纳、财产保管员,管理学校的广播、电视等后勤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依 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学校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工会主席、党支部委员担任副组长及教师代表三人组成。 负责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调解、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行窑埠街小学招生制度,学校按照“分区划片、相对就近、适应规模、免试入学”的原则,确保我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全员入学。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本地段常住户籍所有符合入学条件(年满六周岁等)的儿童实施就近免试入学,招收为一年级新生。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入学权利。对于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学位,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各案。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建立学籍档案进行统一学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转入转出均严格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一律不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应先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医院证明,学校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学生一律实施随班升级,不得自行要求留级。对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及心理素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学有特一长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以批评教育,并在心理上给予健康的辅导。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需及时上报鱼峰区教育局,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加强常规教学的指导与检查,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是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应环环相扣,环环落实。通过自查、互查、抽查、抽样检查,作业、备课展出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每位教师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课程标准制订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要做好学期中、学期末的教学总结和质量分析。

改革考试制度,实行等级制记分,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加强学生素质报告书的平时记载和期末填写工作。报告书填写既要真实反映学生状况,又要恰到好处地发挥鼓励作用。报告书填写要规范整洁,不允许出现错别字和病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材使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的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和管理,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五十六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重视和推广科研,虚心学习别人成功经验,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实践和探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切实解决课业负担过重,忽视学生个性,影响教学手段的现代化,积极构建本校的教育模式。

第五十七条 成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行政、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大队总辅导员任组员。并以多种形式开展以下工作:

1.转变教育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教学方法改革的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弊端,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学习,发展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以及创造能力。

2.制定学年及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及周程安排表。

3.每学期初、期中、期末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及检讨过去的工作成效,确定今后工作的方向。

4.坚持定期进行思品教研活动。

5.校会、国旗下讲话、思品课、队活动、班会、晨会等主渠道课程专时专用,禁止挪作他用,并且要有详细(晨会指记录)的教案。

6.搞好校园环境的教育化,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受到良好风气的熏陶,按规定期出版墙报、橱窗。

7.要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8.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9.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除寒暑假和休息日外,坚持每周一和国家重大节日、学校重大活动举行规范的升降旗仪式活动,每天升挂国旗,及每学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活动。

10.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

11.行政领导要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德育工作检查,并记录在案。

12.做好每学期学校及个人进行德育工作总结及评比。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按上级要求配置学校设备。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

(1)校舍、场地、设施、资料按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设置。

(2)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改变其用途。

(3)维护和管理学校场地。学校定期对校舍、场地等进行及时检查与维修,确保校舍、场地的安全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4)指派专人管理教学仪器、设各、资料、体育器材、卫生设施,并努力提高使用率。

(5)搞好校园文化建设,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制度

(1)严格按照上级物价部门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全部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2)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学生收费手册制度。

第六十条 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1)健全报销制度。

(2)制定报账员岗位责任制。

(3)制定财产管理员制度。

第六十一条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严格执行现行的经费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情况档案,加强学校体育的医务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师生员工体检。

第六十三条 环境、校舍、设施等建设应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

第六十四条 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六十五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落实健康教育时间,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德育处每学年定期进行普法教育,防火安全教育,并坚持做好普法、教育档案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每月开展安全演练,定期开展校园及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做到要有查有处理,建立排查记录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在实践过程中,如需增删,可在教代会会议上呈报提案,并讨论通过。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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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窑埠街小学学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窑埠街小学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窑埠街18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在鱼峰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鱼峰区教育局主管,是一所办学规模42个教学班,由上一级政府全额拨款的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以“以人为本,育心养正”为办学宗旨。

学校办学特色:传承古镇文韵 构建乐美校园

校训:知行合一 勤学笃行

校风:文明 健康 创新 求实 

教风:爱生 精业 宽容 奉献  

学风:自主 自立 外倾 和谐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  

学校办学目标:秉承窑埠人锲而不舍、锐意进取的精神,打造办学品质高、学生素质高、社会信誉高的“三高”学校。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具有家国情怀、民族精神,能适应社会发展的现代人。

第六条 校歌、校徽: 

校歌:《我们是民族小英豪》(作词:何家槐 作曲:孙慎)

校徽:运用字母YB为创意设计,代表柳州市窑埠街小学,融入了山水元素,象征我校的地理位置,整个图案像一只飞翔的鸟,寓意着我校学生在校园蔚蓝的天空中自由飞翔,图案又像一个孩子迎着太阳奔跑,象征我校学生富有朝气活力。整体简约大气,内涵丰富易于识别和记忆。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 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窑埠街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 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委员4名 。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 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 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建办、办公室等内设机构和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支部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党小组组长)。

学校办公室负责落实本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开展主题活动的相关材料及领导交代的其他材料。负责有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及上级文件的收发、传阅、催办等工作;负责教师及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及接待工作。

教导处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协助完成学校教学、教务和科研工作。负责全校的教学组织,落实以及教科研规划和领导工作,并负责处理一切与教学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政教处是校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学校德育工作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全校德育工作及班主任工作;负责 学生德育及少先队 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财务工作及安全保卫工作,主要领导:会计、出纳、财产保管员,管理学校的广播、电视等后勤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依 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学校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工会主席、党支部委员担任副组长及教师代表三人组成。 负责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调解、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行窑埠街小学招生制度,学校按照“分区划片、相对就近、适应规模、免试入学”的原则,确保我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全员入学。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本地段常住户籍所有符合入学条件(年满六周岁等)的儿童实施就近免试入学,招收为一年级新生。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入学权利。对于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学位,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各案。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建立学籍档案进行统一学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转入转出均严格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一律不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应先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医院证明,学校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学生一律实施随班升级,不得自行要求留级。对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及心理素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学有特一长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以批评教育,并在心理上给予健康的辅导。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需及时上报鱼峰区教育局,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加强常规教学的指导与检查,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是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应环环相扣,环环落实。通过自查、互查、抽查、抽样检查,作业、备课展出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每位教师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课程标准制订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要做好学期中、学期末的教学总结和质量分析。

改革考试制度,实行等级制记分,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加强学生素质报告书的平时记载和期末填写工作。报告书填写既要真实反映学生状况,又要恰到好处地发挥鼓励作用。报告书填写要规范整洁,不允许出现错别字和病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材使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的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和管理,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五十六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重视和推广科研,虚心学习别人成功经验,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实践和探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切实解决课业负担过重,忽视学生个性,影响教学手段的现代化,积极构建本校的教育模式。

第五十七条 成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行政、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大队总辅导员任组员。并以多种形式开展以下工作:

1.转变教育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教学方法改革的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弊端,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学习,发展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以及创造能力。

2.制定学年及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及周程安排表。

3.每学期初、期中、期末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及检讨过去的工作成效,确定今后工作的方向。

4.坚持定期进行思品教研活动。

5.校会、国旗下讲话、思品课、队活动、班会、晨会等主渠道课程专时专用,禁止挪作他用,并且要有详细(晨会指记录)的教案。

6.搞好校园环境的教育化,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受到良好风气的熏陶,按规定期出版墙报、橱窗。

7.要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8.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9.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除寒暑假和休息日外,坚持每周一和国家重大节日、学校重大活动举行规范的升降旗仪式活动,每天升挂国旗,及每学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活动。

10.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

11.行政领导要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德育工作检查,并记录在案。

12.做好每学期学校及个人进行德育工作总结及评比。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按上级要求配置学校设备。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

(1)校舍、场地、设施、资料按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设置。

(2)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改变其用途。

(3)维护和管理学校场地。学校定期对校舍、场地等进行及时检查与维修,确保校舍、场地的安全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4)指派专人管理教学仪器、设各、资料、体育器材、卫生设施,并努力提高使用率。

(5)搞好校园文化建设,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制度

(1)严格按照上级物价部门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全部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2)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学生收费手册制度。

第六十条 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1)健全报销制度。

(2)制定报账员岗位责任制。

(3)制定财产管理员制度。

第六十一条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严格执行现行的经费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情况档案,加强学校体育的医务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师生员工体检。

第六十三条 环境、校舍、设施等建设应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

第六十四条 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六十五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落实健康教育时间,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德育处每学年定期进行普法教育,防火安全教育,并坚持做好普法、教育档案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每月开展安全演练,定期开展校园及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做到要有查有处理,建立排查记录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在实践过程中,如需增删,可在教代会会议上呈报提案,并讨论通过。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