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德润小学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3-10-16 10:10   

柳州市德润小学文件

《柳州市德润小学章程》于2023年4月13日经学校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

《柳州市德润小学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4月13日

柳州市德润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23年4月13日经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序   言

柳州市德润小学建校于2016年8月29日。占地62亩,总建筑面积15368平方米,总投资9791万元。整个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主要建设有3栋教学楼、1栋实验综合楼、1栋体育馆,以及录播教室、校园电视台、创客室、图书室、实验室、艺术室、生活技能室等功能室。

学校教师团队汇集鱼峰区“梯级名师”,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以及优秀的年轻大学生,师资队伍雄厚。学校还将大力发展信息化校园建设,创建有内涵的智慧课堂。

学校重视德育润心,关注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开展具创新性的体验式德育系列教育,培养阳光、健康、有眼界的德润学子。

学校以打造一流学校为目标,探索创建现代化学校教育体系,突出信息化教育、美育特色,在教学特色、课程体系、教师发展、数字化校园、管理创新等方面,力争成为全市乃至广西示范性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德润小学

学校地址:柳州市德润路东一巷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德润心 以文化人

学生发展目标:修德行  善学习  润人生

学校根本目标:为了每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围绕学校根本目标,聚焦课堂创新、课程创新、学校管理创新、教师发展创新、综合评价创新进行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校徽: 

设计理念:

标志由首字母DR为设计元素,关注学生成长,以成长的树木与书籍相结合为基础,融合润育和成长的构思及内涵,寓意朝气蓬勃、阳光向上的德润学子。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德润小学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 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 1 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 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 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一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学生发展中心、教学指导中心、后勤保障中心、信息技术中心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 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 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 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党建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学校的党建工作及完成学校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行政部门,执行学校工作决定,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人事工作、学校内部日常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

(三)学生成长中心: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和保证学生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教学指导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教师培训、教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落实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同时还负责我校外聘教师的管理。

(五)后勤保障中心:是对学校财物、资产、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还负责学校各种电教设备的管理。

(六)信息技术中心:是学校负责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源管理、维护和开发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鼓励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著书立说。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接收学生。学生的入学资格,按照柳州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审核录取。本校实行单式班级授课制,每个班一般不超过45人,每班设一名班主任,一名中队辅导员。

第三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不公平的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付诸行动。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四十三条 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学生成长中心负责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组成2人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书写。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学校的环境、场馆、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对学生进行防欺凌、防溺水、防火、防震、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学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演练,使学生掌握遭遇安全事故时的操作程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基于“七彩润童年”体验式德育管理。以学生为本,重视加强学生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学习的习惯。对应核心素养,抓住学生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进行培养,并从德、智、体、美方面客观、全面、多元评价学生。 

(一)学校德育以“润人生”为培养宗旨,创设各种利于学生内在德行修养和外在的行为规范养成的活动载体,使学生在活动中成长。

(二)学校德育以“有教养”为体验式德育教育的目标,实行《柳州市德润小学学生仪表仪态规范》和《柳州市德润小学一日常规》,学校依照规范持之以恒地实施养成教育。

(三)学校德育以“七彩润童年”体验式德育活动为发展途径,构建德育课程体系。从行规、传统教育、艺术、体育、法治、心理、社会体验等方面构建德育课程,多元发展学生核心素养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基于“七彩润课堂”的教学管理。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一)学校致力于建构和完善“浸润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常模体系,关注每一门学科、每一个班级的教学质量的矩阵式提高。就教师而言,要致力于提高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核和教研的质量;就学生而言,要引导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预习、听课、作业、复习、考试、小结的习惯。

(二)学校的教学质量着眼于每个学生的“三基”落实,即:扎实的基础知识、熟练的基本技能、良好的基本习惯。同时,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本校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三)学校倡导综合性的实践作业,致力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学业负担,规定: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的各科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的各科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60分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基于“体验式教育”的教育科研管理。

(一)学校以“体验式教育”为战略研究课题,部门和教师个体的研究课题以战略研究课题为导向,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立项研究。

(二)学校建构科研三级管理网络。全局性教科研工作由教学指导中心直接管理,专题性教科研工作由课题组直接管理,常规性教科研工作由教研组和年级组合作管理。

(三)学校实施以“教师本位,自主学习”为价值取向的校本研修。以专业引领、同伴互助、自我反思为路径,不断促进和提升教师的全面专业素养。

(四)创办富有学校特色的校刊,定期或不定期刊发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各项重要资讯和成果。

第五十五条 本校实行基于“体验式教育”的现代信息教育技术管理。

(一)本校按照学习型学校的目标,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化。

(二)本校加强图书馆、校园网络和网上学校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的建设,开发学习、教学、科研资源库,实现学习、教学、科研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本校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的融合,不断提升教师、学生的现代教育技术运用能力。

第五十六条 本校实行基于“体验式教育”的少先队工作管理。

(一)本校少先队工作以“我是德润小主人”为宗旨。

(二)本校少先队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全国少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少先队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阵地建设,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少先队以基于“体验式德育”背景下的“自动化管理”为特色,强化学生自主,积极开展以“德润小管家”为主要载体的少先队实践活动,构建科学的少先队管理体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校实行基于“师生长同成长”的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

(一)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本校成立“家长学校”,设立“家长之家”,建构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组织,引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本校实行“校园开放日”制度。

(三)本校定期举办“家长学校”培训。

(四)开展“家长义工进校园”活动,让家长义工参与学校活动组织及管理,搭建家校沟通桥梁。

(五)探索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融合模式,制定家长评价机制,激发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六)实行“家访”制度。基于信息化联络网络及上门家访等多种形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反映学生学习近况,促进家校联系。

第六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后勤保障中心和学生成长中心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十条 后勤保障中心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午托室等)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一岗双责”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校园安全制度和午托管理规定,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维护校园安全和午托的安全,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第六十二条 在校园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按学校制定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六十三条 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安全预案。

第六十四条 加强校园的保卫工作,落实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责任制,实行行政、教职工值班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十五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设有校医护人员两人,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师生保健,防病工作和眼保健操的指导推广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学校自行管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凡是学校或各部门需采购的物品,价格未达5000元的,由各部门领导审批通过。价格达到5000元至5万的,需报告校长提交校务会通过。价格达5万元至10万元的,需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凡是购物发票均需要至少3人验收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校长室签字报销。

凡由学校出资建设或维修的项目,造价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交由校务研究、决定后实施;10万元以上的,上报鱼峰区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第七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扩建、新建等工作,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可以接受不以入学为条件的社会捐资助学,用于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成绩的奖励。

第七十三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小组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公办学校信息

柳州市德润小学章程

柳州市德润小学文件

《柳州市德润小学章程》于2023年4月13日经学校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

《柳州市德润小学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4月13日

柳州市德润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23年4月13日经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序   言

柳州市德润小学建校于2016年8月29日。占地62亩,总建筑面积15368平方米,总投资9791万元。整个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主要建设有3栋教学楼、1栋实验综合楼、1栋体育馆,以及录播教室、校园电视台、创客室、图书室、实验室、艺术室、生活技能室等功能室。

学校教师团队汇集鱼峰区“梯级名师”,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以及优秀的年轻大学生,师资队伍雄厚。学校还将大力发展信息化校园建设,创建有内涵的智慧课堂。

学校重视德育润心,关注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开展具创新性的体验式德育系列教育,培养阳光、健康、有眼界的德润学子。

学校以打造一流学校为目标,探索创建现代化学校教育体系,突出信息化教育、美育特色,在教学特色、课程体系、教师发展、数字化校园、管理创新等方面,力争成为全市乃至广西示范性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德润小学

学校地址:柳州市德润路东一巷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德润心 以文化人

学生发展目标:修德行  善学习  润人生

学校根本目标:为了每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围绕学校根本目标,聚焦课堂创新、课程创新、学校管理创新、教师发展创新、综合评价创新进行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校徽: 

设计理念:

标志由首字母DR为设计元素,关注学生成长,以成长的树木与书籍相结合为基础,融合润育和成长的构思及内涵,寓意朝气蓬勃、阳光向上的德润学子。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德润小学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 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 1 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 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 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一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学生发展中心、教学指导中心、后勤保障中心、信息技术中心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 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 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 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党建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学校的党建工作及完成学校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行政部门,执行学校工作决定,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人事工作、学校内部日常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

(三)学生成长中心: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和保证学生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教学指导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教师培训、教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落实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同时还负责我校外聘教师的管理。

(五)后勤保障中心:是对学校财物、资产、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还负责学校各种电教设备的管理。

(六)信息技术中心:是学校负责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源管理、维护和开发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鼓励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著书立说。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接收学生。学生的入学资格,按照柳州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审核录取。本校实行单式班级授课制,每个班一般不超过45人,每班设一名班主任,一名中队辅导员。

第三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不公平的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付诸行动。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四十三条 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学生成长中心负责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组成2人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书写。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学校的环境、场馆、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对学生进行防欺凌、防溺水、防火、防震、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学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演练,使学生掌握遭遇安全事故时的操作程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基于“七彩润童年”体验式德育管理。以学生为本,重视加强学生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学习的习惯。对应核心素养,抓住学生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进行培养,并从德、智、体、美方面客观、全面、多元评价学生。 

(一)学校德育以“润人生”为培养宗旨,创设各种利于学生内在德行修养和外在的行为规范养成的活动载体,使学生在活动中成长。

(二)学校德育以“有教养”为体验式德育教育的目标,实行《柳州市德润小学学生仪表仪态规范》和《柳州市德润小学一日常规》,学校依照规范持之以恒地实施养成教育。

(三)学校德育以“七彩润童年”体验式德育活动为发展途径,构建德育课程体系。从行规、传统教育、艺术、体育、法治、心理、社会体验等方面构建德育课程,多元发展学生核心素养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基于“七彩润课堂”的教学管理。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一)学校致力于建构和完善“浸润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常模体系,关注每一门学科、每一个班级的教学质量的矩阵式提高。就教师而言,要致力于提高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核和教研的质量;就学生而言,要引导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预习、听课、作业、复习、考试、小结的习惯。

(二)学校的教学质量着眼于每个学生的“三基”落实,即:扎实的基础知识、熟练的基本技能、良好的基本习惯。同时,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本校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三)学校倡导综合性的实践作业,致力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学业负担,规定: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的各科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的各科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60分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基于“体验式教育”的教育科研管理。

(一)学校以“体验式教育”为战略研究课题,部门和教师个体的研究课题以战略研究课题为导向,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立项研究。

(二)学校建构科研三级管理网络。全局性教科研工作由教学指导中心直接管理,专题性教科研工作由课题组直接管理,常规性教科研工作由教研组和年级组合作管理。

(三)学校实施以“教师本位,自主学习”为价值取向的校本研修。以专业引领、同伴互助、自我反思为路径,不断促进和提升教师的全面专业素养。

(四)创办富有学校特色的校刊,定期或不定期刊发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各项重要资讯和成果。

第五十五条 本校实行基于“体验式教育”的现代信息教育技术管理。

(一)本校按照学习型学校的目标,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化。

(二)本校加强图书馆、校园网络和网上学校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的建设,开发学习、教学、科研资源库,实现学习、教学、科研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本校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的融合,不断提升教师、学生的现代教育技术运用能力。

第五十六条 本校实行基于“体验式教育”的少先队工作管理。

(一)本校少先队工作以“我是德润小主人”为宗旨。

(二)本校少先队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全国少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少先队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阵地建设,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少先队以基于“体验式德育”背景下的“自动化管理”为特色,强化学生自主,积极开展以“德润小管家”为主要载体的少先队实践活动,构建科学的少先队管理体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校实行基于“师生长同成长”的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

(一)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本校成立“家长学校”,设立“家长之家”,建构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组织,引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本校实行“校园开放日”制度。

(三)本校定期举办“家长学校”培训。

(四)开展“家长义工进校园”活动,让家长义工参与学校活动组织及管理,搭建家校沟通桥梁。

(五)探索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融合模式,制定家长评价机制,激发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六)实行“家访”制度。基于信息化联络网络及上门家访等多种形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反映学生学习近况,促进家校联系。

第六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后勤保障中心和学生成长中心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十条 后勤保障中心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午托室等)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一岗双责”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校园安全制度和午托管理规定,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维护校园安全和午托的安全,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第六十二条 在校园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按学校制定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六十三条 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安全预案。

第六十四条 加强校园的保卫工作,落实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责任制,实行行政、教职工值班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十五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设有校医护人员两人,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师生保健,防病工作和眼保健操的指导推广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学校自行管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凡是学校或各部门需采购的物品,价格未达5000元的,由各部门领导审批通过。价格达到5000元至5万的,需报告校长提交校务会通过。价格达5万元至10万元的,需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凡是购物发票均需要至少3人验收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校长室签字报销。

凡由学校出资建设或维修的项目,造价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交由校务研究、决定后实施;10万元以上的,上报鱼峰区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第七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扩建、新建等工作,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可以接受不以入学为条件的社会捐资助学,用于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成绩的奖励。

第七十三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小组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