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3-10-16 10:00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文件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于2015年11月27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届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3年4月13日进行修订,经第六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关于申请核准(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报告的批复》文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予以公布。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盖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5年11月27日,经第四届教职工大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3年4月13日进行修订,经第六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序 言

第二章  总 则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序  言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创办于1960年,坐落于鱼峰区水南路243号。原是柳州冶炼厂子弟学校。学校于2000年12月30日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接管。“让每位就读孩子享受适合自己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是我们长期坚持践行孔子“有教无类”思想的办学理念。学校近年来先后获得了柳州市督导评估课题工作一等奖、教学质量进步奖、柳州市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无辍学学校、无毒学校、鱼峰区文明单位、卫生良好学校、模范教工小家、柳州市素质教育优秀学校等光荣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柳州市水南路小学。学校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驾鹤街道水南路243号。

第三条 本校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举办,经柳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教育为主体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向本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办学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校训:诚信明理   勤勉健美    

校风:文明守纪   团结进取

教风:厚德博学   敬业善教

学风:乐学善思   知行合一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仁爱人人  幸福人人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具有“恭宽信敏惠”现代仁者五行美德学子。

学校特色建设目标: 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育人特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培养阳光少年。

第七条  校歌:《少年仁者梦》 

校徽:

校徽图案由6部分组成,圆圈、圆弧、水滴、水韵、学校仁爱文化的凝练语“仁者情怀”、学校名称,水代表向善,“仁者情怀”是我们仁爱教师、仁者学子共同的文化气质。

校歌: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水南路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0名,委员2名(校长为非党员的情况下,不设副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五)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学校相应的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职责对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党政办(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十一)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学校相关工作例会按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执行(另附)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学学科组,由相近学科教师组成教研组,设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开展校本教研活动和常规教学工作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手续完备,登记清楚,分类归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语用字。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开发实施校本课程。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强学校与社会的相互沟通和了解,规范、协调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使家长成为学校教育的合作者和推动者。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扩建、新建等工作,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项一律汇入柳州水南路小学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成绩的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公办学校信息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文件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于2015年11月27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届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3年4月13日进行修订,经第六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关于申请核准(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报告的批复》文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予以公布。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盖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5年11月27日,经第四届教职工大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3年4月13日进行修订,经第六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序 言

第二章  总 则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序  言

柳州市水南路小学创办于1960年,坐落于鱼峰区水南路243号。原是柳州冶炼厂子弟学校。学校于2000年12月30日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接管。“让每位就读孩子享受适合自己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是我们长期坚持践行孔子“有教无类”思想的办学理念。学校近年来先后获得了柳州市督导评估课题工作一等奖、教学质量进步奖、柳州市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无辍学学校、无毒学校、鱼峰区文明单位、卫生良好学校、模范教工小家、柳州市素质教育优秀学校等光荣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柳州市水南路小学。学校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驾鹤街道水南路243号。

第三条 本校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举办,经柳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教育为主体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向本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办学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校训:诚信明理   勤勉健美    

校风:文明守纪   团结进取

教风:厚德博学   敬业善教

学风:乐学善思   知行合一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仁爱人人  幸福人人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具有“恭宽信敏惠”现代仁者五行美德学子。

学校特色建设目标: 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育人特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培养阳光少年。

第七条  校歌:《少年仁者梦》 

校徽:

校徽图案由6部分组成,圆圈、圆弧、水滴、水韵、学校仁爱文化的凝练语“仁者情怀”、学校名称,水代表向善,“仁者情怀”是我们仁爱教师、仁者学子共同的文化气质。

校歌: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水南路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0名,委员2名(校长为非党员的情况下,不设副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五)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学校相应的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职责对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党政办(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十一)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学校相关工作例会按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执行(另附)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学学科组,由相近学科教师组成教研组,设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开展校本教研活动和常规教学工作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手续完备,登记清楚,分类归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语用字。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开发实施校本课程。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强学校与社会的相互沟通和了解,规范、协调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使家长成为学校教育的合作者和推动者。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扩建、新建等工作,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项一律汇入柳州水南路小学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成绩的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