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燎原路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3-10-16 09:50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七章  学校和家庭、社会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序 言

柳州市燎原路小学是全日制普通小学,位于燎原路10号,隶属鱼峰区教育局。柳州市燎原路小学建于1975年,原名为柳钢白云石矿·市有色金属冶炼厂子弟学校,后改为柳钢第五小学,2001年改为现名柳州市燎原路小学。教学设施达到国家城市办学二级标准。以“做有温度的教育,育温暖的人”为办学理念,打造“煦文化”,开展学校特色建设。学校是柳州市青少年书法培训基地、轮滑基地,先后荣获全国“十二五”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研究与实践“百佳示范学校”、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全国国防教育示范校、全国国防教育示范校、自治区常规管理达标学校、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师素质提升综合改革实验项目”优秀实验学校的荣誉称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广西“红领巾奖章”集体四星章、柳州市“文明”单位、柳州市文明校园、柳州市学校督导评估试点工作优秀学校、柳州市教育系统“五星级党组织”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实现办学目标,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燎原路小学

英文表述:Liaoyuan Road Primaiy school

学校地址:柳州市燎原路10号,邮编:545005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为实施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范围内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具有柳州市正式户籍,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理念:做有温度的教育,育温暖的人。

第六条  文化内涵:平等全纳、乐观自信、和谐温暖。

第七条  办学目标:以温暖教育思想为指导,以“煦文化”为核心,以煦美环境、煦雅教师、煦乐学子、煦活课堂、煦智课程、煦和家长的打造为主要内容,唱响“让每一位师生在温暖校园幸福成长”的主旋律。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煦暖润心,力学笃行

学校的校风:星火燎原,微光成炬

学校的学风:知礼守节,乐学善思

学校的教风:厚德仁爱,睿智博雅

纪念日:学校建校纪念日为9月30日。

第九条  学校校徽: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燎原路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 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 (工) 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 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后勤等部门,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 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 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 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 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 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 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 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 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 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 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 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 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 ( 工 ) 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 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 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 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 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 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 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 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 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 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 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 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 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 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 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和处分、免职等,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党办主要职能:

1.起草学校党务工作各类综合性文稿和其他有关文稿,负责党务文件文书的运行工作;

2.负责学校党委会议、全校性党务系统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准备、组织、安排,负责有关会议的记录和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传达、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3.承办学校党务方面的日常工作,协调党办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综合性工作;

4.组织学校党务工作专题调查研究;

5.参与拟订学校党建工作的规章制度;

6.发挥党建领航作用,做好党带群团工作;

7.统筹组织实施学校机要、保密工作,认真做好机要文件的分发、上报、传阅、催办及机要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8.负责学校党支部印章的刻制、发放、启用、回收等管理工作;

9.做好全体教职工意识形态工作;

10.做好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校办主要职能:

1.起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类综合性文稿和其他有关文稿,承担校行政文件文书的运行工作;

2.负责学校行政方面工作会议及重要活动的准备、组织、安排,负责有关会议的记录和决议、纪要的起草、传达、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3.承办学校行政方面的日常工作,协调学校行政系统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校办与有关党委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综合性工作;

4.负责学校外事及行政对上、对下的联系和接待;

5.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6.组织拟订学校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编撰学校大事记等;

7.负责学校公章及学校行政系统印章的刻制、发放、启用、回收等管理工作;

8.处理学校行政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

9.开具学校行政介绍信、证明信等;

10.负责全校档案的接收、整理、编辑、统计、利用和保管等;

11.负责全校人事、医社保等统计上报工作;

12.做好学校的宣传工作。

13.按时按质完成人事各项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导处主要职能:

1.负责学校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行政办公会议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

2.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过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3.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构建煦智课程体系。

4.打造煦活课堂,转变教师陈旧教育观念,让学生改变被动学习的方式,真正站在课堂的中央。

5.负责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努力提高教师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水平和设备使用效率,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服务。

6.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7.加强对教学档案、学籍的规范管理。

政教处主要职能:

1.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彰显学校“煦文化”的内涵。

2.通过年级组和少先队组织执行学校关于德育工作的决策;

3.负责学校德育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

4.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集体等评价工作。

5.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抓好少先队基地建设。

6.定期对学生进行法治、安全、自我保护等教育,严防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及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

7.建设煦和家长队伍,构建和谐、温暖家校联动,助力煦乐学子健康成长。

总务、后勤处主要职能:

1.负责学校的财务后勤工作。

2.理好财,管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及校园的绿化、美化,打造煦美环境,让全体师生在优美、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学习。

3.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各种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学校维修的各种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工作,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让师生感受到春日般的温暖。

4.负责学校值班安全及安全保卫工作。

5.做好学校食堂管理、监管好食品安全、卫生等工作。

6.做好午托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习成效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年级组长协助教导处做好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协助教导处,组织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研讨、校本研修、教师发展、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完成教导处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研组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认真开展集体备课活动,统一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作业布置;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做有温度的教育,育温暖的人”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先做人后做事”的德育观,坚持学校德育的基本内涵,即:学校工作坚持“德育为先”,始终坚持“课程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及管理育人”等德育的关键环节;通过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治、社会公德、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重视少先队在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检查、评比和奖励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教育网络工作,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独具特色的“煦智”课程体系。

1.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2.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关注差异教育,重视个别辅导。

3.校本特色课程实行“自主选课,走班教学”的方式开展。

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5.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规范征订教材教辅资料,并做好管理工作。

6.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严格控制学生课业负担,注重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价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优良的教学质量是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保证。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控,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学校采用以下的评价方式。

1.班级、学科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定项评比活动,以此加强对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

2.每学期安排对各年级的学生,进行监控测试和检测,测试形式可采用书面测试、口试或操作测试;组织开展学科单项竞赛活动;及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了解教学情况,督查指导教师的教学。

3.坚持发展性学习评价,强化诊断功能,促进发展功能和激励功能,坚持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突出质性评价。各门课程采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师评等有效形式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

4.进行教师、学生、家长问卷,调查他们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师的教学态度、专业水平和能力,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质量等方面的认可程度,以此来评估、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

5.用书面、信息化评价工具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学习过程的评价。

6.及时总结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价情况,任课教师要对检测情况进行全面的质量分析,找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手段。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的评价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特色办学模式,继续加强对学生的数学思维训练,加强外语口语训练,加强对外交流学习,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培养具有世界眼光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落实温暖教育,关爱学生成长,积极从事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培养个人多方面爱好,储备各项知识技能,为更好地服务于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3.掌握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用发展的眼光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效。

4.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5.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6.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7.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校内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及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一切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服从上级部门及学校交流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党支部委员及三名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校长、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工会主席和党支部委担任副组长。该委员会负责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调解、解决。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参加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3.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论。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资助。

5.符合条件规定,获得学校设立的奖励。

6.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认为不公正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

7.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8.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知礼守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乐学善思,为成为一名温暖自己、照亮他人的煦乐学子不懈努力;

3.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六条  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负责人、教师代表三人、学生代表二人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共建煦和家长队伍,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构建有效、和谐、温暖的沟通桥梁,为煦乐学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增添助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鱼峰区教育局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时,向区财政管理中心申请制作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凡是学校或各部门需采购的物品,价格达到10000元及以上的,需报告校长提交校务会通过。凡是购物发票均需要至少三人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校长室签字报销。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凡由学校出资建设或维修的项目,造价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必须通过行政会议讨论通过;10000以上的支出必须有三家以上的商家比价,择优确定商家,凡符合鱼峰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项目,按《鱼峰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鱼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并采用鱼峰区定点服务项目采购中标单位进行项目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需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需要修改,应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公办学校信息

柳州市燎原路小学学校章程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七章  学校和家庭、社会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序 言

柳州市燎原路小学是全日制普通小学,位于燎原路10号,隶属鱼峰区教育局。柳州市燎原路小学建于1975年,原名为柳钢白云石矿·市有色金属冶炼厂子弟学校,后改为柳钢第五小学,2001年改为现名柳州市燎原路小学。教学设施达到国家城市办学二级标准。以“做有温度的教育,育温暖的人”为办学理念,打造“煦文化”,开展学校特色建设。学校是柳州市青少年书法培训基地、轮滑基地,先后荣获全国“十二五”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研究与实践“百佳示范学校”、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全国国防教育示范校、全国国防教育示范校、自治区常规管理达标学校、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师素质提升综合改革实验项目”优秀实验学校的荣誉称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广西“红领巾奖章”集体四星章、柳州市“文明”单位、柳州市文明校园、柳州市学校督导评估试点工作优秀学校、柳州市教育系统“五星级党组织”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实现办学目标,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燎原路小学

英文表述:Liaoyuan Road Primaiy school

学校地址:柳州市燎原路10号,邮编:545005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为实施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范围内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具有柳州市正式户籍,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理念:做有温度的教育,育温暖的人。

第六条  文化内涵:平等全纳、乐观自信、和谐温暖。

第七条  办学目标:以温暖教育思想为指导,以“煦文化”为核心,以煦美环境、煦雅教师、煦乐学子、煦活课堂、煦智课程、煦和家长的打造为主要内容,唱响“让每一位师生在温暖校园幸福成长”的主旋律。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煦暖润心,力学笃行

学校的校风:星火燎原,微光成炬

学校的学风:知礼守节,乐学善思

学校的教风:厚德仁爱,睿智博雅

纪念日:学校建校纪念日为9月30日。

第九条  学校校徽: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燎原路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 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 (工) 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 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后勤等部门,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 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 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 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 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 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 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 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 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 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 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 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 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 ( 工 ) 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 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 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 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 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 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 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 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 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 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 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 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 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 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 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和处分、免职等,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党办主要职能:

1.起草学校党务工作各类综合性文稿和其他有关文稿,负责党务文件文书的运行工作;

2.负责学校党委会议、全校性党务系统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准备、组织、安排,负责有关会议的记录和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传达、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3.承办学校党务方面的日常工作,协调党办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综合性工作;

4.组织学校党务工作专题调查研究;

5.参与拟订学校党建工作的规章制度;

6.发挥党建领航作用,做好党带群团工作;

7.统筹组织实施学校机要、保密工作,认真做好机要文件的分发、上报、传阅、催办及机要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8.负责学校党支部印章的刻制、发放、启用、回收等管理工作;

9.做好全体教职工意识形态工作;

10.做好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校办主要职能:

1.起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类综合性文稿和其他有关文稿,承担校行政文件文书的运行工作;

2.负责学校行政方面工作会议及重要活动的准备、组织、安排,负责有关会议的记录和决议、纪要的起草、传达、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3.承办学校行政方面的日常工作,协调学校行政系统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校办与有关党委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综合性工作;

4.负责学校外事及行政对上、对下的联系和接待;

5.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6.组织拟订学校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编撰学校大事记等;

7.负责学校公章及学校行政系统印章的刻制、发放、启用、回收等管理工作;

8.处理学校行政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

9.开具学校行政介绍信、证明信等;

10.负责全校档案的接收、整理、编辑、统计、利用和保管等;

11.负责全校人事、医社保等统计上报工作;

12.做好学校的宣传工作。

13.按时按质完成人事各项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导处主要职能:

1.负责学校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行政办公会议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

2.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过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3.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构建煦智课程体系。

4.打造煦活课堂,转变教师陈旧教育观念,让学生改变被动学习的方式,真正站在课堂的中央。

5.负责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努力提高教师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水平和设备使用效率,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服务。

6.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7.加强对教学档案、学籍的规范管理。

政教处主要职能:

1.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彰显学校“煦文化”的内涵。

2.通过年级组和少先队组织执行学校关于德育工作的决策;

3.负责学校德育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

4.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集体等评价工作。

5.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抓好少先队基地建设。

6.定期对学生进行法治、安全、自我保护等教育,严防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及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

7.建设煦和家长队伍,构建和谐、温暖家校联动,助力煦乐学子健康成长。

总务、后勤处主要职能:

1.负责学校的财务后勤工作。

2.理好财,管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及校园的绿化、美化,打造煦美环境,让全体师生在优美、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学习。

3.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各种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学校维修的各种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工作,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让师生感受到春日般的温暖。

4.负责学校值班安全及安全保卫工作。

5.做好学校食堂管理、监管好食品安全、卫生等工作。

6.做好午托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习成效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年级组长协助教导处做好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协助教导处,组织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研讨、校本研修、教师发展、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完成教导处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研组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认真开展集体备课活动,统一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作业布置;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做有温度的教育,育温暖的人”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先做人后做事”的德育观,坚持学校德育的基本内涵,即:学校工作坚持“德育为先”,始终坚持“课程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及管理育人”等德育的关键环节;通过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治、社会公德、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重视少先队在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检查、评比和奖励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教育网络工作,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独具特色的“煦智”课程体系。

1.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2.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关注差异教育,重视个别辅导。

3.校本特色课程实行“自主选课,走班教学”的方式开展。

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5.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规范征订教材教辅资料,并做好管理工作。

6.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严格控制学生课业负担,注重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价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优良的教学质量是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保证。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控,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学校采用以下的评价方式。

1.班级、学科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定项评比活动,以此加强对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

2.每学期安排对各年级的学生,进行监控测试和检测,测试形式可采用书面测试、口试或操作测试;组织开展学科单项竞赛活动;及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了解教学情况,督查指导教师的教学。

3.坚持发展性学习评价,强化诊断功能,促进发展功能和激励功能,坚持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突出质性评价。各门课程采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师评等有效形式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

4.进行教师、学生、家长问卷,调查他们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师的教学态度、专业水平和能力,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质量等方面的认可程度,以此来评估、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

5.用书面、信息化评价工具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学习过程的评价。

6.及时总结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价情况,任课教师要对检测情况进行全面的质量分析,找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手段。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的评价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特色办学模式,继续加强对学生的数学思维训练,加强外语口语训练,加强对外交流学习,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培养具有世界眼光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落实温暖教育,关爱学生成长,积极从事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培养个人多方面爱好,储备各项知识技能,为更好地服务于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3.掌握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用发展的眼光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效。

4.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5.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6.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7.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校内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及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一切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服从上级部门及学校交流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党支部委员及三名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校长、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工会主席和党支部委担任副组长。该委员会负责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调解、解决。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参加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3.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论。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资助。

5.符合条件规定,获得学校设立的奖励。

6.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认为不公正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

7.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8.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知礼守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乐学善思,为成为一名温暖自己、照亮他人的煦乐学子不懈努力;

3.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六条  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负责人、教师代表三人、学生代表二人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共建煦和家长队伍,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构建有效、和谐、温暖的沟通桥梁,为煦乐学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增添助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鱼峰区教育局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时,向区财政管理中心申请制作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凡是学校或各部门需采购的物品,价格达到10000元及以上的,需报告校长提交校务会通过。凡是购物发票均需要至少三人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校长室签字报销。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凡由学校出资建设或维修的项目,造价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必须通过行政会议讨论通过;10000以上的支出必须有三家以上的商家比价,择优确定商家,凡符合鱼峰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项目,按《鱼峰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鱼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并采用鱼峰区定点服务项目采购中标单位进行项目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需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需要修改,应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