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2017年预算公开

来源:鱼峰区环保局  |   发布日期:2017-02-24 16:10   

  区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有关规定及建议,参与研究城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决策。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各级示范区及生态农业建设。 

    

  (四)按照管理权限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的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的有关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事件及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审核建筑工地午、夜间连续施工证明、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负责建筑噪声和第三产业排污者的监督管理;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治理。 

    

  (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辖区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辖区内环境热线投诉的受理和环境信访、公众举报的接待和调查处理;负责管理权限内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罚,属重大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负责管理权限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及对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审批的核查和管理;负责辖区中考、高考期间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对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及验收工作;参与辖区单位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审核管理;负责辖区内各种环境监察报表编报、环境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十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全局在编六人,协政员5人。科室构成:行政审批 行政执法 “三同时”竣工验收 环境监察 环境宣传 节能减排 清洁水源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总额为160.5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60.5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52.87万元,增长49.12%。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6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5万元,项目支出60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其中: 

  201支出2.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82%; 

  208支出11.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3%; 

  210支出6.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93%; 

  211支出131.8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2.12%; 

  221支出7.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70%。 

  2017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原因: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及离休人员工资标准;二是根据工作安排增加项目;三是增加了公务车补助。 

  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方面的预算安排。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69.92万元。用于保障行政单位运行而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2万元,主要用于: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办公家具、网络建设、维修维护工程、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等采购。 

  五、环保局三公经费说明 

  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1.22  万元,较16年有所下降, “三公”经费支出总体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改革车费的开支,因此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比2016年预算有所减少。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   0 万元,主要用于:一是随同随上级出国(境)团组考察学习费用。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  1.22 万元,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  0  万元,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保有车辆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财政检查、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

环保2017年预算公开

  区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有关规定及建议,参与研究城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决策。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各级示范区及生态农业建设。 

    

  (四)按照管理权限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的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的有关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事件及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审核建筑工地午、夜间连续施工证明、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负责建筑噪声和第三产业排污者的监督管理;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治理。 

    

  (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辖区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辖区内环境热线投诉的受理和环境信访、公众举报的接待和调查处理;负责管理权限内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罚,属重大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负责管理权限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及对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审批的核查和管理;负责辖区中考、高考期间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对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及验收工作;参与辖区单位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审核管理;负责辖区内各种环境监察报表编报、环境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十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全局在编六人,协政员5人。科室构成:行政审批 行政执法 “三同时”竣工验收 环境监察 环境宣传 节能减排 清洁水源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总额为160.5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60.5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52.87万元,增长49.12%。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6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5万元,项目支出60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其中: 

  201支出2.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82%; 

  208支出11.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3%; 

  210支出6.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93%; 

  211支出131.8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2.12%; 

  221支出7.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70%。 

  2017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原因: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及离休人员工资标准;二是根据工作安排增加项目;三是增加了公务车补助。 

  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方面的预算安排。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69.92万元。用于保障行政单位运行而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2万元,主要用于: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办公家具、网络建设、维修维护工程、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等采购。 

  五、环保局三公经费说明 

  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1.22  万元,较16年有所下降, “三公”经费支出总体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改革车费的开支,因此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比2016年预算有所减少。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   0 万元,主要用于:一是随同随上级出国(境)团组考察学习费用。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  1.22 万元,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  0  万元,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保有车辆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财政检查、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