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2017年决算公开

来源: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8-08-03 16:37   

  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第三部分: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检察院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民主监督,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主要工作  

  1、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意识,进一步突出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重点,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问题,增强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整合监督力量,完善不同诉讼阶段的通报制度和备案制度,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监督配合。完善监督评价、绩效考核等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检察人员的监督积极性。加强与政法各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诉讼监督实效,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思路,破解难点。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深入推进队伍思想教育培训,坚定理想信念,建立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根基。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依法办案警示教育,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忠实的品格和敬业精神,推进高层次人才建设。强化自身监督,坚持从严治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作为监督管理队伍的一个重要手段,适时开展以加强作风建设为的专题活动,促进全体检察人员的作风转变。    

  3、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强化对办案的全程监督力度,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认真开展执法规范化监督,适时开展遵守检风检纪情况的检务督察,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同时,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观摩案件庭审和案件评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我院检察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无下属二级单位。 

  三、人员构成情况 

  单位人员编制总数为62人,其中行政编制57人,事业编制5 人。实有财政供养人数73人,其中行政在职54人,事业在职2人,离退休人员17人。 

  第二部分: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鱼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区检察院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我部门收入决算总额为1450万元,其中:当年收入1435.25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4.79万元。支出决算总额1450万元,其中:当年支出1328.86万元,年末结转结余121.19万元。总收支同比增长30.99万元,增长2.18% 

  变化的主要原因:基本持平。 

  (一)收入总计1450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1358.53万元,为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 0 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0万元。 

  4.其他收入76.72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万元。 

  6.上年结转和结余14.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14.79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1450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9.0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等。 

  2.公共安全支出(类)1240.6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等。 

  3.结余分配 0 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0万元、事业基金0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基本支出79.13万元。 

  3.年末结转和结余121.19万元,为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121.19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区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28.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96.88万元,项目支出331.98万元。其中: 

  1.2012999项其他群团支出基本8.67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2.2013299项其他组织事务支出项目支出0.41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 

  1.2040299项其他公安支出项目8.5万元。 

  2.2040401项行政运行基本支出745.41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3.20404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59万元。 

  3.2040403项机关服务醒目指出40万元。 

  4.2040404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61万元。 

  5.2040409项两房项目支出2万元 

  6.2040499项其他检察支出基本支出182.42万元; 

  项目支出119.33万元 

  7.2040503项机关服务项目支出20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2080208项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目支出18.74万元。 

  2.2080505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本支出60.39万元。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鱼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 0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0 万元,项目支出 0 万元。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73.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75.5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98.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 7.19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0.1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局机关、 0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 0 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   0 个,累计 0 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7.1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 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 7.19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财政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鱼峰区 局、 个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6 辆,全年运行费支出 7.19 万元,平均每辆 1.2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14 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3次,人次 10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次,人次次。 

  (四)“三公”经费支出 7.33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0万元增加 7.33万元,增长100%。比上年支出数 2.36 万元增加4.97万元,增长210.29 %。增减变动原因: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比上年 0 万元减少(增加) 0   万元,减少(增加)原因为2017年出国人数比2015年减少(增加) 0 人(2017年出国人数 0 人,2015年出国人数 0 人),用历年结余资金安排的出国费用。 

  2. 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 7.19 万元,比年初预算 0万元增加 0 万元;比上年 2.36万元增加4.83万元,增加原因为维修费用增加。  

   3. 公务接待费支出 0.14 万元;年初预算 0 万元,基本持平;比上年0.095万元增加0.045万元,增加原因为接待人次增多。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121.75万元,比2016年增加55.3万元,增长83.22 %。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一般公用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6 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 0 辆、一般公务用车 6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0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其他用车 0 辆,其他用车主要是 0 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本单位)共组织对 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项目财政预算金额66.8万元,当年实际支出金额66.8万元,项目财政完成率100%。绩效评价结果显示,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

检察院2017年决算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第三部分: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检察院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民主监督,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主要工作  

  1、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意识,进一步突出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重点,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问题,增强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整合监督力量,完善不同诉讼阶段的通报制度和备案制度,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监督配合。完善监督评价、绩效考核等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检察人员的监督积极性。加强与政法各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诉讼监督实效,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思路,破解难点。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深入推进队伍思想教育培训,坚定理想信念,建立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根基。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依法办案警示教育,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忠实的品格和敬业精神,推进高层次人才建设。强化自身监督,坚持从严治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作为监督管理队伍的一个重要手段,适时开展以加强作风建设为的专题活动,促进全体检察人员的作风转变。    

  3、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强化对办案的全程监督力度,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认真开展执法规范化监督,适时开展遵守检风检纪情况的检务督察,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同时,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观摩案件庭审和案件评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我院检察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无下属二级单位。 

  三、人员构成情况 

  单位人员编制总数为62人,其中行政编制57人,事业编制5 人。实有财政供养人数73人,其中行政在职54人,事业在职2人,离退休人员17人。 

  第二部分: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鱼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区检察院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我部门收入决算总额为1450万元,其中:当年收入1435.25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4.79万元。支出决算总额1450万元,其中:当年支出1328.86万元,年末结转结余121.19万元。总收支同比增长30.99万元,增长2.18% 

  变化的主要原因:基本持平。 

  (一)收入总计1450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1358.53万元,为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 0 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0万元。 

  4.其他收入76.72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万元。 

  6.上年结转和结余14.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14.79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1450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9.0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等。 

  2.公共安全支出(类)1240.6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等。 

  3.结余分配 0 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0万元、事业基金0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基本支出79.13万元。 

  3.年末结转和结余121.19万元,为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121.19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区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28.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96.88万元,项目支出331.98万元。其中: 

  1.2012999项其他群团支出基本8.67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2.2013299项其他组织事务支出项目支出0.41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 

  1.2040299项其他公安支出项目8.5万元。 

  2.2040401项行政运行基本支出745.41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3.20404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59万元。 

  3.2040403项机关服务醒目指出40万元。 

  4.2040404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61万元。 

  5.2040409项两房项目支出2万元 

  6.2040499项其他检察支出基本支出182.42万元; 

  项目支出119.33万元 

  7.2040503项机关服务项目支出20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2080208项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目支出18.74万元。 

  2.2080505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本支出60.39万元。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鱼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 0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0 万元,项目支出 0 万元。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73.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75.5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98.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 7.19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0.1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局机关、 0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 0 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   0 个,累计 0 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7.1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 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 7.19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财政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鱼峰区 局、 个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6 辆,全年运行费支出 7.19 万元,平均每辆 1.2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14 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3次,人次 10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次,人次次。 

  (四)“三公”经费支出 7.33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0万元增加 7.33万元,增长100%。比上年支出数 2.36 万元增加4.97万元,增长210.29 %。增减变动原因: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比上年 0 万元减少(增加) 0   万元,减少(增加)原因为2017年出国人数比2015年减少(增加) 0 人(2017年出国人数 0 人,2015年出国人数 0 人),用历年结余资金安排的出国费用。 

  2. 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 7.19 万元,比年初预算 0万元增加 0 万元;比上年 2.36万元增加4.83万元,增加原因为维修费用增加。  

   3. 公务接待费支出 0.14 万元;年初预算 0 万元,基本持平;比上年0.095万元增加0.045万元,增加原因为接待人次增多。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121.75万元,比2016年增加55.3万元,增长83.22 %。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一般公用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6 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 0 辆、一般公务用车 6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0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其他用车 0 辆,其他用车主要是 0 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本单位)共组织对 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项目财政预算金额66.8万元,当年实际支出金额66.8万元,项目财政完成率100%。绩效评价结果显示,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