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麒麟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9-26 11:00   

2023年8月3日11时40分左右,杨务某在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拆除房屋吊顶塑料扣板时,从高约1.7米脚手架上坠落地面,造成1人重伤。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和《鱼峰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鱼政办发〔2008〕24号)等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麒麟街道办等单位组成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李某源,男,28岁,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7;联系地址: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仁安村谢村屯XX号之一;联系电话:157******23。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的承租户。

2.杨务某(伤者),男,54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6**********52;联系地址:柳州市柳邕路2区柳州市机械刀片厂宿舍X栋X单元2-1;联系电话:182******91。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装修施工人员之一。

3.杨佳某,男,53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6**********76;联系地址: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马则村民委寺番村XX号;联系电话:191******95。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装修施工人员之一。

4.陆某盛,男,50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6******72;联系地址: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马则村民委高山村5号;联系电话:13597214694。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装修施工人员之一。

5.蒙某伦,男,55岁,公民身份号码:450202**********58;联系地址:柳州市柳北区白沙路X号之一X栋1301室;联系电话:138******16。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装修施工介绍人。

(二)有关合同签订及施工约定情况

2023年7月7日,李某源与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物业服务合同》,承租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准备用于餐饮服务经营,租赁房屋建筑面积66㎡。蒙某伦出于朋友间的互助,向李某源介绍房屋装修施工人员,于7月17日电话邀请杨务某到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XX栋1-7号商铺面谈房屋装修。当晚8时,杨务某在现场与蒙某伦、李某源商谈了房屋装修及工价等事宜。看完现场后,杨务某当晚通过微信向蒙某伦发送了工价清单信息。第二天下午6时左右,杨务某、杨佳某、陆某盛3人再次到门面,与蒙某伦、李某源商谈,达成总价为4800元的装修口头约定,施工内容为拆除房屋吊顶、打地板、拆墙、拆除门口招牌,包含清理垃圾。7月19日开始施工,施工几天后又停工,于8月2日恢复施工。目前,李某源通过微信分别向杨务某、杨佳某各支付了2000元。双方未签订有相关拆除承包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事故现场情况



图1事故发生门面及事发时所使用的脚手架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房间内有两副脚手架,一副脚手架放置于房间中间位置,距西南面墙约3.17米,距西北面墙约3.3米,脚手架高1.67米,长1.83米,宽0.95米,脚手架两边各有两根交叉斜拉杆,斜拉杆长2.17米,1.77米处有明显弯折。脚手架上铺设有两块脚踏板,靠弯折的斜拉杆一边约有10厘米宽空缝未铺满,脚手架四边无护栏。门面门口堆放有已拆下的木板,堆高约1.3米,房内地面散落拆下的吊顶塑料扣板,屋内的吊顶塑料扣板基本拆完。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2023年8月3日上午8时左右,杨务某、陆某盛、杨佳某3人先后到达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当天主要工作是拆除房屋吊顶和墙壁装饰木板。11时40分左右,杨务某在屋内中间偏靠内墙位置,站在脚手架上用钢钎撬开吊顶塑料扣板时,左脚踩空,从高约1.7米脚手架坠落,左侧腰部撞对脚手架斜拉杆后,坠落地面受伤。

事故发生后,陆某盛、杨佳某将杨务某扶起,杨务某坐在原地休息。午饭后,杨务某仍感觉腹部疼痛,陆某盛就驾驶两轮电动车搭杨务某到柳州市人民医院就医。同时,杨佳某将事故发生情况告知李某源,大约10分钟后,李某源来到门面,与杨佳某一起赶到医院,陪同伤者就医检查,经检查,初步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失血性休克,受伤程度为重伤。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伤者:杨务某,男,54岁,杂工,公民身份号码:452226**********52;地址:柳州市柳邕路2区柳州市机械刀片厂宿舍X栋X单元2-1。

(二)经济损失情况

目前,伤者住院医疗费已支出约6万元,伤者已出院在家疗养,后续治疗费用不明,相关当事人暂未达成任何赔偿协议。

四、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五、事故原因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    直接原因

杨务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等劳保防护用品,站在作业层外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的脚手架上施工,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4.4.4的规定,作业过程中其身体失衡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杨务某、陆某盛、杨佳某3人临时组成施工队伍,未持有营业执照和建筑装饰装修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未铺满脚踏板,作业层无护栏和挡脚板,所使用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上述3人的行为是本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李某源将房屋装修施工交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个人施工,且未签订有相关承包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导致安全管理责任不清;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李某源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麒麟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某源、杨务某、陆某盛、杨佳某4人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本次事故是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建议对李某源、杨务某等4人不予以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本次事故反映出自然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下一步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逐步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意识,一旦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立即制止。

(此页无正文)

调查人员签名:

2023年9月8日


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麒麟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3日11时40分左右,杨务某在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拆除房屋吊顶塑料扣板时,从高约1.7米脚手架上坠落地面,造成1人重伤。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和《鱼峰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鱼政办发〔2008〕24号)等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麒麟街道办等单位组成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李某源,男,28岁,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7;联系地址: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仁安村谢村屯XX号之一;联系电话:157******23。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的承租户。

2.杨务某(伤者),男,54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6**********52;联系地址:柳州市柳邕路2区柳州市机械刀片厂宿舍X栋X单元2-1;联系电话:182******91。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装修施工人员之一。

3.杨佳某,男,53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6**********76;联系地址: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马则村民委寺番村XX号;联系电话:191******95。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装修施工人员之一。

4.陆某盛,男,50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6******72;联系地址: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马则村民委高山村5号;联系电话:13597214694。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装修施工人员之一。

5.蒙某伦,男,55岁,公民身份号码:450202**********58;联系地址:柳州市柳北区白沙路X号之一X栋1301室;联系电话:138******16。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装修施工介绍人。

(二)有关合同签订及施工约定情况

2023年7月7日,李某源与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物业服务合同》,承租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准备用于餐饮服务经营,租赁房屋建筑面积66㎡。蒙某伦出于朋友间的互助,向李某源介绍房屋装修施工人员,于7月17日电话邀请杨务某到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XX栋1-7号商铺面谈房屋装修。当晚8时,杨务某在现场与蒙某伦、李某源商谈了房屋装修及工价等事宜。看完现场后,杨务某当晚通过微信向蒙某伦发送了工价清单信息。第二天下午6时左右,杨务某、杨佳某、陆某盛3人再次到门面,与蒙某伦、李某源商谈,达成总价为4800元的装修口头约定,施工内容为拆除房屋吊顶、打地板、拆墙、拆除门口招牌,包含清理垃圾。7月19日开始施工,施工几天后又停工,于8月2日恢复施工。目前,李某源通过微信分别向杨务某、杨佳某各支付了2000元。双方未签订有相关拆除承包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事故现场情况



图1事故发生门面及事发时所使用的脚手架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房间内有两副脚手架,一副脚手架放置于房间中间位置,距西南面墙约3.17米,距西北面墙约3.3米,脚手架高1.67米,长1.83米,宽0.95米,脚手架两边各有两根交叉斜拉杆,斜拉杆长2.17米,1.77米处有明显弯折。脚手架上铺设有两块脚踏板,靠弯折的斜拉杆一边约有10厘米宽空缝未铺满,脚手架四边无护栏。门面门口堆放有已拆下的木板,堆高约1.3米,房内地面散落拆下的吊顶塑料扣板,屋内的吊顶塑料扣板基本拆完。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2023年8月3日上午8时左右,杨务某、陆某盛、杨佳某3人先后到达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当天主要工作是拆除房屋吊顶和墙壁装饰木板。11时40分左右,杨务某在屋内中间偏靠内墙位置,站在脚手架上用钢钎撬开吊顶塑料扣板时,左脚踩空,从高约1.7米脚手架坠落,左侧腰部撞对脚手架斜拉杆后,坠落地面受伤。

事故发生后,陆某盛、杨佳某将杨务某扶起,杨务某坐在原地休息。午饭后,杨务某仍感觉腹部疼痛,陆某盛就驾驶两轮电动车搭杨务某到柳州市人民医院就医。同时,杨佳某将事故发生情况告知李某源,大约10分钟后,李某源来到门面,与杨佳某一起赶到医院,陪同伤者就医检查,经检查,初步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失血性休克,受伤程度为重伤。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伤者:杨务某,男,54岁,杂工,公民身份号码:452226**********52;地址:柳州市柳邕路2区柳州市机械刀片厂宿舍X栋X单元2-1。

(二)经济损失情况

目前,伤者住院医疗费已支出约6万元,伤者已出院在家疗养,后续治疗费用不明,相关当事人暂未达成任何赔偿协议。

四、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五、事故原因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    直接原因

杨务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等劳保防护用品,站在作业层外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的脚手架上施工,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4.4.4的规定,作业过程中其身体失衡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杨务某、陆某盛、杨佳某3人临时组成施工队伍,未持有营业执照和建筑装饰装修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未铺满脚踏板,作业层无护栏和挡脚板,所使用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上述3人的行为是本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李某源将房屋装修施工交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个人施工,且未签订有相关承包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导致安全管理责任不清;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李某源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麒麟南亚名邸XX栋1-7号门面“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某源、杨务某、陆某盛、杨佳某4人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本次事故是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建议对李某源、杨务某等4人不予以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本次事故反映出自然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下一步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逐步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意识,一旦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立即制止。

(此页无正文)

调查人员签名: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