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里雍立冲村“8·20”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10-10 17:10   

2026年8月20日13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立冲村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鱼峰区人民政府成立鱼峰里雍立冲村“8·20”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文体广旅局、公安鱼峰分局、里雍镇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21MA5KXXXXX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郑某强,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立冲村大塘口屯97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牲畜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5020320240002;许可项目(范围):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救助人员数量:5人;许可证有效期限: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

2.郑某强,男,49岁,柳州市鱼峰区人,联系电话:15878XXXXXX。系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8月20日12时许,因救生员姚某生前去吃午饭,临时接替救生员岗位。

3.姚某生,男,39岁,柳州市鹿寨县人,联系电话:15078XXXXXX。系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救生员,持有游泳救生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2464003026XXXXXX,负责滑梯附近及泳池深水区的巡查工作。8月20日12时许,郑某强叫姚某生前去食堂吃午饭,滑梯附近及泳池深水区的工作临时交由郑某强负责。

4.覃某瑞(淹溺者),男,6岁,柳州市柳江区人,据家属告知覃某瑞曾参加过游泳培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室外人工游泳场所(泳池)。泳池长约40米、宽约16米,呈不规则形状,水面面积约730平方米,设有3个救生观察台。泳池内设有晃桥、滑梯及吊索式秋千:晃桥长约26米;滑梯位于泳池东北侧;吊索式秋千横跨泳池南北两侧,吊索上悬挂有长约40厘米的座椅,座椅垂挂高度约1米,座椅底部距水面约46厘米。事发点泳池水深1.48米。

图1、2 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泳池示意图及现场图

泳池入口处张贴有“进入泳池每人10元”“未成年人进入本场所,涉水项目监护人,须全程陪同未成年人游玩,家长须全程看护好自己的小孩”及《游泳池入池须知》等标志;游泳场内设立有公示牌,张贴了游泳救生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图3、4泳池的安全警示标识及管理制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8月20日10时许,刘某飞(覃某瑞奶奶)带领覃某瑞到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参加聚会。12时30分左右,覃某瑞未佩戴游泳圈或救生衣,独自乘坐吊索式秋千滑行至深水区,覃某瑞的脚碰到水面上的桨板后跌落水中,随后在水中挣扎,挣扎一分多钟后沉入水中。约5分钟后2名在水中游玩的女孩发现沉在水下的覃某瑞,随即游上岸告诉郑某强,郑某强得知后立即跳入水中,将覃某瑞救上岸。(注:照片时间为泳池视频监控时间,实际事发时间为十二点半至十三点之间)

图5 覃某瑞跌落水中

图6 郑某强将覃某瑞救出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郑某强将覃某瑞救上岸后,立即与岸上的客人一同为其进行心肺复苏,直至120救护车抵达。13时25分,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宣告覃某瑞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文体广旅局、公安鱼峰分局、里雍镇政府等部门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经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有序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覃某瑞,男,6岁,户籍地为广西柳江。

(二)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2025)

的规定,本起事故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5万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覃某瑞在未佩戴任何救生装备的情况下,独自乘坐吊索式秋千跌落深水区溺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吊索式秋千的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1]];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持证救生员缺岗[[2]]的事故隐患[[3]]。

2.覃某瑞的临时监护人刘某某(奶奶)事发时未在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4]]。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里雍立冲村“8·20”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吊索式秋千的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持证救生员缺岗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的规定予以处罚。

2.郑某强,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吊索式秋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持证救生员缺岗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刘某飞,作为覃某瑞的临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严格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好游泳场所、从业人员资质、经营设施条件、卫生环境管理要求、安全保证等相关规定,保证场馆开放期间足额配备持证救生员并全程值守、持续巡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执行到位,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鱼峰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区经营性游泳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督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对游泳池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泳池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救生员配备及持证情况,对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同时,对泳池内设置无安全保障及防护措施的违规经营的娱乐项目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里雍镇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农家乐类型的文化娱乐项目与设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安全平安稳定。


鱼峰里雍立冲村“8·20”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29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 《游泳馆管理制度》(二)救生员岗位职责: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严禁在岗玩手机、闲聊、擅自离岗、脱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齐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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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里雍立冲村“8·20”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8月20日13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立冲村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鱼峰区人民政府成立鱼峰里雍立冲村“8·20”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文体广旅局、公安鱼峰分局、里雍镇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21MA5KXXXXX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郑某强,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立冲村大塘口屯97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牲畜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5020320240002;许可项目(范围):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救助人员数量:5人;许可证有效期限: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

2.郑某强,男,49岁,柳州市鱼峰区人,联系电话:15878XXXXXX。系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8月20日12时许,因救生员姚某生前去吃午饭,临时接替救生员岗位。

3.姚某生,男,39岁,柳州市鹿寨县人,联系电话:15078XXXXXX。系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救生员,持有游泳救生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2464003026XXXXXX,负责滑梯附近及泳池深水区的巡查工作。8月20日12时许,郑某强叫姚某生前去食堂吃午饭,滑梯附近及泳池深水区的工作临时交由郑某强负责。

4.覃某瑞(淹溺者),男,6岁,柳州市柳江区人,据家属告知覃某瑞曾参加过游泳培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室外人工游泳场所(泳池)。泳池长约40米、宽约16米,呈不规则形状,水面面积约730平方米,设有3个救生观察台。泳池内设有晃桥、滑梯及吊索式秋千:晃桥长约26米;滑梯位于泳池东北侧;吊索式秋千横跨泳池南北两侧,吊索上悬挂有长约40厘米的座椅,座椅垂挂高度约1米,座椅底部距水面约46厘米。事发点泳池水深1.48米。

图1、2 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泳池示意图及现场图

泳池入口处张贴有“进入泳池每人10元”“未成年人进入本场所,涉水项目监护人,须全程陪同未成年人游玩,家长须全程看护好自己的小孩”及《游泳池入池须知》等标志;游泳场内设立有公示牌,张贴了游泳救生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图3、4泳池的安全警示标识及管理制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8月20日10时许,刘某飞(覃某瑞奶奶)带领覃某瑞到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参加聚会。12时30分左右,覃某瑞未佩戴游泳圈或救生衣,独自乘坐吊索式秋千滑行至深水区,覃某瑞的脚碰到水面上的桨板后跌落水中,随后在水中挣扎,挣扎一分多钟后沉入水中。约5分钟后2名在水中游玩的女孩发现沉在水下的覃某瑞,随即游上岸告诉郑某强,郑某强得知后立即跳入水中,将覃某瑞救上岸。(注:照片时间为泳池视频监控时间,实际事发时间为十二点半至十三点之间)

图5 覃某瑞跌落水中

图6 郑某强将覃某瑞救出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郑某强将覃某瑞救上岸后,立即与岸上的客人一同为其进行心肺复苏,直至120救护车抵达。13时25分,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宣告覃某瑞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文体广旅局、公安鱼峰分局、里雍镇政府等部门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经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有序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覃某瑞,男,6岁,户籍地为广西柳江。

(二)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2025)

的规定,本起事故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5万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覃某瑞在未佩戴任何救生装备的情况下,独自乘坐吊索式秋千跌落深水区溺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吊索式秋千的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1]];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持证救生员缺岗[[2]]的事故隐患[[3]]。

2.覃某瑞的临时监护人刘某某(奶奶)事发时未在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4]]。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里雍立冲村“8·20”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吊索式秋千的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持证救生员缺岗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的规定予以处罚。

2.郑某强,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吊索式秋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持证救生员缺岗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刘某飞,作为覃某瑞的临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柳州市大塘口农业观光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严格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好游泳场所、从业人员资质、经营设施条件、卫生环境管理要求、安全保证等相关规定,保证场馆开放期间足额配备持证救生员并全程值守、持续巡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执行到位,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鱼峰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区经营性游泳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督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对游泳池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泳池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救生员配备及持证情况,对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同时,对泳池内设置无安全保障及防护措施的违规经营的娱乐项目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里雍镇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农家乐类型的文化娱乐项目与设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安全平安稳定。


鱼峰里雍立冲村“8·20”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29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 《游泳馆管理制度》(二)救生员岗位职责: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严禁在岗玩手机、闲聊、擅自离岗、脱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齐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