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雒容象岩南路“ 3·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1
(二)事故现场及设备情况.......................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4
(一)事故发生经过............................4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4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
(一)人员受伤情况............................4
(二)经济损失情况............................5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5
(一)事故直接原因............................5
(二) 事故间接原因...........................5
五、事故性质...................................5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6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6
鱼峰雒容象岩南路“ 3·6”一般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6日10时许,在鱼峰区雒容镇象岩南路35号南面一木材加工点,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鱼峰区人民政府成立鱼峰雒容象岩南路“ 3·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鱼峰分局、雒容镇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吴某某,男,48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8********4054,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乡**村,联系电话:187****9749。系该木材加工点的全资投资人、实际经营者,2025年年底租赁该场地,2026年春节后,其陆续招募工人开展木材加工相关作业。经函询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截至事发时,该加工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属无照经营。
2.黄某某(伤者),男,50岁,公民身份号码:433031********2114,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独坡乡**村。系吴某某雇佣的操作工,主要负责木材找圆机(去皮机)的操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的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按加工成品木材每立方米50元的标准结算报酬。
(二)事故现场及设备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象岩南路35号(广西桂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面的木材加工点,该木材加工点由露天堆场、铁皮瓦搭建的简易厂棚构成(图1、图2)。露天堆场堆放木材原料及晾晒成品木板;简易厂棚内摆放有断木机、木材找圆机、刨板机等机械设备。现场电气线路从空中及地面裸露铺设至各设备,未做穿管保护,厂棚内未见张贴有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涉事设备为木材找圆机,该设备由驱动系统、辊组、控制系统等部件组成。设备两侧的传动链条未安装防护罩,设备上未张贴有安全警示标志(图3、图4)。现场测试机器开停机、辊组的前进后退等功能均运行正常。

图1、2 发生事故的木材加工点

图3、4 涉事的木材找圆机(去皮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6日10时许,黄某某在操作找圆机对木材进行去皮作业时,一根原木在切削过程中卡在找圆机辊组内。黄某某未按照设备安全操作流程停机处理,在设备仍在运转的状态下,违规使用木棍尝试撬动卡在辊组里的原木。在此过程中,其右手衣袖被运转的辊组绞入,导致其右上肢被机器辊组卷入,造成严重伤害。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刨板机岗位作业的工人黄某某发现黄某某趴在机器上,他立即拉下整个厂棚的电闸切断电源,同时拨打电话向老板吴某某报告。吴某某赶到现场后,与在场工人一同将黄某某从机器中救出,随后直接驾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接到事故报告,鱼峰区应急管理局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
伤者:黄某某,男,50岁,户籍地为湖南通道。经柳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其伤情包括:右上肢毁损伤,右侧肱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1、2肋骨骨折,胸壁外部开放性损伤等。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相关标准,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中,伤者医疗费用约2.1万元。目前吴某某已向伤者支付赔偿款25万元。经初步核算,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7.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木材找圆机未停机、仍处于运转状态下,违规使用木棍清理卡在设备内部的木材[1],其违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吴某某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其将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采购木材原料与生产机械设备,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作业现场电气线路随意敷设;部分机械设备的传动部位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提供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等,致使生产作业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雒容象岩南路“3·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个人经营者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黄某某,作为直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设备未停机状态下违规清理木料,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吴某某,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作业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3]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4]的规定进行处罚。
针对其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建议由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吴某某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二是必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为设备传动部位安装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在危险区域张贴安全警示标示,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根本上改善作业场所安全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雒容镇政府应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以本案等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着力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务工人员的安全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雒容镇政府应重点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无照经营专项排查行动,对排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鱼峰雒容象岩南路“ 3·6”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2日
[1]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10.5条:禁止在设备运转或已切断电源但仍在惯性运转时,将手伸到刀刃部取出木材、清理设备、剔除木、屑(木粉尘)及木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