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雒容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10·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1-12 14:49   

鱼峰雒容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10·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18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及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

(三)涉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主要人员情况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六、事故性质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5年10月31日9时30分左右,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龙岭村石山屯山林内,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砍伐松树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鱼峰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3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自然资源局、公安鱼峰分局、雒容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及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鱼峰区(阳和、柳东)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5-G3-030030-GXDY;甲方:柳州市鱼峰区自然资源局;乙方: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2025年6月26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12NMB161885720251),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鱼峰区(阳和、柳东)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服务,对柳东新区与阳和工业新区辖区范围内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因灾致死等)松树进行择伐性除治,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合同标的总金额为355.3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名称: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晨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QHRBQ9K,法定代表人:黄某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8号16号楼2层C2122号,成立日期:2021年06月09日,经营范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等。

持证情况:南宁晨舜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组织等级认定证书》(证书编号:GXZYZZ24-017,组织类型:作业组织,有效期:2025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10日)。

(三)涉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主要人员情况

1.柳州市鱼峰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03MB1618857M;负责人:黄小磊;机构性质:机关;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333-3号。

2.广西众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1583381U,法定代表人:梁丽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南宁市北大北路29号龙腾里1号楼436号房屋,成立日期:2010年09月28日,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持证情况:众达劳务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4501072024003,经营许可事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效期:2024年2月29日至2027年2月28日)。

3.黄某善,男,31岁,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X;联系地址:广西横州市马岭镇双平村委一队x号。系南宁晨舜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主要负责人。

4.韦某辉(死者),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9**********93;户籍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甲朵村老寨屯x号。系众达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伐木小组成员;2025年10月30日,韦某辉到石山屯山林伐区试工。10月31日,其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就上岗作业。

5.韦某林,男,39岁,公民身份证号:452229**********17,联系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甲朵村高埂屯x号。系众达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伐木小组负责人。

6.贾某生,男,58岁,公民身份证号:452229**********12,联系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甲烈村岑怀屯x号。系众达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伐木小组成员。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龙岭村石山屯山林内,事故点坐标:(24.334370°N,109.599323°E)。现场林地地形

图1 事故发生现场

为陡峭山坡斜坡面,山坡斜度约30度。现场砍伐倒下的松木有三棵,有两棵松木的树干交叉倒在地面;另一棵松木(为事发松木)树干从中间断裂,断口为不规则撕裂状(沿纤维方向撕裂,边缘粗糙),断口直径约15厘米,倒下的尾部树干长约20米,未倒下的树根树干约8米高,根部已被锯,深度约5厘米。经现场伐木工人口述,事故发生前,事发松木被另两颗松木倒下撞击后挂枝,未能完全落地,树干被搭挂树挤压略微弯曲。两棵搭挂树的树根直径分别为43厘米、35厘米;树干长分别为30米、26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早上,韦某林、贾某生、韦某辉乘坐面包车从柳州市内出发,于8时20分左右到达雒容镇龙岭村石山屯山林内,然后,他们3人一组,使用自带的工具就开始砍伐松树作业。每砍一棵树都标注编码,砍完后自行进行拍照。在砍第8棵松树前,韦某林、贾某生、韦某辉3人明知这棵松树被另两棵砍完半倒的松树挂枝,在没有把搭挂树完全放倒落地前,3人仍在搭挂树下危险区采伐作业,由韦某辉使用油锯砍伐清理这棵松树树根周围杂木、杂草,清理好后,又对被搭挂的这棵松树进行砍伐。9时30分左右,这棵松树被锯深不到1/3的时候,这棵松树由于受到外力及搭挂树重量的影响,树干从高约8米处突然断裂,搭挂树和断尾树干一同快速坠落,韦某辉来不及躲避,被断尾树干砸中面颊和胸部,造成其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韦某林等人立即拨打120进行求救,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给公司领导。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韦某辉已死亡。南宁晨舜公司领导知道事故发生后,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并积极配合调查和组织处理善后事宜。目前,众达劳务公司与死者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由众达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60万元。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韦某辉,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3;户籍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甲朵村老寨屯x号。

(二)经济损失情况

众达劳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60万元,经济损失合计60万元。

四、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五、事故原因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韦某林、贾某生、韦某辉3人安全意识淡薄,伐木前明知树上存在挂枝隐患,而未采取安全倒木措施先处理搭挂树,仍在危险区域搭挂树下冒险继续采伐作业,最终韦某辉被突然断裂的树木砸中,造成其死亡,其3人的违规行为【1】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南宁晨舜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南宁晨舜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韦某辉未经岗前培训合格、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就上岗作业【2】。二是南宁晨舜公司缺乏对采伐作业现场管理和安全管控。未掌握开工前施工人员进场信息,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未对伐木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搭挂树”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前,南宁晨舜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也未能到场进行监督管理【3】。三是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南宁晨舜公司未专门制定林木采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其提供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材料中,均未包含搭挂树处理的相关内容,未向从业人员履行该类作业风险的告知义务【4】。综上,南宁晨舜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黄某善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

一是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致使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现场作业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三是未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黄某善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雒容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10·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韦某辉,冒险在危险区域搭挂树下进行采伐作业,其违规行为直接造成本事故的发生,鉴于韦某辉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以追究其责任。

2.韦某林、贾某生2人,违规冒险作业,建议由南宁晨舜公司按照其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南宁晨舜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6】的规定予以处罚。

4.黄某善,作为南宁晨舜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7】予以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南宁晨舜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开展制度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各工种操作规程。二是组织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做好记录台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按照采伐作业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采伐作业。认真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并保障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黄某善。作为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职尽责,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别是作业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作业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效执行。

3.众达劳务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基本劳动技能够准确掌握,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摸底检查,对其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分级管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要设立整改期限,对整改情况全程进行跟踪落实,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0·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

2025年12月18日


【1】《林木采伐技术规程》(GB/T45088-2024)附录H林木采伐作业操作和安全要求“H.2.3搭挂树处理”的规定:“处理搭挂树时,符合以下要求。a)树木搭挂时,应由现场安全技术人员指挥并及时进行处理,不应私自摘挂或把搭挂树遗留在伐区。b)条件允许,应采用机械摘挂,机械与搭挂树应保持25m以上的安全距离,绞集时人应站在安全位置。用人力摘挂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应上树摘挂和进入搭挂树周围危险区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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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雒容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10·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雒容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10·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18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及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

(三)涉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主要人员情况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六、事故性质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5年10月31日9时30分左右,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龙岭村石山屯山林内,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砍伐松树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鱼峰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3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自然资源局、公安鱼峰分局、雒容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及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鱼峰区(阳和、柳东)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5-G3-030030-GXDY;甲方:柳州市鱼峰区自然资源局;乙方: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2025年6月26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12NMB161885720251),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鱼峰区(阳和、柳东)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服务,对柳东新区与阳和工业新区辖区范围内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因灾致死等)松树进行择伐性除治,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合同标的总金额为355.3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名称: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晨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QHRBQ9K,法定代表人:黄某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8号16号楼2层C2122号,成立日期:2021年06月09日,经营范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等。

持证情况:南宁晨舜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组织等级认定证书》(证书编号:GXZYZZ24-017,组织类型:作业组织,有效期:2025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10日)。

(三)涉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主要人员情况

1.柳州市鱼峰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03MB1618857M;负责人:黄小磊;机构性质:机关;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333-3号。

2.广西众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1583381U,法定代表人:梁丽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南宁市北大北路29号龙腾里1号楼436号房屋,成立日期:2010年09月28日,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持证情况:众达劳务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4501072024003,经营许可事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效期:2024年2月29日至2027年2月28日)。

3.黄某善,男,31岁,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X;联系地址:广西横州市马岭镇双平村委一队x号。系南宁晨舜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主要负责人。

4.韦某辉(死者),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9**********93;户籍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甲朵村老寨屯x号。系众达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伐木小组成员;2025年10月30日,韦某辉到石山屯山林伐区试工。10月31日,其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就上岗作业。

5.韦某林,男,39岁,公民身份证号:452229**********17,联系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甲朵村高埂屯x号。系众达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伐木小组负责人。

6.贾某生,男,58岁,公民身份证号:452229**********12,联系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甲烈村岑怀屯x号。系众达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伐木小组成员。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龙岭村石山屯山林内,事故点坐标:(24.334370°N,109.599323°E)。现场林地地形

图1 事故发生现场

为陡峭山坡斜坡面,山坡斜度约30度。现场砍伐倒下的松木有三棵,有两棵松木的树干交叉倒在地面;另一棵松木(为事发松木)树干从中间断裂,断口为不规则撕裂状(沿纤维方向撕裂,边缘粗糙),断口直径约15厘米,倒下的尾部树干长约20米,未倒下的树根树干约8米高,根部已被锯,深度约5厘米。经现场伐木工人口述,事故发生前,事发松木被另两颗松木倒下撞击后挂枝,未能完全落地,树干被搭挂树挤压略微弯曲。两棵搭挂树的树根直径分别为43厘米、35厘米;树干长分别为30米、26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早上,韦某林、贾某生、韦某辉乘坐面包车从柳州市内出发,于8时20分左右到达雒容镇龙岭村石山屯山林内,然后,他们3人一组,使用自带的工具就开始砍伐松树作业。每砍一棵树都标注编码,砍完后自行进行拍照。在砍第8棵松树前,韦某林、贾某生、韦某辉3人明知这棵松树被另两棵砍完半倒的松树挂枝,在没有把搭挂树完全放倒落地前,3人仍在搭挂树下危险区采伐作业,由韦某辉使用油锯砍伐清理这棵松树树根周围杂木、杂草,清理好后,又对被搭挂的这棵松树进行砍伐。9时30分左右,这棵松树被锯深不到1/3的时候,这棵松树由于受到外力及搭挂树重量的影响,树干从高约8米处突然断裂,搭挂树和断尾树干一同快速坠落,韦某辉来不及躲避,被断尾树干砸中面颊和胸部,造成其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韦某林等人立即拨打120进行求救,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给公司领导。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韦某辉已死亡。南宁晨舜公司领导知道事故发生后,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并积极配合调查和组织处理善后事宜。目前,众达劳务公司与死者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由众达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60万元。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韦某辉,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3;户籍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甲朵村老寨屯x号。

(二)经济损失情况

众达劳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60万元,经济损失合计60万元。

四、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五、事故原因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韦某林、贾某生、韦某辉3人安全意识淡薄,伐木前明知树上存在挂枝隐患,而未采取安全倒木措施先处理搭挂树,仍在危险区域搭挂树下冒险继续采伐作业,最终韦某辉被突然断裂的树木砸中,造成其死亡,其3人的违规行为【1】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南宁晨舜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南宁晨舜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韦某辉未经岗前培训合格、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就上岗作业【2】。二是南宁晨舜公司缺乏对采伐作业现场管理和安全管控。未掌握开工前施工人员进场信息,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未对伐木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搭挂树”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前,南宁晨舜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也未能到场进行监督管理【3】。三是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南宁晨舜公司未专门制定林木采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其提供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材料中,均未包含搭挂树处理的相关内容,未向从业人员履行该类作业风险的告知义务【4】。综上,南宁晨舜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黄某善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

一是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致使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现场作业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三是未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黄某善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雒容广西南宁晨舜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10·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韦某辉,冒险在危险区域搭挂树下进行采伐作业,其违规行为直接造成本事故的发生,鉴于韦某辉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以追究其责任。

2.韦某林、贾某生2人,违规冒险作业,建议由南宁晨舜公司按照其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南宁晨舜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6】的规定予以处罚。

4.黄某善,作为南宁晨舜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7】予以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南宁晨舜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开展制度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各工种操作规程。二是组织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做好记录台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按照采伐作业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采伐作业。认真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并保障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黄某善。作为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职尽责,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别是作业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作业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效执行。

3.众达劳务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基本劳动技能够准确掌握,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摸底检查,对其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分级管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要设立整改期限,对整改情况全程进行跟踪落实,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0·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

2025年12月18日


【1】《林木采伐技术规程》(GB/T45088-2024)附录H林木采伐作业操作和安全要求“H.2.3搭挂树处理”的规定:“处理搭挂树时,符合以下要求。a)树木搭挂时,应由现场安全技术人员指挥并及时进行处理,不应私自摘挂或把搭挂树遗留在伐区。b)条件允许,应采用机械摘挂,机械与搭挂树应保持25m以上的安全距离,绞集时人应站在安全位置。用人力摘挂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应上树摘挂和进入搭挂树周围危险区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