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白莲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1日17时30分左右,在鱼峰区莲花客运站停车场维修厂房内,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鱼峰区人民政府成立鱼峰白莲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鱼峰分局、白莲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03MAA7B6593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为柳州市莲花车站停车场内维修厂房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电池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黄某,男,34岁,公民身份号码:452201********0010,住址:广西合山市岭南镇,联系电话:155****3888。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3.黄某,男,28岁,公民身份号码:450521********4819, 住址:广西合浦县公馆镇,联系电话:157****8893。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莫某露,男,24岁,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616, 住址:广西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联系电话:156****3817。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技师,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D,有效期限为2021年6月11日至2027年6月11日。
5.肖某湘,男,19岁,公民身份号码:430581********7536,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双牌镇,联系电话:152****5979 。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学徒,事发时负责指挥莫某露倒车。
6.覃某生(伤者),男,52岁,公民身份号码:450211********0857,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联系电话:139****7505。自然人,无工作单位,事发时驾驶其租赁的车辆桂BDM**97至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做车辆保养。
(二)事故车辆情况
1.发生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机关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号牌号码:桂BDM**97,车辆类型:轻型封闭式货车,所有人:柳州市伙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开瑞牌SQR5030XXYBEVH36,车辆识别代号:HEV11AF1XNF070805,发动机号码:1N220704269,注册日期:2022-11-07,发证日期:2022-11-07,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
2.车辆租赁情况。2025年4月29日,覃某生与柳州市伙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柳州市伙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桂BDM**97车辆租给覃某生使用,每月租金为2500元,租期至2026年1月22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181号莲花客运站停车场内的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图1)车辆维修作业区。该作业区设有专用地沟(图2),用于车辆检查与维修作业,地沟实测尺寸为深1.1米,宽0.8米;作业区立柱上张贴有“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安全警示标志。
图1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181号莲花客运站停车场内的
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图2 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作业区地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1日下午,覃某生驾驶车牌号为桂BDM**97的车辆至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常规保养,该车辆的保养工作由维修技师莫某露与学徒肖某湘共同负责。
当日17时30分左右,肖某湘在地沟对车辆底盘进行检查时,发现电机搭铁线存在破损情况,他随即拍摄破损部位的照片并发送至客户沟通群。随后,覃某生走出休息室,下到维修地沟内查看车辆情况。与此同时,肖某湘指挥位于驾驶座的莫某露进行倒车操作,莫某露鸣响喇叭,启动车辆倒车。倒车过程中,车辆碰撞到正准备离开地沟的覃某生头部和颈部,导致其受伤倒地。

图3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15:35:51(监控时间有误,实际时间为17时30分左右,下同),覃某生下到维修地沟内查看车辆情况。

图4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15:36:40,车辆倒退时撞上正在撤离的覃某生,导致其受伤倒地。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莫某露立即将车往前稍微移动,随后下到地沟查看覃某生受伤情况,并与在场工人将其从地沟中抬出。莫某露当即向公司总经理黄某报告了事故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十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开展救治,随后将覃某生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接到事故报告,鱼峰区应急管理局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
伤者:覃某生,男,52岁,户籍地为广西柳州。经柳州市工人医院诊断,覃某生伤情为:1.颈部脊髓损伤;2.不完全性瘫痪;3.颈椎椎管狭窄;4.颈椎后纵韧带钙化;5.颈***************。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相关标准判定,其伤情达到重伤标准。
(二)经济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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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伤害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
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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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生 |
重伤 |
男 |
52岁 |
广西 柳州 |
货运 司机 |
目前,医疗费、护工费支出约6.3万余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莫某露、肖某湘安全意识淡薄,在执行车辆移动操作前,未对车辆周围人员情况进行必要确认,导致倒车时碰撞到擅自进入作业区域的覃某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覃某生系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非该企业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其未留意维修区现场设置的“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安全警示标志,擅自进入维修区地沟。
2.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2]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作业区域的事故隐患。
3.黄某作为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实际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作业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白莲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覃某生,作为非事故单位从业人员,属自然人,其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维修区地沟,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3]的规定,其个人行为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依据本法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作业区域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4]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5]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黄某,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作业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处理的相关人员
莫某露、肖某湘,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工,在执行车辆移动操作前未确认作业区域安全状况,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7]的规定, 建议由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分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黄某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大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企业安全稳定运行。
鱼峰白莲广西卓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11”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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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