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康餐饮公司“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白莲广西汇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16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有关协议签订情况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六、事故性质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5年5月26日6时40分左右,在柳州市鱼峰区南环路x号x号厂区库房,广西汇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鱼峰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28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鱼峰分局、白莲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名称:广西汇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康餐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PPCYW6D,法定代表人:曾某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柳州市鱼峰区南环路x号x号厂区库房x,成立日期:2022年07月22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等。
持证情况:汇康餐饮公司持有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02030141320,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二)有关协议签订情况
1.2023年6月1日,汇康餐饮公司向柳州市润泰服务有限公司租用南环路x号x号楼二楼厂房,租用面积1299.59平方米。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液压升降平台使用安全协议》。《液压升降平台使用安全协议》中约定使用升降平台不可乘坐人员,装货时不可人货混装;汇康餐饮公司需保证升降平台使用者操作规范,对升降平台在作业中负安全责任。
2.韦某妹(死者)系汇康餐饮公司职工,从事服务员岗位,双方于2024年9月5日签订有《劳务合同》。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南环路x号x号厂房,涉事设备为3T液压升降平台,用于x号厂房二楼、三楼货物垂直运输的机械设备,由一个工作平台、液压电动装置、钢丝绳、链条等组成,采用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有效台面为3.3米×3.3米,可升高15.7米,共三层电器,电机功率为5.5kw,规格型号为3T-15.7米,供货方为广西耀中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涉事设备只有工作平台,没有轿厢,平台有三面护栏,护栏上悬挂有“禁止乘人”的警示标识;一楼没有层门,二、三楼进出平台各设有卷闸门作为平台与楼道间的隔断,出入口无栏杆或围栏等其他临边防护措施。


图1涉事液压升降平台

图2员工冒险攀爬上行的液压升降平台

图3 人被液压升降平台带着上行
事故发生后,升降平台停在三楼,工作平台上有一台餐饮小推车,推车上放有升降平台的遥控器,遥控器的操作按钮已模糊,看不清操作键上的文字。升降平台操作采用遥控器手动操作,经现场操作人员测试,卷闸门和升降平台的控制相互独立,卷闸门的闭合状态不作为工作平台可运行的条件之一,平台内外遥控器均可操控,二楼的遥控器也可操控平台升至三楼,二楼的遥控器与三楼的遥控器不能同时使用,平台在升降的过程中会发出警报声。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2025年5月26日6时30分左右,韦某妹、陈某钰、陈某成3人将早餐及餐具等物品都分拣、打包装好后,用板车、餐饮小推车把货物都拉到升降平台二楼门口处。陈某钰操作遥控器打开卷闸门,3人将货物拉到平台内放置好后,人和货物一起乘坐平台降至一楼,把货物从平台内拉出装上餐饮配送车,装车好后,陈某钰、陈某成2人开车离开。6时40分,韦某妹用遥控器操作升降平台,乘坐升降平台把空的板车、餐饮小推车送上二楼,于6时40分26秒升降平台到达二楼,此时,升降平台并没有停靠在二楼,而是继续缓慢上行,韦某妹两手就各拉一个板车走出平台,把板车放到墙根处后回头,发现平台仍缓慢上行,继而匆忙跑向升降平台并攀爬,但未能完全爬上,大半身体在平台外,人被平台带着往上行走。于6时40分44秒,平台上升至卷闸门时,韦某妹被挤压后坠落,后背先撞击在二楼坑沿后坠落至一楼底坑。
汇康餐饮公司员工张廷富知道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20、110进行求救,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给公司领导。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韦某妹已死亡。汇康餐饮公司领导知道事故发生后,就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善后事宜。目前,汇康餐饮公司与死者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双方签订了《工伤意外伤亡赔偿协议书》,由汇康餐饮公司一次性赔偿80万元。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韦某妹,女,51岁,服务员;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xxxxxxxx44;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龙江村和村屯x号。
(二)经济损失情况
汇康餐饮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合计80万元。
四、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五、事故原因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韦某妹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乘坐载货的升降平台并冒险攀爬正在上行的升降平台,其个人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汇康餐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全面落实。
一是汇康餐饮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韦某妹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汇康餐饮公司只提供了一份于2024年9月20日集中培训的《培训记录》,未能提供韦某妹的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能提供韦某妹的培训考核记录。二是汇康餐饮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升降平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使用升降平台过程中不遵守“禁止乘人”、“禁止人货混装”的规定而未及时予以制止,明知存在事故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排除。汇康餐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全面落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曾某华未履行汇康餐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是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致使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现场作业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曾某华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白莲广西汇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韦某妹,违规乘坐升降平台并攀爬正在行走的升降平台,其违规行为直接造成本事故的发生,鉴于韦某妹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以追究其责任。
2.汇康餐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全面落实,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曾某华,作为汇康餐饮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汇康餐饮公司应当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开展制度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各工种操作规程。二是组织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做好记录台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要加强对现场管理,认真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提升液压升降平台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保障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调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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