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门岗旁“10·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03-21 10:00   

2021年10月27日16时50分左右,在鱼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门岗旁,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有关规定,鱼峰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鱼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门岗旁“10·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公安鱼峰分局、麒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邀请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谭理勇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主要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1.姚某迅: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11102****,联系电话:1567806****;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

2.张某坤: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10718****,联系电话:1787788****,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区**乡**村民委**村**号。

3.覃某勋: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21001****,身份证住址: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

4.覃某忠: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20304****, 联系电话:1837826****, 户籍所在地: 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覃某忠是覃某勋的侄儿。

5.韦某敏: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31001****,联系电话:1517772****,户籍所在地: 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韦某敏是覃某勋的女婿。

二、有关施工约定情况


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南亚名邸二期北门)西面毗邻友谊馨苑8栋2号的围墙,友谊馨苑8栋2号东侧临南亚名邸二期北门,之间有一堵围墙相隔,鉴于友谊馨苑8栋2号(别墅)东侧建设的无主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设面积16平方米,涉及8米长的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并占压燃气管道,鱼峰区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19日按照执法程序,对友谊馨苑8栋2号东侧建设的无主一层砖混结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为了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需要重新在原房屋旧址上新建一堵围墙,友谊馨苑8栋2号房东张某蒯(1370772****)同意姚某迅用玻璃围墙隔断,10月22、23日,姚某迅打电话给张某坤,叫张某坤找人加固围墙,张某坤问了几个朋友是否有师傅加固围墙,其中一位叫范某崇(1390770****)帮张某坤在“柳州好师傅诚信装修群”微信群内发布找工人砌围墙的信息。10月24日10时左右,韦某敏在“柳州好师傅诚信装修群”微信群内看到名称为“恋家工长1390770****”发布的“招砌砖师傅,哪位师傅有空的”信息后,于是叫覃某忠记录了“恋家工长1390770****”(信息发布人范某崇)的联系电话后,覃某忠记录了号码并联系范某崇,范某崇把张某坤的联系方式给了覃某忠,叫覃某忠自己联系张某坤。随后,覃某忠与张某坤联系,当日15时58分,覃某忠、韦某敏到达待砌围墙处与张某坤见面,经讨价还价,最终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砌围墙,费用是2000元,施工的内容包括:砌两根门柱、门柱批灰、门柱刮腻子、补砌围墙、硬化门柱之间的地台等。10月25日下午开始施工,因施工需要使用脚手架,10月26日,覃某忠打电话给张某坤,叫张某坤提供脚手架,张某坤同意增加100元用于租用脚手架。10月27日上午8时多,韦某敏从别处拉来了一副钢管脚手架用于施工。


整个过程,双方以口头约定施工内容和款项,完工交付验收后再付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协议和安全协议。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覃某勋,男,59岁,施工人员,身份证住址: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21001****。

覃某勋入院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约为1.2万元,此次事故存在民事赔偿的争议,当前死者家属未获得任何赔偿金和丧葬费。

四、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和报告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10月25日下午2点多,覃某勋及其爱人两人开始施工,10月26日,覃某勋及其爱人、女儿(韦某敏的夫人)三人在现场施工,10月27日上午8点多,韦某敏送脚手架到施工现场就离开,覃某勋将脚手架组装好。当日下午,覃某勋和覃某忠砌围墙南侧的门柱,覃某勋负责砌砖,覃某忠对门柱批灰。16时48分,覃某勋在靠近友谊馨苑8栋2号一侧施工时从约高1.7米的脚手架上摔落至地面,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送往市人民医院,于当日22时04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硬膜下血肿、脑疝。

2.事故报告情况

10月27日19时52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鱼峰区人民政府的转办件,要求核实当日下午有1名工人在砌南亚风情小区围墙时跌到地面的事件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接到该转办件后,鱼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确定该事件为生产安全事故,遂向柳州市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次日,对该事故情况进行了续报。

五、事故现场情况

1. 天气情况

柳州市,10月27日,19-25℃,晴,北风1-2级,紫外线指数:强。

州市,10月26日,18-25℃,多云,北风1-2级,紫外线指数:弱。

2. 事故现场情况

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现场地面已经被冲洗,新砌的门柱上水泥未干,现场仅遗留有单层脚手架1个(高度1.7米),脚手架上半铺脚踏板,整个脚手架只安装了一侧斜拉固定杆,脚手架上无任何防坠落护栏,脚踏板上放置有水泥桶1个、砖刀、手套、红色通孔砖半块,地面未遗留有安全帽或者碎片。

4.善后处理情况

到目前为止,无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

六、技术分析

覃某勋未佩戴安全帽站在半铺脚踏板且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施工,在其施工移动身体的过程中,其足部踏空,后仰落地,头部撞对地面,造成其受重伤。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送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多处骨折等,覃某勋因硬膜下血肿、脑疝于事故当日22时04分抢救无效死亡。

七、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八、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鱼峰区人民政府于10月29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先后发函至公安鱼峰分局、鱼峰区行政执法局、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涉事主体的相关信息,调查组掌握了部分证据,但由于涉事围墙位于友谊馨苑8-2号东侧,其户主张某蒯长期移居南宁,近期又到北京治疗脑梗后遗症,电话拒接、先期短信联系后期已经不回;姚某迅在事故发生后到越南处理家事,称越南疫情严重,无法返回国内;范某崇在事故发生后回到了防城港市,一直未返柳。上述涉事人员无法实地询问调查,导致事故调查进展滞后,直接造成了调查时间被拖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综合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经请示,鱼峰区人民政府同意延长60天调查时间。事故调查延期后,经调查组综合研判,认为由于当前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以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收集事故相关证据。由于姚某华(广西鑫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姚某迅的父亲,联系电话1917709****)、姚某迅、范某崇分别在深圳、越南和防城港市,均称不便到柳州鱼峰区应急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调查组只能采用电话录音的询问方式进行,张某蒯(房东)称有病在身,长期居住在南宁,对调查组避而不见,也不接受调查组至南宁调查取证,调查组只能对其进行了短信对话证据收集。目前,姚某华、姚某迅、范某崇、张某蒯(户主)均未能当面接受询问调查。

通过电话、短信、询问收集到的信息有:一是广西鑫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华对友谊馨苑8栋2号(别墅)东侧建设的砖混结构房屋被强拆、需要重新砌围墙以及事故发生均未知晓;二是友谊馨苑8栋2号房东张某蒯同意姚某迅用玻璃建围墙隔断;三是姚某迅叫张某坤重建围墙以防治安案件发生;四是张某坤叫范某崇发布信息寻找工人砌围墙。

九、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收集到的证据以及现场遗留证据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覃某勋未佩戴安全帽站在半铺脚踏板且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施工,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本次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一是覃某勋、覃某忠、韦某敏等家庭成员组成的施工队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持有建筑业资质开展建筑生产经营活动②,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未铺满脚踏板、无护栏、缺少一侧(两根)斜拉杆;覃某勋、覃某忠、韦某敏等家庭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二是覃某勋安全意识不强,未佩戴安全帽就站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手架上作业,覃某勋的安全意识不强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是张某坤将砌墙施工交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个人施工,不能保证砌墙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张某坤的行为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九、事故性质

鱼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门岗旁“10·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十、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在事故中死亡的责任人员

覃某勋的安全意识不强,未佩戴安全帽站在半铺脚踏板且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施工,直接造成此次事故发生,覃某勋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但由于覃某勋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对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在此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租用友谊馨苑8栋2号的广西鑫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天君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区藤域美食品商行、广西雅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与砌围墙的建设活动有直接关联。张某蒯、姚某华、姚某迅、张某坤、范某崇、覃某忠、韦某敏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本次事故是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建议对上述自然人不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法和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反映出自然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下一步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鱼峰区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住建局应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逐步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意识,一旦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立即制止。

此页无正文。

调查组工作人员签名:


2022年2月23日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②有关砌围墙施工需要建筑业资质的解释:承包建筑工程必须要具备施工资质,是法律普遍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门岗旁“10·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7日16时50分左右,在鱼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门岗旁,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有关规定,鱼峰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鱼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门岗旁“10·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公安鱼峰分局、麒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邀请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谭理勇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主要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1.姚某迅: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11102****,联系电话:1567806****;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

2.张某坤: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10718****,联系电话:1787788****,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区**乡**村民委**村**号。

3.覃某勋: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21001****,身份证住址: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

4.覃某忠: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20304****, 联系电话:1837826****, 户籍所在地: 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覃某忠是覃某勋的侄儿。

5.韦某敏: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31001****,联系电话:1517772****,户籍所在地: 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韦某敏是覃某勋的女婿。

二、有关施工约定情况


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南亚名邸二期北门)西面毗邻友谊馨苑8栋2号的围墙,友谊馨苑8栋2号东侧临南亚名邸二期北门,之间有一堵围墙相隔,鉴于友谊馨苑8栋2号(别墅)东侧建设的无主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设面积16平方米,涉及8米长的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并占压燃气管道,鱼峰区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19日按照执法程序,对友谊馨苑8栋2号东侧建设的无主一层砖混结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为了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需要重新在原房屋旧址上新建一堵围墙,友谊馨苑8栋2号房东张某蒯(1370772****)同意姚某迅用玻璃围墙隔断,10月22、23日,姚某迅打电话给张某坤,叫张某坤找人加固围墙,张某坤问了几个朋友是否有师傅加固围墙,其中一位叫范某崇(1390770****)帮张某坤在“柳州好师傅诚信装修群”微信群内发布找工人砌围墙的信息。10月24日10时左右,韦某敏在“柳州好师傅诚信装修群”微信群内看到名称为“恋家工长1390770****”发布的“招砌砖师傅,哪位师傅有空的”信息后,于是叫覃某忠记录了“恋家工长1390770****”(信息发布人范某崇)的联系电话后,覃某忠记录了号码并联系范某崇,范某崇把张某坤的联系方式给了覃某忠,叫覃某忠自己联系张某坤。随后,覃某忠与张某坤联系,当日15时58分,覃某忠、韦某敏到达待砌围墙处与张某坤见面,经讨价还价,最终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砌围墙,费用是2000元,施工的内容包括:砌两根门柱、门柱批灰、门柱刮腻子、补砌围墙、硬化门柱之间的地台等。10月25日下午开始施工,因施工需要使用脚手架,10月26日,覃某忠打电话给张某坤,叫张某坤提供脚手架,张某坤同意增加100元用于租用脚手架。10月27日上午8时多,韦某敏从别处拉来了一副钢管脚手架用于施工。


整个过程,双方以口头约定施工内容和款项,完工交付验收后再付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协议和安全协议。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覃某勋,男,59岁,施工人员,身份证住址: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21001****。

覃某勋入院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约为1.2万元,此次事故存在民事赔偿的争议,当前死者家属未获得任何赔偿金和丧葬费。

四、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和报告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10月25日下午2点多,覃某勋及其爱人两人开始施工,10月26日,覃某勋及其爱人、女儿(韦某敏的夫人)三人在现场施工,10月27日上午8点多,韦某敏送脚手架到施工现场就离开,覃某勋将脚手架组装好。当日下午,覃某勋和覃某忠砌围墙南侧的门柱,覃某勋负责砌砖,覃某忠对门柱批灰。16时48分,覃某勋在靠近友谊馨苑8栋2号一侧施工时从约高1.7米的脚手架上摔落至地面,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送往市人民医院,于当日22时04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硬膜下血肿、脑疝。

2.事故报告情况

10月27日19时52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鱼峰区人民政府的转办件,要求核实当日下午有1名工人在砌南亚风情小区围墙时跌到地面的事件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接到该转办件后,鱼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确定该事件为生产安全事故,遂向柳州市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次日,对该事故情况进行了续报。

五、事故现场情况

1. 天气情况

柳州市,10月27日,19-25℃,晴,北风1-2级,紫外线指数:强。

州市,10月26日,18-25℃,多云,北风1-2级,紫外线指数:弱。

2. 事故现场情况

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现场地面已经被冲洗,新砌的门柱上水泥未干,现场仅遗留有单层脚手架1个(高度1.7米),脚手架上半铺脚踏板,整个脚手架只安装了一侧斜拉固定杆,脚手架上无任何防坠落护栏,脚踏板上放置有水泥桶1个、砖刀、手套、红色通孔砖半块,地面未遗留有安全帽或者碎片。

4.善后处理情况

到目前为止,无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

六、技术分析

覃某勋未佩戴安全帽站在半铺脚踏板且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施工,在其施工移动身体的过程中,其足部踏空,后仰落地,头部撞对地面,造成其受重伤。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送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多处骨折等,覃某勋因硬膜下血肿、脑疝于事故当日22时04分抢救无效死亡。

七、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八、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鱼峰区人民政府于10月29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先后发函至公安鱼峰分局、鱼峰区行政执法局、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涉事主体的相关信息,调查组掌握了部分证据,但由于涉事围墙位于友谊馨苑8-2号东侧,其户主张某蒯长期移居南宁,近期又到北京治疗脑梗后遗症,电话拒接、先期短信联系后期已经不回;姚某迅在事故发生后到越南处理家事,称越南疫情严重,无法返回国内;范某崇在事故发生后回到了防城港市,一直未返柳。上述涉事人员无法实地询问调查,导致事故调查进展滞后,直接造成了调查时间被拖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综合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经请示,鱼峰区人民政府同意延长60天调查时间。事故调查延期后,经调查组综合研判,认为由于当前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以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收集事故相关证据。由于姚某华(广西鑫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姚某迅的父亲,联系电话1917709****)、姚某迅、范某崇分别在深圳、越南和防城港市,均称不便到柳州鱼峰区应急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调查组只能采用电话录音的询问方式进行,张某蒯(房东)称有病在身,长期居住在南宁,对调查组避而不见,也不接受调查组至南宁调查取证,调查组只能对其进行了短信对话证据收集。目前,姚某华、姚某迅、范某崇、张某蒯(户主)均未能当面接受询问调查。

通过电话、短信、询问收集到的信息有:一是广西鑫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华对友谊馨苑8栋2号(别墅)东侧建设的砖混结构房屋被强拆、需要重新砌围墙以及事故发生均未知晓;二是友谊馨苑8栋2号房东张某蒯同意姚某迅用玻璃建围墙隔断;三是姚某迅叫张某坤重建围墙以防治安案件发生;四是张某坤叫范某崇发布信息寻找工人砌围墙。

九、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收集到的证据以及现场遗留证据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覃某勋未佩戴安全帽站在半铺脚踏板且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施工,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本次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一是覃某勋、覃某忠、韦某敏等家庭成员组成的施工队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持有建筑业资质开展建筑生产经营活动②,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未铺满脚踏板、无护栏、缺少一侧(两根)斜拉杆;覃某勋、覃某忠、韦某敏等家庭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二是覃某勋安全意识不强,未佩戴安全帽就站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手架上作业,覃某勋的安全意识不强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是张某坤将砌墙施工交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个人施工,不能保证砌墙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张某坤的行为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九、事故性质

鱼峰区南亚风情北大门门岗旁“10·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十、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在事故中死亡的责任人员

覃某勋的安全意识不强,未佩戴安全帽站在半铺脚踏板且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施工,直接造成此次事故发生,覃某勋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但由于覃某勋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对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在此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租用友谊馨苑8栋2号的广西鑫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天君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区藤域美食品商行、广西雅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与砌围墙的建设活动有直接关联。张某蒯、姚某华、姚某迅、张某坤、范某崇、覃某忠、韦某敏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本次事故是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建议对上述自然人不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法和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反映出自然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下一步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鱼峰区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住建局应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逐步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意识,一旦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立即制止。

此页无正文。

调查组工作人员签名:


2022年2月23日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②有关砌围墙施工需要建筑业资质的解释:承包建筑工程必须要具备施工资质,是法律普遍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