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258号食上宵夜烤吧二楼 “8·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11-12 10:00   

2021年8月9日21时20分左右,在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258号食上宵夜烤吧二楼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十九条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经鱼峰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鱼峰区常务副区长徐进辉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区司法局、鱼峰公安分局、五里亭街道办事处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食上宵夜烤吧“8·9”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及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1.涉及事故的单位情况

名称:柳州市博韵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韵音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P4Y7LX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巫锋

经营范围:灯光音响工程设计、安装、租赁;电子产品、灯光音响、舞台设备销售;会议系统工程、智能化家居亮化工程设计、施工;多媒体、多功能厅安装;庆典活动、文化演出活动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9年10月28日

经营场所:柳州市柳石路338号“柳州银桐商业广场”商场一层B-6

2.涉及事故的个人

(1)巫锋:柳州市博韵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6********,联系电话:158********;

(2)岑某柳: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联系电话:139********;

(3)高某文: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7********,联系电话:187********,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

(4)梁某荣: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0********,联系电话:186********,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

(5)陶某琦: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7********,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已死亡。

二、有关合同的签订情况

1. 2021年4月19日,卓某与柳州市政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柳州市荣军路交叉路口南258号一层8-9号(两间商铺)、房屋1号楼2-8层和2号楼的1-8层(共计:25套房)总共租赁面积1800㎡,食上宵夜烤吧二楼含在2号楼1-8层内。

2. 7月20日,卓某与岑某柳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编号:0002476),将荣军路258号2层右边约300平方米的房屋(即食上宵夜烤吧二楼)出租给岑某柳。

3.食上宵夜烤吧二楼原经营宵夜烧烤,安装有专业音响、灯光,因经营不善关闭。岑某柳等人接手管理后,准备重新整理更换音响、灯光供电和音频线路、修复损坏的设备。

8月4日下午,岑某柳打电话给巫锋,约到现场商谈更换音响、灯光供电和音频线路、修复损坏的设备价格事宜,8月5日中午,巫锋来到食上宵夜烤吧二楼,经巫锋与岑某柳多次讨价还价,最终以8000元成交。期间巫锋多次打电话给高某文征求施工价钱意见,自己负责音响供电线路和音频线路整理更换,高某文负责灯光供电线路整理。

以上施工的所有事项均未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陶某琦,男,34岁,无固定职业,平时和高某文、梁某荣一起做灯光音响出租,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东A巷北B区C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7********。

博韵音响至今未与死者陶某琦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陶某琦亲属支出现场抢救、尸体检验等费用3万元。

四、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报告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8月9日12时30分,巫锋、黄某某、覃某某等3人来到食上宵夜烤吧二楼,整理音响线路,18时,3人出外吃完饭,19时30分,返回施工现场施工,施工时使用了现场一台CANYA创亚牌100瓦便携式照明灯进行施工照明,约20时梁某荣到达现场,20时 30分,高某文到达现场,两人搬动施工用的脚手架到施工处后,开始进行灯光供电线路整理,21时左右,陶某琦到达现场,高某文、梁某荣和陶某琦三人共同整理灯光供电线路,高某文站在舞台南侧的人字梯上负责找线路,梁某荣和陶某琦站在脚手架的1层半踏板上负责在舞台北侧拉扯高某文找出的线路,期间为了方便施工,梁某荣和陶某琦搬动过两次脚手架。21时20分,触电事故发生,梁某荣将陶某琦抱住,高某文和巫锋站在脚手架1层踏板上,将陶某琦传送给地面其他人员,地面其他人员将陶某琦放置地面,梁某荣立即对陶某琦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术,同时高某文拨打120求救,约3分钟后, 120医护人员赶到,对陶某琦进行了1个多小时的抢救,最终抢救无效,陶某琦死亡。事故发生后,110民警也赶到现场并通知法医到现场对陶某琦进行尸表检验,排除了刑事案件,但未能确定死因。

2.事故报告情况

8月9日23时44分,鱼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网格指挥中心电话,称鱼峰区荣军路赣丰建材市场旁边食上烤吧由一工人装修不当触电死亡,要求核实处理。接到电话后,鱼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未能直接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向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五、司法鉴定情况

8月10日,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和死者家属共同委托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陶某琦死因进行司法鉴定,9月10日,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柳方司鉴〔2021〕法病鉴字第144号),《意见书》指出:组织病理检验提示:陶某琦左足底、头顶部皮肤:符合电流斑改变;心:右心室心外膜灶性出血,据此分析死者符合电击致死。

六、事故现场情况

1. 天气情况

柳州市,8月8日,25-33℃,小雨,东南风1级,穿衣指数单层薄衣裤;  

柳州市,8月9日,27-35℃,阵雨,南风1级,穿衣指数单层薄衣裤。

2. 现场情况

(1)荣军路258号为框架结构,房屋1、2号楼顶部均安装有避雷装置,施工现场位于荣军路258号食上宵夜烤吧二楼,烤吧面积约300平方米,东侧和南侧为餐吧,西侧墙壁上安装有专业音箱,事故发生处(即陶某琦工作面)东西向天面安装有镀锌角钢吊架,吊架下安装有金属或非金属专业灯光及金属外罩风扇。  

(2)烤吧二楼内空4.6米,脚手架总高3.7米,一层踏板距离地面1.7米,一层半踏板距离地面2.6米,灯光吊架最低处距离脚手架一层半1.48米,风扇金属外罩最低处距离一层半踏板0.9米。

    (3)陶某琦上身穿T恤,下身穿五分裤,脚穿人字拖鞋。

(4)舞台北侧靠近墙约1米处放置有1台创亚牌100W照明灯,灯连接线为双线,分别为红色和蓝色单芯铜线,外径2.79mm,内部铜芯线直径1.35mm。两条供电线被脚手架靠近舞台一侧西南面支撑脚正压于地面,每条供电线的铜芯线已完全断开,在被压处的地面有喷射状黑色痕迹、铜芯线已裸露。

七、善后处理情况

博韵音响至今未与死者陶某琦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陶某琦亲属支付现场抢救、尸体检验等费用3万元。

八、技术分析

为了方便施工,梁某荣和陶某琦搬挪脚手架后,脚手架靠近舞台一侧南面支撑脚压住便携式工作灯的红线和蓝线,由于支撑脚底部不平,加上脚手架的重力作用以及梁某荣和陶某琦的施工摇晃,支撑脚底部直接压磨穿工作灯的供电线火线外部绝缘层,火线碰触脚手架支撑脚金属部位,220伏电压通过脚手架传导至陶某琦足部,陶某琦头顶部碰触镀锌金属吊架(用于固定射灯)底部,电流通过金属吊架流入大地,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同时,工作灯供电线的零线外部绝缘层也被压磨穿,火线通过脚手架底部金属与零线形成回路,发生短路,短路电流远远超过导线所允许的电流限度,致使导线剧烈升温,从而将被压在支撑脚下的两条供电线的铜芯线烧断并在地面留下喷射状残留物。

九、事故类别

触电。

十、事故原因分析

8月17日,调查组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确定了事故发生处的相关情况,同时调取了事故相关材料,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梁某荣和陶某琦搬挪脚手架后,未能及时检查出脚手架靠近舞台一侧南面支撑脚压住便携式工作灯的红线和蓝线,致使电线短路出现火线裸露,梁某荣和陶某琦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作业的不安全行为是直接造成本次触电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博韵音响未能提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也未能提交本次施工作业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材料,博韵音响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造成本次触电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巫锋,作为博韵音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音响灯光施工,未督促检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消除,巫锋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十一、事故性质

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258号食上宵夜烤吧二楼 “8·9”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

陶某琦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作业,其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本次触电事故发生,鉴于陶某琦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梁某荣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作业,其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本次触电事故发生,鉴于梁某荣为自然人,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相关处罚建议

博韵音响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巫锋,作为博韵音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法和整改措施

1. 博韵音响,应当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此案例教育警醒务工人员,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博韵音响主要负责人巫锋,也应总结经验,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从各项安全生产制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到实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治理等,全方位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生产经营。

此页无正文。

调查组工作人员签名:

2021年 月 日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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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258号食上宵夜烤吧二楼 “8·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9日21时20分左右,在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258号食上宵夜烤吧二楼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十九条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经鱼峰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鱼峰区常务副区长徐进辉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区司法局、鱼峰公安分局、五里亭街道办事处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食上宵夜烤吧“8·9”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及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1.涉及事故的单位情况

名称:柳州市博韵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韵音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P4Y7LX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巫锋

经营范围:灯光音响工程设计、安装、租赁;电子产品、灯光音响、舞台设备销售;会议系统工程、智能化家居亮化工程设计、施工;多媒体、多功能厅安装;庆典活动、文化演出活动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9年10月28日

经营场所:柳州市柳石路338号“柳州银桐商业广场”商场一层B-6

2.涉及事故的个人

(1)巫锋:柳州市博韵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6********,联系电话:158********;

(2)岑某柳: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联系电话:139********;

(3)高某文: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7********,联系电话:187********,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

(4)梁某荣: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0********,联系电话:186********,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

(5)陶某琦: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7********,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已死亡。

二、有关合同的签订情况

1. 2021年4月19日,卓某与柳州市政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柳州市荣军路交叉路口南258号一层8-9号(两间商铺)、房屋1号楼2-8层和2号楼的1-8层(共计:25套房)总共租赁面积1800㎡,食上宵夜烤吧二楼含在2号楼1-8层内。

2. 7月20日,卓某与岑某柳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编号:0002476),将荣军路258号2层右边约300平方米的房屋(即食上宵夜烤吧二楼)出租给岑某柳。

3.食上宵夜烤吧二楼原经营宵夜烧烤,安装有专业音响、灯光,因经营不善关闭。岑某柳等人接手管理后,准备重新整理更换音响、灯光供电和音频线路、修复损坏的设备。

8月4日下午,岑某柳打电话给巫锋,约到现场商谈更换音响、灯光供电和音频线路、修复损坏的设备价格事宜,8月5日中午,巫锋来到食上宵夜烤吧二楼,经巫锋与岑某柳多次讨价还价,最终以8000元成交。期间巫锋多次打电话给高某文征求施工价钱意见,自己负责音响供电线路和音频线路整理更换,高某文负责灯光供电线路整理。

以上施工的所有事项均未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陶某琦,男,34岁,无固定职业,平时和高某文、梁某荣一起做灯光音响出租,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东A巷北B区C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7********。

博韵音响至今未与死者陶某琦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陶某琦亲属支出现场抢救、尸体检验等费用3万元。

四、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报告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8月9日12时30分,巫锋、黄某某、覃某某等3人来到食上宵夜烤吧二楼,整理音响线路,18时,3人出外吃完饭,19时30分,返回施工现场施工,施工时使用了现场一台CANYA创亚牌100瓦便携式照明灯进行施工照明,约20时梁某荣到达现场,20时 30分,高某文到达现场,两人搬动施工用的脚手架到施工处后,开始进行灯光供电线路整理,21时左右,陶某琦到达现场,高某文、梁某荣和陶某琦三人共同整理灯光供电线路,高某文站在舞台南侧的人字梯上负责找线路,梁某荣和陶某琦站在脚手架的1层半踏板上负责在舞台北侧拉扯高某文找出的线路,期间为了方便施工,梁某荣和陶某琦搬动过两次脚手架。21时20分,触电事故发生,梁某荣将陶某琦抱住,高某文和巫锋站在脚手架1层踏板上,将陶某琦传送给地面其他人员,地面其他人员将陶某琦放置地面,梁某荣立即对陶某琦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术,同时高某文拨打120求救,约3分钟后, 120医护人员赶到,对陶某琦进行了1个多小时的抢救,最终抢救无效,陶某琦死亡。事故发生后,110民警也赶到现场并通知法医到现场对陶某琦进行尸表检验,排除了刑事案件,但未能确定死因。

2.事故报告情况

8月9日23时44分,鱼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网格指挥中心电话,称鱼峰区荣军路赣丰建材市场旁边食上烤吧由一工人装修不当触电死亡,要求核实处理。接到电话后,鱼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未能直接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向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五、司法鉴定情况

8月10日,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和死者家属共同委托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陶某琦死因进行司法鉴定,9月10日,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柳方司鉴〔2021〕法病鉴字第144号),《意见书》指出:组织病理检验提示:陶某琦左足底、头顶部皮肤:符合电流斑改变;心:右心室心外膜灶性出血,据此分析死者符合电击致死。

六、事故现场情况

1. 天气情况

柳州市,8月8日,25-33℃,小雨,东南风1级,穿衣指数单层薄衣裤;  

柳州市,8月9日,27-35℃,阵雨,南风1级,穿衣指数单层薄衣裤。

2. 现场情况

(1)荣军路258号为框架结构,房屋1、2号楼顶部均安装有避雷装置,施工现场位于荣军路258号食上宵夜烤吧二楼,烤吧面积约300平方米,东侧和南侧为餐吧,西侧墙壁上安装有专业音箱,事故发生处(即陶某琦工作面)东西向天面安装有镀锌角钢吊架,吊架下安装有金属或非金属专业灯光及金属外罩风扇。  

(2)烤吧二楼内空4.6米,脚手架总高3.7米,一层踏板距离地面1.7米,一层半踏板距离地面2.6米,灯光吊架最低处距离脚手架一层半1.48米,风扇金属外罩最低处距离一层半踏板0.9米。

    (3)陶某琦上身穿T恤,下身穿五分裤,脚穿人字拖鞋。

(4)舞台北侧靠近墙约1米处放置有1台创亚牌100W照明灯,灯连接线为双线,分别为红色和蓝色单芯铜线,外径2.79mm,内部铜芯线直径1.35mm。两条供电线被脚手架靠近舞台一侧西南面支撑脚正压于地面,每条供电线的铜芯线已完全断开,在被压处的地面有喷射状黑色痕迹、铜芯线已裸露。

七、善后处理情况

博韵音响至今未与死者陶某琦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陶某琦亲属支付现场抢救、尸体检验等费用3万元。

八、技术分析

为了方便施工,梁某荣和陶某琦搬挪脚手架后,脚手架靠近舞台一侧南面支撑脚压住便携式工作灯的红线和蓝线,由于支撑脚底部不平,加上脚手架的重力作用以及梁某荣和陶某琦的施工摇晃,支撑脚底部直接压磨穿工作灯的供电线火线外部绝缘层,火线碰触脚手架支撑脚金属部位,220伏电压通过脚手架传导至陶某琦足部,陶某琦头顶部碰触镀锌金属吊架(用于固定射灯)底部,电流通过金属吊架流入大地,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同时,工作灯供电线的零线外部绝缘层也被压磨穿,火线通过脚手架底部金属与零线形成回路,发生短路,短路电流远远超过导线所允许的电流限度,致使导线剧烈升温,从而将被压在支撑脚下的两条供电线的铜芯线烧断并在地面留下喷射状残留物。

九、事故类别

触电。

十、事故原因分析

8月17日,调查组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确定了事故发生处的相关情况,同时调取了事故相关材料,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梁某荣和陶某琦搬挪脚手架后,未能及时检查出脚手架靠近舞台一侧南面支撑脚压住便携式工作灯的红线和蓝线,致使电线短路出现火线裸露,梁某荣和陶某琦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作业的不安全行为是直接造成本次触电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博韵音响未能提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也未能提交本次施工作业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材料,博韵音响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造成本次触电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巫锋,作为博韵音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音响灯光施工,未督促检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消除,巫锋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十一、事故性质

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258号食上宵夜烤吧二楼 “8·9”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

陶某琦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作业,其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本次触电事故发生,鉴于陶某琦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梁某荣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作业,其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本次触电事故发生,鉴于梁某荣为自然人,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相关处罚建议

博韵音响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巫锋,作为博韵音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法和整改措施

1. 博韵音响,应当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此案例教育警醒务工人员,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博韵音响主要负责人巫锋,也应总结经验,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从各项安全生产制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到实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治理等,全方位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生产经营。

此页无正文。

调查组工作人员签名:

2021年 月 日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