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6-17436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10月26日
标  题:
鱼森防办〔2026〕6号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
发文字号:
鱼森防办〔2026〕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6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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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森防办〔2026〕6号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

来源: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6-10-26 17:00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扎实做好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6年10月26日至2026年11月3日。

二、禁火范围:鱼峰区(含柳东、阳和)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石山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内,鱼峰区所有林区、石山禁止一切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石山;

(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进入林区、景区、石山杜绝一切火源并严格要求使用“防火码”;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七)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报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报备。

四、禁火措施:

(一)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护林防火和火源管控职责,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

(二)森林、林地、石山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三)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融媒体、广播、微信、抖音、短信等手段全覆盖高效宣传,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四)启动临时卡口值班值守,防止火源进入林区、石山。护林员加强巡护,见烟就查,见火就报,严禁瞒报、缓报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五)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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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

鱼森防办〔2026〕6号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扎实做好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6年10月26日至2026年11月3日。

二、禁火范围:鱼峰区(含柳东、阳和)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石山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内,鱼峰区所有林区、石山禁止一切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石山;

(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进入林区、景区、石山杜绝一切火源并严格要求使用“防火码”;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七)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报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报备。

四、禁火措施:

(一)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护林防火和火源管控职责,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

(二)森林、林地、石山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三)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融媒体、广播、微信、抖音、短信等手段全覆盖高效宣传,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四)启动临时卡口值班值守,防止火源进入林区、石山。护林员加强巡护,见烟就查,见火就报,严禁瞒报、缓报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五)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