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应急发〔2025〕6号 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和冷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和冷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强化动火作业监管,加强工贸企业冷库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现决定在我区开展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和冷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和冷库安全监管,全面提升动火作业审批、资质审查、现场管控等各环节管理水平,强化冷库安全风险管控和冷库建筑保温材料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违规动火作业、冷库建筑保温材料和液氨泄漏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动火作业
1.应建立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作业许可范围、管理流程、风险管控措施、许可类别分级和审批权限、作业实施及相关人员培训与资质要求、检查监督考核等内容。
2.根据安全控制基本原则,对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作业方式进行现场论证,凡可不动的一律不动火。
3.动火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电焊、气焊(割)等特种作业应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持证类别应与作业相适应。
4.根据危险机理分析,结合现场条件,辨识分析动火作业可能涉及的可燃物、易燃物和具有爆炸风险的物质,以及隔离或阻断情况。
5.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置换、通风等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涉及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的动火作业,除落实必要的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外,还应落实领导带班、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制定专项管控方案等管控措施。
7.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米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在盛装可燃性粉尘场所或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彻底清理、吹扫、增湿等措施。
8.动火作业完毕,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及时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9.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0.动火作业同时涉及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安全作业票,对作业风险进行综合辨识分析并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二)冷库安全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应当明确制冷系统操作工、冷库搬运工、搬运车辆司机、检维修工等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建立健全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动火作业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3.建立健全并落实制冷压缩机及制冷系统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融霜操作规程和制冷剂加注操作规程等。
4.冷库动火作业应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应将聚氨酯等保温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冷库库房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隔热材料表面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保护层。
6.氨气探(检)测器是否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是否选用开式喷头,喷淋水是否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
7.冷库企业将制冷系统设备维护保养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应与维保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维保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维保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8.冷库企业操作制冷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取得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对制冷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取得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9.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不得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10.使用液氨制冷的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9人。
三、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
(一)摸底排查(5月15日前)。各建有独立冷库的工贸企业要核清冷库保温材料及其耐火等级、制冷剂、储存物品,是否人员密集场所等情况,填报冷库基本情况表,于5月10日前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二)集中攻坚(9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对照整治重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DB45/T2416-2021)开展集中攻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发整改通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隐患彻底整改销号。
(三)督导检查(11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单位的隐患整治,区应急管理局将派出工作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1.冷库基本情况汇总表
2.动火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检查表
3.冷库安全整治重点内容检查表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附件1
工贸企业冷库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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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市 |
县(市、区) |
冷库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规模(立方米) |
建设时间(年月) |
审批机关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分布(地上或地下) |
保温材料 |
保温材料耐火等级 |
制冷剂 |
制冷系统总排量(m³/h) |
储存物品总类 |
是否人员密集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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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常见冷库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板、聚苯乙烯泡沫板、氟碳泡沫板、玻璃棉、岩棉保温材料、橡塑保温材料、其它。 2.耐火等级分为::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 3.制冷剂分为: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氟利昂等)、二氧化碳,其它。 | ||||||||||||||||||
附件2
动火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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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整治内容 |
依据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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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制度 |
应建立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作业许可范围、管理流程、风险管控措施、许可类别分级和审批权限、作业实施及相关人员培训与资质要求、检查监督考核等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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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火原则 |
根据安全控制基本原则,对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作业方式进行现场论证,凡可不动的一律不动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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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管理 |
动火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电焊、气焊(割)等特种作业应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持证类别应与作业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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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风险分析 |
根据危险机理分析,结合现场条件,辨识分析动火作业可能涉及的可燃物、易燃物和具有爆炸风险的物质,以及隔离或阻断情况。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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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风险分析 |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置换、通风等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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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作业审批 |
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涉及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的动火作业,除落实必要的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外,还应落实领导带班、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制定专项管控方案等管控措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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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控措施 |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米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在盛装可燃性粉尘场所或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彻底清理、吹扫、增湿等措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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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现场清理 |
动火作业完毕,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及时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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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相关方管理 |
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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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联危险作业 |
动火作业同时涉及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安全作业票,对作业风险进行综合辨识分析并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
附件3
冷库安全整治重点内容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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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整治内容 |
依据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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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责任制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应当明确制冷系统操作工、冷库搬运工、搬运车辆司机、检维修工等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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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动火作业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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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操作规程 |
建立健全并落实制冷压缩机及制冷系统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融霜操作规程和制冷剂加注操作规程等。 |
《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20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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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火作业 |
冷库动火作业应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应将聚氨酯等保温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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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温材料 |
冷库库房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隔热材料表面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保护层。 |
《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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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冷机房区域 |
氨气探(检)测器是否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是否选用开式喷头,喷淋水是否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2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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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大事故隐患 |
冷库企业将制冷系统设备维护保养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应与维保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维保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维保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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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大事故隐患 |
冷库企业操作制冷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取得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对制冷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取得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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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大事故隐患 |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不得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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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大事故隐患 |
使用液氨制冷的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9人。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第1款 |
(此页无正文)
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印发(网络传输)



